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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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精神,建立健全我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機制,拓寬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以下簡稱配套幼稚園)是指城鎮進行舊城改造、新建居住區應配套建設的幼稚園,包括商品住宅小區開發和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稚園。
第三條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統籌考慮城鄉一體化發展、兩孩政策實施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政策等實際,由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城市、旗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科學編制學前教育專項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規劃主要內容要納入所在城市、鎮詳細規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責任,統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驗收和移交工作,確保配套幼稚園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市、旗縣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在城市、鎮詳細規劃中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規模、用地面積等。同時根據城市、鎮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依法審查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中配套幼稚園的規劃位置、用地規模、建築規模以及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對於不符合城市、鎮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六條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做好區域統籌,合理規劃幼稚園配建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式及時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每5000人口或1500套住宅須設定1所6班及以上規模的標準化配套幼稚園。對規模不足5000人口或1500套住宅的居住街坊或零星住宅區域,城市、旗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合理布局配建幼稚園。
第七條 規劃配套幼稚園項目的分期建設住宅小區,須將幼稚園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配套幼稚園屬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其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具備單獨供地條件且符合相關用地政策的,可以按照劃撥方式供應;不具備單獨供地條件的,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方案中明確配套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建成後產權歸屬、管理使用單位、交付方式、監管要求及依法補償措施等內容,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進行約定。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變更。
第九條 配套幼稚園未隨當期住宅小區項目同步建成或未達到規劃審批時幼稚園布局、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自然資源部門對整個小區項目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
第十條 強化配套幼稚園工程建設項目監管。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及相關設計標準編制設計檔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據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及相關標準、規範、規定認真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滿足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內容中應設計配套幼稚園的要求;建設單位組織各方責任主體進行項目竣工驗收時,應通知項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配套幼稚園存在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項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或契約約定應移交的配套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須將幼稚園及相關建設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材料一併移交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其他權屬性質的配套幼稚園,應在教育部門的指導下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十二條配套幼稚園屬於公共教育資源,未經批准,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拆改或閒置,嚴禁以出租、出售、轉讓、抵押等方式改變用途。對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徵收或者占用幼稚園的,應按照先建後拆原則,依據學前教育布局規劃就近或易地重建,不得影響或中斷正常辦園秩序。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配套幼稚園的使用管理,切實做好教師配備、財政保障、指導扶持、日常規範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盟市要根據本辦法,對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舉辦、管理、使用、收費、回收、補建等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答

一、為什麼要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
答: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是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重要渠道,是滿足人民民眾就近入園需求的重要保障。按照《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老城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都應將配套建設幼稚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
2010年,國務院印發的《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規定城鎮小區根據居住區規劃和人口規模配套建設幼稚園,新建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政府統籌安排,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2017年教育廳對全區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移交、舉辦情況進行了調研,發現大多數城鎮小區沒有配建幼稚園,有的雖然配建了幼稚園但沒有辦成公辦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園,這是造成城鎮“入公辦園難”“入普惠性民辦園難”“就近入園難”的十分重要的原因。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規範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使用,要求對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等情況進行治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切實回應人民民眾關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政府辦公廳專門發文部署開展專項治理,集中解決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這項工作是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重要舉措,對進一步規範城鎮小區配建幼稚園,有效增加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進一步緩解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答:本次專項治理工作主要有四項重點任務。
一是解決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問題。已建成的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或規劃不足的,要嚴格依標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配建幼稚園。
二是解決未按規定建設小區配套幼稚園問題。有幼稚園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的,要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幼稚園建設。
三是解決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問題。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稚園沒有移交給教育行政部門的,要限期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已挪作他用的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四是解決小區配套幼稚園未按規定使用問題。已移交的小區配套幼稚園必須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
三、如何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
答: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難度也較大,為確保治理工作順利進行,自治區成立了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由楊培君副主席擔任,成員由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負責同志組成,並在教育廳和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設立辦公室。教育廳將與住建廳、自然資源廳、發改委、民政廳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協調,集中整合多方力量,紮實做好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逐級做好部署落實,既要嚴格依標“擴增量”,也要有效推動“轉存量”,實際就是進一步擴大普惠性資源的供給,確保各項治理任務落實到位。具體治理工作由各市、縣(區)政府負責,各地政府要按照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確各部門職責,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監督評估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四、哪些幼稚園是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
答: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在城鎮小區規劃建設時,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要求,凡是在規劃範圍內建設的幼稚園,均為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
五、企業、個人自行建設的幼稚園是否在專項治理範圍內?
答:本次治理工作只針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除此之外由企業、個人自行建設的園所不納入治理。
六、是不是所有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都要回收?
答:不是的。
根據幼稚園用地來源方式分類治理。凡是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不分建設年限,全部回收。
剩餘幼稚園以2010年《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印發之日為節點,《若干意見》印發之前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回收,確定不回收的園所,要採取切實措施,降低辦園成本,到2020年前辦成普惠園。《若干意見》印發之後的小區配套幼稚園全部回收。
七、回收的幼稚園由誰來主辦?
答:回收的幼稚園,都要交由教育部門統籌辦園,可以辦成公辦園,也可以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但堅決不能辦成營利性幼稚園。
八、治理工作計畫完成的時間?
答:根據方案要求,4月10日前完成摸排工作,並對摸排的情況,分類建立工作檯賬。從實際出發,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制訂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逐一進行整改。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幼稚園的移交工作;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於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於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九、如何監管專項治理工作是否落實到位?
答:為全面掌握各地工作進行情況,自治區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對各地摸排、整改情況建立總台賬。建立定期報告和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各地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和典型經驗做法。另外,今年我們將制定並完善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結合這次治理工作,健全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聯審聯管機制,完善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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