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為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部令第39號)及《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面積為480平方公里)內國有土地的儲備汗趨跨戲計畫、收購、前期開發、管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騙笑汗部門負責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市發改、住建、文旅、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及各功能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界定的範圍履行儲備職責。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委託各區、各功能區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市土地資產管理束講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土資委)負責統籌、牛剃婚刪協調、決定土地儲備管理重大事項。
第二章 土地儲備計畫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優先儲備空閒、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品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應當先行納入土地儲備庫,再按程式供地。
第九條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需要,結合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二)姜歸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畫(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畫(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第三章 土地收購儲備
第十條 下列國有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被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市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儲備機構收購的土地;
(四)已完成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中心城區國有未利用的土地;
(六)中心城區內村民委員會依法改為居民委員會後剩餘的土地;
(戰朽辯七)市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八)因解除土地出讓契約或者土地出讓契約到期收回的土地;
(九)棚戶區改造騰退出來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規劃選址範圍中含有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手續,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收購儲備土地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申請儲備。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可以收購儲備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持相關資料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申請;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土地,由申請單位按程式依法履行國有資產處置報批手續。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機構對擬儲備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屬物權屬等情況進行審核。
(三)現場踏勘。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土地測繪機構,對擬儲備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進行實地測量和核定權屬關係。
(四)價格測算。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測繪成果,委託有資質的土地、房屋評估機構對儲備土地補償費用進行測算評估,測算評估價格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核。
(五)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審核後的評估價格徵詢被收儲單位意見,商定收儲相關事宜,擬定土地收儲方案,報市土資委審定。
(六)簽訂收儲契約。市土地儲備機構與被收儲單位依法簽訂《國朽罪蒸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契約內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收儲補償款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雙方約定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
(七)支付土地補償款。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約定,向被收儲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被收儲單位依法提供規範性票據。
(八)權屬登記。市土地儲備機構與被收儲單位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註銷原不動產權證書,並辦理儲備土地的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的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九)交付土地。根據收儲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被收儲單位向市土地儲備機構交付被收儲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
(十)土地入庫。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拆除地上建(構)築物及完成前期必要的土地整理後,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三條 以置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置換條件及範圍,測算評估補償費用,報市政府或者市土資委批准後,簽訂土地置換契約,結算差價,並辦理相關置換手續。
第十四條 收儲土地、房屋及其他資產需評估或審計的,應從市土地儲備機構中介服務庫或者財政、審計部門中介服務庫中依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 儲備土地補償價格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由評估機構根據土地用途、現狀、剩餘使用年限等進行評估,依據評估價格商定;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由評估機構根據土地的使用條件及開發程度等進行評估,依據評估價格商定;
(三)農用地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確定補償標準;
(四)市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按照土地轉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
(五)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給予補償的按相關規定確定補償標準;
(六)儲備土地上的房屋補償,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依據評估價格商定。需採取徵收方式的,由房屋徵收機構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方式和程式進行徵收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市政府授權的土地一級開發片區範圍內,由項目實施主體按相關程式完成土地儲備前期工作,包括:確定補償標準、支付補償款、拆除建(構)築物,完成考古工作、土地徵收等,再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各區、各功能區儲備機構完成收儲土地前期工作的,應按照市土地儲備機構確定的收儲流程進行。
第四章 前期開發、管護和供應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向相關職能部門申報並處理妥當後,進行收購儲備。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開發整理涉及房屋拆除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自行負責拆除,或者委託有拆除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除,也可委託被收儲單位、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組織拆除。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委託對儲備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整理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牆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建設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通過自行管護或者委託管護等方式,對已儲備土地進行管護。自行管護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委託管護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具備資質和條件的單位負責。因自行管護和委託管護所產生的管護費用納入儲備地塊項目成本。
第二十二條 納入儲備的土地未供應前,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地塊連同地上建(構)築物出租或者臨時使用,且不得影響土地供應。以出租方式臨時利用的儲備土地,從市財政部門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取評估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租賃價格評估。評估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評估結果作為租賃價格底價。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主管部門網站公開發布儲備地塊委託管護、房屋租賃信息等,按規定程式確定委託管護單位或者承租人;其中承租人應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出讓委託價格,報市土資委批准。土地出讓委託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出讓土地評估價格。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年度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年度終了,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二)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對應的儲備土地出讓收入專門用於償還到期債券本息。
(三)建立土地儲備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用於依法取得儲備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開支。
(一)徵收、收購、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與徵收、收購、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管護費用。包括儲備土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考古、土地平整、修建圍牆、管護等相關費用。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等支出。
(四)土地儲備專項債利息及其他利息。
第二十七條 儲備土地的出讓價款收入應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編制出讓地塊土地收購儲備成本核算清單,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將收儲成本足額撥付給市土地儲備機構。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取得的出租、臨時利用、殘值變賣等收入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要求在土地儲備監測系統中填報儲備土地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實行部門分工監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負責監管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及時核准上傳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中的信息,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畫及資金需求,並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管理及發行等相關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荊州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2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6月17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6月17日,《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16號),進一步規範了土地儲備機構的收儲範圍及職能、土地儲備範圍和儲備流程、儲備土地的資產管理等。近日,市司法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及過程
2006年市政府發布了《荊州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5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實施十多年來,有效地規範市城區土地市場,但由於國家政策不斷完備、城區土地經營範圍發生變化,以及我市機構改革、職責有所調整,《暫行辦法》已不適應工作需要。在市政府組織的規範性檔案清理過程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議修訂《暫行辦法》,並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代為起草《辦法》。經過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常務會議審議等程式後,按程式發文。
二、《辦法》的制定依據
《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相關規定。
三、土地儲備的概念、範圍和管理體制
《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辦法》規定,下列十種類型的國有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被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市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儲備機構收購的土地;
(四)已完成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中心城區國有未利用的土地;
(六)中心城區內村民委員會依法改為居民委員會後剩餘的土地;
(七)市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八)因解除土地出讓契約或者土地出讓契約到期收回的土地;
(九)棚戶區改造騰退出來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為規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還規定,本市中心城區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品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應當先行納入土地儲備庫,再按程式供地。
四、如何規範土地儲備工作和流程?
