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2019年3月14日,省政府辦公廳為規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和《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冀發〔2019〕2號)要求,印發了《關於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0號。目標任務:一是確保依標規劃到位。二是確保園舍建設到位。三是確保如期移交。四是確保規範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9年3月14日
工作方案,政策解讀,

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全省教育大會部署,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負責、分類施策、長效治理”的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履行政府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聚焦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有效增加城鎮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切實辦好新時代學前教育,滿足人民民眾對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工作任務
(一)確保依標規劃到位。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和《河北省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和建設導則》(冀建規〔2015〕22號),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稚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明確建設內容和規劃條件。(牽頭單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對於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但已達到配建規模標準且已建成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教育部門負責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需要配套幼稚園學位數量、建設規模需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項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按程式和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規劃手續、劃撥建設用地。(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省教育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對於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但已達到配建規模標準且正在建設(含已批覆尚未開工)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抓緊查找問題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按規劃設計標準落實配建幼稚園。(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對於已規劃配套幼稚園,但規劃不足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通過依法調整規劃、擴增配建幼稚園規模予以解決。對於規模未達到配建幼稚園標準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在周邊區域統籌安排,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二)確保園舍建設到位。嚴格按照批准的城鎮小區規劃條件、建設手續及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進行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對於有幼稚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規劃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為首期建設項目的,市、縣(市、區)政府要約談開發企業,責成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幼稚園建設;對於縮減少建的,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於在幼稚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對於已建成尚未竣工驗收或在建城鎮小區,在摸底排查過程中發現配套幼稚園存在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前,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對於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企業,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
(三)確保如期移交。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已經建成的,應依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或契約約定移交轄區政府,未移交的由市、縣(市、區)政府責成開發企業限期移交。對於開發企業已將配套幼稚園違規出租、出售的,市、縣(市、區)政府要責成開發企業限期收回;對於閒置不用的,或已辦成民辦園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辦理移交手續;對於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稚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
(四)確保規範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後,由市、縣(市、區)政府統籌安排,優先舉辦為公辦園,條件不具備的,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辦成公辦園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教育部《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教師〔2013〕1號)配備教職工,切實落實省定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按程式做好涉及的機構編制、配齊補足教師、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等方面的工作;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對於沒有取得辦園許可和沒有進行法人登記的普惠性民辦園,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辦園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以縣(市、區)為單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建設、移交、使用不到位等問題,分別列出清單、建立台賬。各市於2019年4月底前完成該項工作,並向省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摸底排查情況報告。(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
(二)全面整改。各縣(市、區)要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原則,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逐一進行整改,實行銷號管理。對於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原則上於2019年6月底前完成;對於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於2019年9月底前完成;對於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各市要按時將各階段工作進展情況報省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
(三)監督評估。省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市、縣(市、區)自查、摸排、整改等環節加強督導、監督和評估,定期通報各地進展情況,並針對關鍵環節適時組織抽查,對落實不力、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縣(市、區)進行約談、通報。(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推進全省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聯合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成立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民政、自然資源、機構編制、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領導,確保治理工作任務如期完成。(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
(二)落實責任分工。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根據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土地出讓、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主責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教育部門要參與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並做好移交幼稚園的運行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或行政審批部門要參與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式及時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將小區配套幼稚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相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築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後舉辦為公辦園的,機構編制和教育等部門要按程式做好機構編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教師配備等有關工作。民政部門依法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後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園所涉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和正常運行所需的資金保障工作。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各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三)強化治理保障。各市、縣(市、區)政府要認真制定本級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明確治理步驟,完善治理舉措,確保治理工作順利推進。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宣傳治理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和民眾訴求。暢通民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建立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情況瞞報漏報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各地要積極借鑑有益經驗,及時總結本地治理情況。健全完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機制,2019年6月底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制定出台我省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各市、縣和雄安新區要及時制定實施細則,形成規範管理的長效機制。各市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反映意見渠道要及時報省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聯合辦公室。(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省教育廳在學習借鑑先進省市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冀政辦字〔2019〕30號,經省政府同意,以辦公廳名義印發。
二、主要任務
一是確保依標規劃到位。對於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但已達到配建規模標準且已建成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
對於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但已達到配建規模標準且正在建設(含已批覆尚未開工)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抓緊查找問題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按規劃設計標準落實配建幼稚園。
對於已規劃配套幼稚園,但規劃不足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通過依法調整規劃、擴增配建幼稚園規模予以解決。對於規模未達到配建幼稚園標準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在周邊區域統籌安排,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二是確保園舍建設到位。對於有幼稚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規劃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為首期建設項目的,市、縣(市、區)政府要約談開發企業,責成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幼稚園建設;對於縮減少建的,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於在幼稚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對於已建成尚未竣工驗收或在建城鎮小區,在摸底排查過程中發現配套幼稚園存在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前,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對於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企業,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是確保如期移交。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已經建成的,應依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或契約約定移交轄區政府,未移交的由市、縣(市、區)政府責成開發企業限期移交。對於開發企業已將配套幼稚園違規出租、出售的,市、縣(市、區)政府要責成開發企業限期收回;對於閒置不用的,或已辦成民辦園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辦理移交手續;對於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四是確保規範使用。對於已移交的幼稚園,必須由各市、縣(市、區)政府優先辦成公辦園,條件不具備的,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辦成公辦園的,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要加強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並做好扶持與動態監管工作。沒有取得辦園許可和沒有進行法人登記的普惠性民辦園,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辦園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三、治理步驟
一是摸底排查。要求各地以縣(市、區)為單位開展全面摸排,針對規劃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台賬。各市於2019年4月底前完成該項工作。
二是全面整改。要求各縣(市、區)根據摸排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認真制訂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逐一進行整改。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未移交的配套幼稚園的移交手續。2019年9月底前,對於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完成相應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稚園,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配建項目竣工驗收。
四、組織實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推進全省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成立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民政、自然資源、機構編制、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二是落實責任分工。針對整改出現的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土地出讓、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登記以及和幼稚園運轉相關的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問題,明確教育、住建、發改、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機構編制、民政和財政等相關部門的主要責任及配合責任,壓實治理和監管責任,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解決。
三是強化治理保障。要求各市、縣(市、區)政府要認真制定本級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明確治理步驟,完善治理舉措,確保治理工作順利推進。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要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要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要依法依規對在治理中發現的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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