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產業化發展,營造良好整潔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面積為480平方公里)及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等廢棄物。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建設、運營,建築垃圾處置許可、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核准,監督各區政府(含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對各地建築垃圾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統籌協調。
    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核發運輸車輛《通行證》。
    市住建、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加強房屋建築拆除管理,督促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建設單位委託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拆除任務,適時組織城市管理、公安、住建、交通、生態環保等部門開展建築垃圾處置聯合執法。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各功能區依法承擔建築垃圾執法監管職能的單位,負責建築垃圾處置執法監管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將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實時共享至綜合信息平台。
    第二章  建築垃圾源頭管理
    第七條  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制度。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統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具體核准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執行。
    商業門店因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委託各區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處置核准。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到完整資料後,應當會同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到現場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許可證上應註明工地名稱、處置數量、消納場和運輸車輛牌照等信息,並實時錄入綜合信息平台。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徵得市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拆除用於生產、儲存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含化工、金屬冶煉、農藥、電鍍等)的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先進行環境評估,經生態環境部門專項驗收達到要求後方可拆除。對建築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和垃圾,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產生建築垃圾的工地從事開挖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採取灑水降塵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粉塵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臨時堆放的土方或者拆除廢棄物,應當分類集中堆置於工地區域,並採取有效的揚塵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開堆放到指定地點。指定地點的設定應當方便居民傾倒建築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對裝飾裝修垃圾進行清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對裝飾裝修垃圾進行集中清理。
    第十三條  拆遷、建設工地出入口應當安裝沖洗設施、防降塵霧化設備、實時監控設備,實行24小時監控。監控設備實行資源共享,接入城市管理指揮中心平台。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並監督施工單位落實。
    第十五條  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工地建築垃圾源頭管理,交通部門應當加強砂石碼頭源頭管理。
    拆遷工地的建築垃圾處置工作由各區政府負責監管。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  實行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核准制度。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以及相關核准要求,經核准後按市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具體核准條件及要求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未經核准的運輸車輛不得從事運輸業務;運輸車輛不得超出許可線路運輸。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統一加裝重量感測器、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監控、安裝頂燈,並與市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門網路管理平台對接,實行網路資源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經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的動態監管和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制定專門的運輸管理措施,對運輸企業、車輛、從業人員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運輸。
    第四章  建築垃圾消納管理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國家、省有關建築垃圾管理要求,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專項規劃。
    第二十一條  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業垃圾、有毒有害等其他垃圾。各區政府應當提供不少於一處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用於臨時堆放本轄區產生的建築垃圾。
    第二十二條  新建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滿足《建築垃圾處置技術規範》等有關標準要求,規範消納作業管理。建築垃圾處置企業應當加強建築垃圾消納場揚塵污染防治,落實出入道路硬化、車輛沖洗、灑水、噴淋、作業現場覆蓋及周邊道路保潔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企業應當在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立線上監控系統,實時記錄進出建築垃圾消納場的運輸車輛信息、消納建築垃圾數量。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企業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突發事件的預防和監測。
    建築垃圾處置企業不得無故關閉或者拒絕建築垃圾進場。遇到特殊情況需要關閉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上報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應當交由依法取得處置資質的企業消納和資源化利用。
    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實地勘察確認後方可實施。
    第五章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企業應積極引進國內外先進、成熟的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不得採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
    第二十七條  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要嚴格控制廢氣、廢水、粉塵、噪音污染,達到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八條  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將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列入綠色建材目錄、政府採購目錄。鼓勵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和建築工程項目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要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優惠政策,加強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未經核准或超出核准範圍處置建築垃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或者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處置的,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及過境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建築垃圾的,由交通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對沒有通行證,故意污損、遮擋號牌,超高、超速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依法進行查處。
    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築垃圾運輸、銷售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住建、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對違法運輸企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採取聯合懲戒措施,並將相關處罰信息納入企業徵信管理。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依法限制參與各類項目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6月17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6月17日,《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17號)正式出台。《通知》明確,《管理辦法》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垃圾管理和污染源頭管控,加大揚塵污染治理力度,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產業化發展,營造良好整潔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近日,市城管委對《管理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及過程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如何減少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營造良好整潔的城市環境,是一個值得思考的重要課題。基於環境保護和規範管理的需要,市城管委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代市政府起草了《管理辦法》,經過徵求廣泛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式後,正式發文並對外公布。
    二、《管理辦法》主要解決的問題
    《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六條。通過理順層級管理和部門職責,對建築垃圾實行全覆蓋管理,儘量將環境染污減至最少。
    (一)規範資格管理
    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制度。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統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具體核准條件,執行《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為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率,商業門店因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委託各區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處置核准和監督管理。
    (二)規範建築垃圾源頭管理
    《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對有毒有害建築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分類堆放建築垃圾;在拆遷、施工工地及消納場所出入口,應當安裝沖洗設施、防降塵霧化設備、實時監控設備,通過加強源頭管理,提高建築垃圾管理成效,進一步減少環境污染。
    (三)規範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實行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核准制度。所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以及相關核准要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經核准後應按市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行駛。為加強運輸車輛跟蹤管理,運輸車輛必須統一加裝重量感測器、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監控、安裝頂燈,並與市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門網路管理平台對接,實行網路資源信息共享,避免出現擅自銷售建築垃圾、不按規定運輸至指定地點處置等情況。《管理辦法》還規定,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運輸。
    (四)規範建築垃圾消納和資源化利用管理
    為規範建築垃圾消納、利用管理,實行建築垃圾消納場核准制,設立消納場應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核准。建築垃圾應當交由依法取得處置資質的企業消納和資源化利用。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業垃圾、有毒有害等其它垃圾。《管理辦法》還對建築垃圾回填等特殊情況從程式上進行了規範,要求建設單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實地勘察確認後方可實施。
    (五)落實各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為明晰監管職責劃分,加強各部門聯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管理辦法》規定了部門依法管理的職責範圍。其中,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築垃圾運輸、銷售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運輸企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採取聯合懲戒措施,並將相關處罰信息納入企業徵信管理。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依法限制參與各類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還規定,各相關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條件有哪些
    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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