《辦法》從編制儲備計畫、明確各儲備機構工作職責分工、土地收購儲備流程、儲備土地補償方式等方面,進一步規範流程和管理:
一是編制土地儲備計畫。《辦法》規定: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需要,結合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明確編制內容。
二是明確各儲備機構職責分工。《辦法》規定: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各區、功能區的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界定的範圍履行儲備職責。市土地儲備中心可委託各區、功能區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三是明確土地收購儲備流程。《辦法》規定,納入儲備土地的收購流程:申請儲備→權屬核查→現場踏勘→價格測算→方案報批→簽訂收儲契約→支付土地補償款→權屬登記→交付土地→土地入庫。
四是明確儲備土地補償方式。《辦法》分類確定了儲備不同性質土地的補償方式,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農用地、市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方式。
五、如何規範管理土地儲備資產和土地供應
《辦法》從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資產管理、委託出讓等方面,進一步規範管理。
一是明確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辦法》明確了幾個方面的儲備土地開發整理要求:儲備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對收儲地塊的要求;收儲土地房屋拆除應採取的方式和儲備地塊若涉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
二是明確土地儲備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通過自行管護或者委託管護等方式,對已儲備土地做好管護工作。其中,自行管護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委託管護由土地儲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具備資質和條件的單位負責。因自行管護和委託管護所產生的管護費用納入儲備地塊項目成本。
三是確定委託出讓方式。《辦法》規定:儲備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擬定出讓委託價格,報市土資委批准。土地出讓委託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出讓土地評估價格。
六、如何規劃儲備資金的管理
一是明確規劃資金來源。《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二是明確資金使用方式。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對儲備資金的要求,考慮職能的變化,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辦法》規定土地儲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核算方式;土地儲備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相關費用可列入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
七、如何對儲備土地機構監管
《辦法》從三個方面對儲備土地機構進行監管:一是信息化監管;二是部門分工監管,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三是建立聯合監管機制。
(七)市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八)因解除土地出讓契約或者土地出讓契約到期收回的土地;
(九)棚戶區改造騰退出來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規劃選址範圍中含有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手續,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收購儲備土地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申請儲備。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可以收購儲備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持相關資料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申請;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土地,由申請單位按程式依法履行國有資產處置報批手續。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機構對擬儲備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屬物權屬等情況進行審核。
(三)現場踏勘。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土地測繪機構,對擬儲備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進行實地測量和核定權屬關係。
(四)價格測算。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測繪成果,委託有資質的土地、房屋評估機構對儲備土地補償費用進行測算評估,測算評估價格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核。
(五)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審核後的評估價格徵詢被收儲單位意見,商定收儲相關事宜,擬定土地收儲方案,報市土資委審定。
(六)簽訂收儲契約。市土地儲備機構與被收儲單位依法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契約內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收儲補償款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雙方約定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
(七)支付土地補償款。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約定,向被收儲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被收儲單位依法提供規範性票據。
(八)權屬登記。市土地儲備機構與被收儲單位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註銷原不動產權證書,並辦理儲備土地的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的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九)交付土地。根據收儲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被收儲單位向市土地儲備機構交付被收儲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
(十)土地入庫。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拆除地上建(構)築物及完成前期必要的土地整理後,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三條 以置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置換條件及範圍,測算評估補償費用,報市政府或者市土資委批准後,簽訂土地置換契約,結算差價,並辦理相關置換手續。
第十四條 收儲土地、房屋及其他資產需評估或審計的,應從市土地儲備機構中介服務庫或者財政、審計部門中介服務庫中依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 儲備土地補償價格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由評估機構根據土地用途、現狀、剩餘使用年限等進行評估,依據評估價格商定;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由評估機構根據土地的使用條件及開發程度等進行評估,依據評估價格商定;
(三)農用地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確定補償標準;
(四)市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按照土地轉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
(五)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給予補償的按相關規定確定補償標準;
(六)儲備土地上的房屋補償,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依據評估價格商定。需採取徵收方式的,由房屋徵收機構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方式和程式進行徵收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市政府授權的土地一級開發片區範圍內,由項目實施主體按相關程式完成土地儲備前期工作,包括:確定補償標準、支付補償款、拆除建(構)築物,完成考古工作、土地徵收等,再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各區、各功能區儲備機構完成收儲土地前期工作的,應按照市土地儲備機構確定的收儲流程進行。
第四章 前期開發、管護和供應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向相關職能部門申報並處理妥當後,進行收購儲備。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開發整理涉及房屋拆除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自行負責拆除,或者委託有拆除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除,也可委託被收儲單位、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組織拆除。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委託對儲備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整理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牆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建設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通過自行管護或者委託管護等方式,對已儲備土地進行管護。自行管護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委託管護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具備資質和條件的單位負責。因自行管護和委託管護所產生的管護費用納入儲備地塊項目成本。
