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

為建立健全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學前教育資源科學、合理、均衡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湖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鄂教幼高〔2019〕4號)等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 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移交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在商品住宅小區開發、政府投融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或者安置房(含棚戶區改造)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稚園。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築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或者居住戶數達到1200戶及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幼稚園,配建標準參照《幼稚園標準設計樣圖》執行。
    非成片開發地塊的零星住宅建設或者組團開發區域(小區開發建築面積均未達到12萬平方米或者未達到1200戶規模的),要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的生源數量,結合實際採取另行單獨選址建設、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建設規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稚園。
    配套幼稚園建設應當與區域人口規模、入學需求相適應,最小辦園規模為6個班,最大辦園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一般不超過360人。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竣工驗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管理及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商品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項目的備案,以及政府投融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含棚戶區改造)配套幼稚園項目的立項審批。
    立項審批的項目,在審批時應明確配套幼稚園的投資規模、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周期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會同教育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發展、人口增長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將住宅小區配建幼稚園納入規劃,合理布局,明確需配建幼稚園的用地面積、班級規模等要求。出具規劃條件時,明確配套幼稚園的建設要求等內容。對需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地塊,應當將配套幼稚園建設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土地招拍掛建設項目成本,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建成後的產權歸屬、管理使用單位、交付方式、監管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布局、位置和具體建設指標,參與住建部門組織的幼稚園竣工驗收,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條  住建部門對配套幼稚園的建築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進行監管落實。在審核施工許可時,要嚴格審查配套幼稚園的建設情況,對不符合建設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對存在配套幼稚園未按要求建設、緩建、縮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住建部門要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確保配套幼稚園的建築質量。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幼稚園建設過程中的日常巡查,對未按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建設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查處。
    第三章建設和移交
    第十一條  按照“誰開發,誰配建”原則,開發建設單位是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主體,負責配建幼稚園。建設單位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其用地範圍內安排有配套幼稚園項目的,配套幼稚園應當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規定配建幼稚園或者未隨住宅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設的,或者幼稚園建設不符合相關建築設計規範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證明。
    第十二條  配套幼稚園屬於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閒置,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
    規劃配套幼稚園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按法定程式調整相關規劃,並經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調整後的規劃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十三條  對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徵收或者占用幼稚園的,必須經教育部門同意後,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依據學前教育規劃就近易地重建,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
    配套幼稚園確需撤併的,其土地、校舍等資產處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支出統籌用於教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配套幼稚園所有權歸屬地區人民政府(含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管委會)。配套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後30個工作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契約約定,將配套幼稚園交付屬地教育部門管理和使用,並移交與幼稚園建設相關的前期手續、圖紙、招投標、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檔案材料,形成移交清單,與教育部門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教育部門應當及時將所接收的幼稚園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範疇,進行國有資產登記核算,並研究幼稚園辦園體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接收配套幼稚園後,應當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配套幼稚園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居民類價格,已低於居民類價格的,不得調高。對其物業費適當予以減免,不得按商業用房收取。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在接收配套幼稚園後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配套幼稚園產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將配套幼稚園用地從住宅開發地塊中單列辦理不動產使用權證,減免配套幼稚園房屋維修基金。
    第十七條  原有住宅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或規劃不足的,要根據相關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
    本辦法出台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以竣工驗收備案時間為準),嚴格執行國家、省相關檔案精神,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整改措施,限期移交屬地教育部門,由教育部門辦成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鼓勵各開發建設單位主動與政府商談,通過政府回購方式舉辦公辦幼稚園,回購價格經評估後由開發建設單位與教育、財政部門協商,報屬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配套幼稚園使用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閒置或者改作他用的,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規劃用地範圍內未按規定配建幼稚園,或者應建未建、緩建、低標建設、未移交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配套幼稚園招生應當優先滿足本住宅小區內適齡幼兒入園需求。公辦配套幼稚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核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心城區周邊需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內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對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7月30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9年7月21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荊政辦發〔2019〕19號發文。《辦法》於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出台背景及過程
    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9年6月,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湖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和省高度重視學前教育發展,提出規範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使用,並對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情況進行治理作出部署。
    長期以來,荊州市由於缺乏相應制度,開發單位不按規定同期配建幼稚園,已配建的幼稚園產權不清,轉讓或出租用於舉辦民營幼稚園等現象十分普遍,導致學前教育資源不足,且收費高,民眾反映強烈。為認真履行政府責任,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滿足人民民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辦法》,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程式後,正式發文並對外公布。
    二、《辦法》出台的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4.《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
    6.《湖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鄂教幼高〔2019〕4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2條,分為總則、部門職責、建設和移交、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概括起來為“六明確一監督”。
    1.明確了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商品住宅小區、政府投融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或者安置房(含棚戶區改造)中配套幼稚園的建設、移交和管理等活動,中心城區周邊需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內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移交和管理等活動參照執行。
    2.明確了管理要素。一是要在住宅小區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或出讓前約定配套幼稚園的所有權屬及建設內容,二是配套幼稚園移交後必須用來舉辦公辦幼稚園或普惠性幼稚園。
    3.明確了配建標準。《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築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或者居住戶數達到1200戶及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幼稚園,最小辦園規模為6個班,最大辦園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一般不超過360人。
    4.明確了部門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發改、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竣工驗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管理及督促檢查等工作。
    5.明確了建設要求。《辦法》對配套幼稚園的建設主體及建設時序進行了明確,要求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規定配建或者未隨首期項目同步建設的,或者建設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證明。
    6.明確了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方法。《辦法》規定,原有住宅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或規劃不足,要根據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對於《辦法》出台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嚴格執行國家、省相關檔案精神,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整改措施,限期移交當地教育部門。
    鼓勵各開發建設單位主動與政府商談,通過政府回購方式舉辦公辦幼稚園,回購價格經評估後由開發建設單位與教育、財政部門協商,報區政府確定。
    “一監督” 即教育行政部門是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的主管單位,會同城市管理、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配套幼稚園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擅自改變配套幼稚園使用性質和用途、未按規定配建幼稚園,或者應建未建、緩建、低標建設、未移交等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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