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茂名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7日發布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創新人口管理服務機制,第三章 準予落戶的條件,第四章 辦理程式及時限,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人口和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協同推進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進一步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戶籍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促進我市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新時代戶政管理向智慧型化、數位化邁進。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有序引導人口在居住地落戶,建立實有人口信息登記統計制度。全面放開放寬城鎮落戶限制,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適度放寬入鄉返鄉落戶限制,逐步推行“宜城則城、宜鄉則鄉”的落戶政策。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口登記、遷移的受理及審批。
  第四條 茂名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創新人口管理服務機制

  第五條 推行“網際網路+戶政”線上辦理新機制。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展科技套用空間,創新戶籍數位化管理,逐步推行戶口遷移、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等戶政業務“網上辦”,進一步提升服務管理效能,讓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全力構建高效、規範、陽光的數字服務機制。
  第六條 推行“出生一件事”工作服務機制。營造有利條件推進公安、衛健、民政、人社、醫保等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著力解決部門間證明材料互通、信息互認問題,暢通數據流轉渠道,實行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服務保障“同步聯辦”的一站式便捷辦理服務機制。
  第七條 建立健全常住人口與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相關在線上制。完善戶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障落戶城鎮人口的合法權益。建立城鎮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基本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與實有人口相互緊密結合的相關在線上制。

第三章 準予落戶的條件

  第八條 投靠落戶。
  (一)夫妻投靠落戶:夫妻一方屬我市戶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落戶。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父母一方屬我市戶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戶。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子女(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屬我市戶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戶。
  (四)投靠城鎮區域內的父母子女落戶:父母或子女一方屬我市城鎮區域內戶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投靠落戶。
  (五)離婚(喪偶)的女性及其法定歸屬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戶。
  (六)其他情形投靠落戶:父母雙亡的兩類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按其實際居住地投靠監護人或近親屬落戶。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死亡、宣告失蹤,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第九條 穩定住所落戶。
  (一)在我市城鎮區域內擁有商品住房、小產權房、單位自管房、農場登記房、自建房、公寓等住房,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戶。
  (二)在我市城鎮區域內租住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戶。
  (三)在我市城鎮區域內租住經房管部門登記並在公安派出所備案的私營出租屋、公寓滿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區無合法產權住房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戶。
  第十條 穩定就業落戶。
  (一)在我市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且在就業地繳納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城鎮區域內落戶。
  (二)持有我市居住證,並在我市依法繳納了社會保險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城鎮區域內落戶。
  第十一條 人才引進落戶。
  (一)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培養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專業人才,以及持有省、市人才服務卡的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城鎮區域內落戶。
  (二)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城鎮區域內落戶。
  第十二條 投(捐)資、經商落戶。
  (一)在我市城鎮區域內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營滿1年,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申請落戶。
  (二)在我市捐資公益事業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捐資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
  第十三條 其他情形落戶。
  (一)來我市定居並經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准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
  (二)符合《民法典》規定,養父或養母戶口在我市的,被收養人可憑《收養證》申請隨養父或養母入戶。
  (三)獲得我市、區(縣級市)政府頒發見義勇為獎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
  (四)在我市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廳級以上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
  第十四條 入鄉返鄉落戶。
  (一)在鄉村地區投資興辦實業、創業、就業,對推進鄉村振興建設或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突出貢獻且確實在鄉村生活居住的人員,可申請入鄉返鄉落戶。
  (二)在鄉村地區進行土地復耕、復墾併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且確實在鄉村生活居住的人員,可申請入鄉返鄉落戶。
  (三)在鄉村地區擁有房屋產權或鄉村宅基地使用權且確實在鄉村生活居住的,其本人、配偶或1名成年子女可申請入鄉返鄉落戶。
  (四)退伍軍人、擇業期內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且確實在鄉村生活居住的,可申請入鄉返鄉落戶。
  符合第(二)、(三)項申請返鄉落戶的,申請人應當為非城鎮職工人員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核准落戶後只作戶籍變更登記,不與經濟利益和各項福利待遇掛鈎。如涉及經濟、土地和拆遷等問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十五條 出生登記落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持有國(境)內、外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法定的出生憑據材料,可憑《出生醫學證明》或法定的出生憑據材料登記落戶。
  (二)在我市醫療機構新生的嬰兒,可由衛健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聯合公安機關“一站式”辦理出生登記。
  (三)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公民及其他無戶口人員,在排除有境外身份、拐賣人口或雙重戶口的前提下,可按國家、省、市有關檔案規定進行登記落戶。

第四章 辦理程式及時限

  第十六條 辦理戶口實行當場辦理和公安派出所、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市級公安機關分級審核、審批,具體審批程式及時限如下:
  (一)審批程式。申請人憑相關申報材料向擬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對符合政策規定、申報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應噹噹場予以辦理;對符合政策規定、申報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並出具《受理回執》;對不符合條件或者申報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或者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批時限。對按規定需調查核實、呈報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各環節的審核審批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請材料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審批工作,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到受理視窗,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至區(縣級市)公安機關;
  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接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後在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或者審批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到受理視窗,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市級公安機關;
  市級公安機關接到區(縣級市)公安機關上報材料後8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到受理視窗。公安派出所戶政視窗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1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審批結果通知到申請人。全部工作時限一級為11個工作日,二級為19個工作日,三級為27個工作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審核、審批工作中,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厲行“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的工作作風,杜絕“庸懶散浮拖僵”等不良現象。
  第十八條 嚴格把關,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利用辦理戶口審核、審批工作之機搞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對違規辦理戶口或者借辦理戶口之機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凡符合第三章“準予落戶的條件”要求的人員,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辦理落戶。本人擁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落戶;沒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可以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或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落戶;符合落戶政策,沒有固定住房的,可以在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和戶主同意後允許親友搭戶。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中“未成年人”是指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未作限制的“子女”是指不受年齡、婚姻限制的子女。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中“城鎮”“鄉村”劃分以國家統計部門統一發布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茂府〔2016〕51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辦法由茂名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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