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鄉居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見

山東省城鄉居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見

2016年教育部未解決城鄉幼稚園差距大的問題頒布的有關幼兒教育方面的紅頭檔案,城鄉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是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學前教育的必要教育設施,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使用好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將有效解決“入園難”“入園貴”等問題。。

城鄉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是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學前教育的必要教育設施,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使用好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將有效解決“入園難”“入園貴”等問題。為建立健全城鄉居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及管理使用保障機制,擴增學前教育資源,提高學前教育普及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2002年版)、《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教基二〔2014〕9號)、《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配套幼稚園與居住區同步規劃
1. 科學編制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幼稚園布局, 將幼稚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居住區同步規劃。
2. 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居住區項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設定1所6個班以上規模幼稚園的標準規劃建設配套幼稚園。規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區,規劃部門應進行區域統籌,合理規劃幼稚園配建項目。
3.城鄉專項規劃中涉及幼稚園布局的,應當徵求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教育部門要參與配套幼稚園規劃、設計方案等審查工作。
4.因城鄉規劃建設等原因需要徵收幼稚園土地、房屋的,應當按照幼稚園規劃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補償,補償費全部用於幼稚園建設。確需異地重建幼稚園的,應當先建設後徵用。需要原地重建幼稚園的,應當做好在園幼兒的安置工作。
二、保障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
5.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幼稚園建設用地。將配套幼稚園用地一併納入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居住小區立項審批。由政府出資建設或由相關部門證明屬於非營利性幼稚園的用地,符合劃撥條件的按劃撥方式供應。
6.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居住區,需要配套建設幼稚園的,教育和規劃部門要確定配套建設幼稚園的用地規模、建設規模、建設期限、投資來源等,明確幼稚園建成後的移交條件和移交方式,作為規劃條件和開發項目建設條件,在土地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教育部門應要求土地使用權取得人提交項目用地承諾書,並對承諾書的履行進行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投資或代建完成後,按照約定程式和條件,將配建幼稚園移交教育部門管理或監督使用。
7. 幼稚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應與居住區項目一併辦理供地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變更。違反規劃在配建幼稚園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實行追責,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其自行拆除,限期按規劃要求完成幼稚園配套建設。
三、配套幼稚園與居住區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8. 居住區配套幼稚園要與新建居住區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規劃、分期建設的居住區,要保證配套幼稚園優先建設、優先交付使用。
9.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手續,保障配套幼稚園建設進度。
10.相關單位嚴格按照《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和《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經審查合格後,建設單位方可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確保建設質量。
11. 開發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各類質量標準建設幼稚園,使用無污染環保型材料,園舍、設施必須要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確保建設質量。因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 配套幼稚園建成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組織規劃、國土資源、房產、消防和教育等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建成移交時幼稚園門窗、水電暖等齊全到位,內外牆完成簡裝修,達到使用要求。配建的幼稚園不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幼稚園布局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規劃核實,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確權登記。
13.配套幼稚園建成並驗收合格後,應實行“交鑰匙”工程。開發建設單位須在3個月內,無償將幼稚園交給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同時移交與幼稚園建設相關的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辦理幼稚園的土地、房屋登記手續。
14.對已建成的居住區,在規劃條件和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未載明建設投資來源的幼稚園,由政府負責建設,並交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15. 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達到配建幼稚園要求的,責成開發企業完成配套幼稚園建設,否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重新核發開發資質,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開發項目。
16. 配套幼稚園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關於減免中國小校舍建設有關收費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配套幼稚園免繳物業管理費。有關換證費用由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確保配套幼稚園提供公益普惠服務
17.規劃建設的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應向本居住區提供普惠性服務,優先滿足本居住區適齡子女入園需求。如學位充足,可適當擴大招生範圍。
18. 新建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應優先辦成公辦幼稚園,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無償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信譽度高的幼兒教育專業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並嚴格按照政府定價或指導價收費。嚴禁舉辦高收費幼稚園。
19. 配套幼稚園為公辦的,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對其進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按照《山東省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做好幼稚園教職工編制的核定工作。財政部門要將幼稚園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幼稚園的正常運轉。
20. 配套幼稚園為普惠性民辦的,政府可通過派駐公辦教師支教、購買學位、獎勵補助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務。
21. 通過競拍取得土地建成的配套幼稚園,應按照同等類別普惠性幼稚園標準招收規劃範圍內的小區業主子女。
五、加強對配套幼稚園的監管
22. 2016年,各市要制定本地居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和管理使用辦法,對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舉辦、管理、使用、收費、回收、補建等做出具體規定,對沒有配套幼稚園建設規劃、應建未建、建後閒置、挪作他用的居住區進行徹底清查,並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補足配齊幼稚園。各相關部門要根據管理職責和工作範圍,加強對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的管理。
23. 配套幼稚園屬於公共教育資源,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閒置,嚴禁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對於已經改變性質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
本意見自2016年4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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