第二十二條 納入儲備的土地未供應前,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地塊連同地上建(構)築物出租或者臨時使用,且不得影響土地供應。以出租方式臨時利用的儲備土地,從市財政部門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取評估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租賃價格評估。評估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評估結果作為租賃價格底價。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主管部門網站公開發布儲備地塊委託管護、房屋租賃信息等,按規定程式確定委託管護單位或者承租人;其中承租人應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出讓委託價格,報市土資委批准。土地出讓委託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出讓土地評估價格。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年度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年度終了,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二)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對應的儲備土地出讓收入專門用於償還到期債券本息。
(三)建立土地儲備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用於依法取得儲備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開支。
(一)徵收、收購、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與徵收、收購、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管護費用。包括儲備土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考古、土地平整、修建圍牆、管護等相關費用。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等支出。
(四)土地儲備專項債利息及其他利息。
第二十七條 儲備土地的出讓價款收入應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編制出讓地塊土地收購儲備成本核算清單,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將收儲成本足額撥付給市土地儲備機構。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取得的出租、臨時利用、殘值變賣等收入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要求在土地儲備監測系統中填報儲備土地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實行部門分工監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負責監管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及時核准上傳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中的信息,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畫及資金需求,並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管理及發行等相關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荊州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2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6月17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6月17日,《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16號),進一步規範了土地儲備機構的收儲範圍及職能、土地儲備範圍和儲備流程、儲備土地的資產管理等。近日,市司法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及過程
2006年市政府發布了《荊州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5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實施十多年來,有效地規範市城區土地市場,但由於國家政策不斷完備、城區土地經營範圍發生變化,以及我市機構改革、職責有所調整,《暫行辦法》已不適應工作需要。在市政府組織的規範性檔案清理過程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議修訂《暫行辦法》,並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代為起草《辦法》。經過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常務會議審議等程式後,按程式發文。
二、《辦法》的制定依據
《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相關規定。
三、土地儲備的概念、範圍和管理體制
《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辦法》規定,下列十種類型的國有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被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市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儲備機構收購的土地;
(四)已完成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中心城區國有未利用的土地;
(六)中心城區內村民委員會依法改為居民委員會後剩餘的土地;
(七)市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八)因解除土地出讓契約或者土地出讓契約到期收回的土地;
(九)棚戶區改造騰退出來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為規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還規定,本市中心城區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品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應當先行納入土地儲備庫,再按程式供地。
四、如何規範土地儲備工作和流程?
《辦法》從編制儲備計畫、明確各儲備機構工作職責分工、土地收購儲備流程、儲備土地補償方式等方面,進一步規範流程和管理:
一是編制土地儲備計畫。《辦法》規定: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需要,結合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明確編制內容。
二是明確各儲備機構職責分工。《辦法》規定: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各區、功能區的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界定的範圍履行儲備職責。市土地儲備中心可委託各區、功能區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三是明確土地收購儲備流程。《辦法》規定,納入儲備土地的收購流程:申請儲備→權屬核查→現場踏勘→價格測算→方案報批→簽訂收儲契約→支付土地補償款→權屬登記→交付土地→土地入庫。
四是明確儲備土地補償方式。《辦法》分類確定了儲備不同性質土地的補償方式,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農用地、市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方式。
五、如何規範管理土地儲備資產和土地供應
《辦法》從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資產管理、委託出讓等方面,進一步規範管理。
一是明確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辦法》明確了幾個方面的儲備土地開發整理要求:儲備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對收儲地塊的要求;收儲土地房屋拆除應採取的方式和儲備地塊若涉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
二是明確土地儲備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通過自行管護或者委託管護等方式,對已儲備土地做好管護工作。其中,自行管護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委託管護由土地儲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具備資質和條件的單位負責。因自行管護和委託管護所產生的管護費用納入儲備地塊項目成本。
三是確定委託出讓方式。《辦法》規定:儲備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擬定出讓委託價格,報市土資委批准。土地出讓委託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出讓土地評估價格。
六、如何規劃儲備資金的管理
一是明確規劃資金來源。《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二是明確資金使用方式。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對儲備資金的要求,考慮職能的變化,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辦法》規定土地儲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核算方式;土地儲備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相關費用可列入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
七、如何對儲備土地機構監管
《辦法》從三個方面對儲備土地機構進行監管:一是信息化監管;二是部門分工監管,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三是建立聯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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