荊州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夜間照明工作,規範夜間照明設施管理,改善城市照明品質,推進城市夜間照明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辦法所稱夜間照明是指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含建制鎮)道路(橋樑)、水系、綠地、公共建築和公共場館、城市重要節點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帶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以人為本、經濟適用、安全節能、美化環境的原則。
第三條市城管委為行業部門主管,負責夜間照明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檢查考核。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夜間照明規劃、技術支撐等工作。市路燈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市中心城區道路(橋樑)、綠地及水系等公共空間夜間照明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市住建、交通、文旅、財政、公安、環保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城區夜景燈光管理工作。
第四條政府投資的夜間照明項目,應納入城市建設計畫。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夜間照明項目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五條 鼓勵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城市夜間照明系統向信息化、智慧型化方向發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夜間照明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及《荊州夜景照明規劃(2019-2035年)》要求。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設定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樑)、行人過街設施、綠道、水系等;
(二)住宅區、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公共停車場等。
第八條下列區域可以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城市重要地標及節點
(二)城市主要景觀廊道;
(三)城市重要交通門戶;
(四)其他需要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區域。
第九條夜間照明項目建設主體與資金渠道:
(一)政府投資新建、改建的項目,依據規劃配套建設夜間照明設施,建設資金列入市、區城市建設計畫;
(二)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依據規劃配套建設夜間照明設施,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三)非公共機構的存量建築,鼓勵產權單位、業主進行夜間照明建設。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荊州夜景照明規劃(2019-2035年)》對照明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並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實施照明設施並組織驗收。
政府投資的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會同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社會投資的公共照明設施,需要移交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移交申請,驗收後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照明設施,維護管理按《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理順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管理職責和新增設施移交接管工作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2號)執行。其他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維護管理單位應當負責保持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觀整潔,保障安全運行和正常使用;出現故障和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第十四條 快速路、主幹路的照明設施亮燈率不低於98%,次幹路、支路的亮燈率不低於96%。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妨礙或者損壞城市夜間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因項目建設,確需遷移、拆除、改動公共照明設施或者在照明管線上方開挖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護方案,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工程完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恢復照明設施;不能恢復的,應當新建照明設施並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因應急搶險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主管部門,並在應急搶險結束後5日內補辦手續並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七條 非政府投資的景觀照明設施遷移、拆除、改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遷移、拆除、改動方案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禁止擅自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接電。確需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接電的,應當經主管部門以及供電企業同意,並與主管部門辦理用電手續和簽訂協定,明確雙方責任。
第十九條 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並根據季節和天氣因素及時調整。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的監督考核,定期組織對城市照明設施運行情況、照明實際效果、照明能耗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荊州區、沙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4月22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202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荊政辦發〔2020〕2號發文。《管理辦法》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辦法》的起草目標
為了增強市民夜間出行安全性,刺激城市夜遊經濟的發展,加快推進夜景照明工作,穩步提升夜景照明水平,規範我市夜景照明工作的建設、運維、管理行為和夜景照明推進進程中的工作職責和範圍,市城管執法委受市政府委託,組織編制了《荊州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管理暫行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起草過程
(一)組織起草
2019年11月,市城管執法委組織專人專班,在對全市功能性照明及景觀照明現狀進行調研的基礎上,赴武漢市、深圳市學習借鑑其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經驗,完成了《荊州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管理暫行辦法》初稿。
(二)修改完善
2019年12月,初稿經市城管執法委和市路燈管理服務中心反覆推敲修改後,將徵求意見稿送至相關單位徵求意見,依據各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單位的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稿。
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情況
2019年12月,市城管執法委分別向荊州區政府、沙市區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高新區、紀南文旅區管委會和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發集團、市路橋公司等10個單位和部門書面徵求意見。荊州高新區、紀南文旅區管委會沒有回覆書面意見,其餘8個單位和部門反饋了意見。荊州開發區、市路橋公司反饋無意見,荊州區政府、沙市區政府、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城發集團共提出了16條意見建議。經研究,採納了下列單位和部門意見:市財政局提出的將全額預算產權單位納入非公共機存量建築範疇;市住建局提出的對翻新、改造、裝修的存量建築進行夜景照明項目的建設督辦和保證正常開啟;市城發集團提出的項目實施完成後由主管部門負責夜景照明的管理和運維、適當採取遮光措施、調整周末模式;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的刪除指定市規劃院為夜景照明項目設計單位及審查設計方案職責等6條意見。
完成修改後,市城管執法委將其報送市政府,市政府將其轉市司法局進行政府規範性檔案審核。依據市司法局意見,第四條部門職責中已刪除市路橋公司、市城發集團、市荊旅集團三個單位;第十一條新建項目中,非政府投資新建項目夜景照明項目建設由“應”改為“鼓勵”;將禁止性條款第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三條合併,並依據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進行完善;刪除第五章有關法律責任相關條款;明確有效期及實施日期。
至此,《荊州市中心城區夜間照明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形成。
三、《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
(一)《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令)。
(二)《荊州夜景照明規劃(2019-2035)》。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共6條。明確管理辦法適用的行政區域、施行原則、部門職責體系。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共12條。界定了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範圍以及對新建、改建、擴建夜景照明設施的責任主體、建設標準、項目移交和資金來源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共13條。明確了夜景照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責任人以及維護管理的標準和考核內容。
第四章節能環保,共5條。明確節能方法、節能措施,防止過度照明。
第五章附則,共1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實效區間和生效執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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