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為建立全市統一開放、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依法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12月11日,茂名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廢止《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1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及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交易主體,包括項目發起方(招標人、採購人、出讓方、轉讓方、委託方)、中介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評標(評審)專家、項目回響方(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標人、受讓方、競得方)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六條 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全市統一目錄管理。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原則上按《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執行,如需調整的,應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修訂,經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論證或者聽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交易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進行交易。
  第七條 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綜合協調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實行統一交易平台、統一規則流程、統一信息發布、統一綜合監管的運行方式。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綜合協調和指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協調督促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
  (三)負責牽頭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綜合性制度並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四)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擬制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等,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五)建立由市場主體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進行評價;
  (六)負責牽頭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推進我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電子行政監督系統等信息化平台體系。整合和共享項目審批信息、交易過程信息、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信息等,實現省市平台互聯互通和交易數據實時上傳、數據共享,推動全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信息數據按國家和省技術標準實現互聯互通;
  (七)負責協調督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有關投訴和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八)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監督管理機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我市公共資源各方交易主體的監管;
  (九)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縣級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在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的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協調管理。
  第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國資委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處理有關投訴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
  第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服務,通過整合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平台為我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逐步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一門式格線化”辦理,具體履行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並組織實施;
  (二)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規範、標準的交易場所、設施和服務,設立綜合服務視窗,實現各類交易業務“一窗受理、分類流轉、網上服務、全程監管”,承擔交易審核登記、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秩序管理、交易結果鑑證、數據統計、檔案管理等服務工作,並為有關單位提供交易檔案查詢服務;
  (三)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的建設、運行及維護工作,為各行業監督部門建立的電子監管系統提供監督通道,實現全市(含區、縣級市)所有公共資源交易信息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布,並與省信息化平台無縫對接;
  (四)負責市級政府集中採購的代理及省網上中介超市運營工作;
  (五)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對公共資源交易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管提供場地服務和設施保障,見證公共資源進場交易過程,受項目發起方的委託,答覆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異議;
  (六)負責我市評審專家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初審工作,對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的抽取終端和交易監控系統及其他服務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協助項目發起方或者其委託的中介機構完成專家抽取,對進入中心評審的專家的出勤情況和評審活動進行記錄,並抄送省有關專家庫管理機構;
  (七)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發現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並協助調查處理;
  (八)負責交易信息匯總統計,按月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並抄送相關部門或者機構。
  第十二條 各區、縣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機構,作為分平台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業務上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垂直管理,按照“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業務流程、統一交易編碼、統一線上監督、統一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業務,接受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的指導、監督考評,協助行政監督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記錄行政監督部門的現場監督執法過程。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發布有關交易信息,並按規定將有關交易信息實時共享到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十四條 各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項目必須遵守場內交易規則,服從交易中心的統一安排和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或違反場內交易管理規定;對於不進入場內交易的項目,必須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發布相關交易信息。
  第三章 交易平台的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相關平台服務管理細則。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其他各類公共資源按照“成熟一個、整合一個”的原則推進納入統一交易平台管理,納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並開放對接我市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的電子監管系統、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發起方根據交易標的專業特性,選擇使用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項目發起方、項目回響方、中介機構、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基礎資料庫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評價體系,開展信用評價,並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服務系統公布評價結果,運用大數據進行智慧型監管,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平台平穩運行。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交易平台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依法制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
  實體交易平台應按《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的要求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視窗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六條 項目具備法定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應當到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辦理項目登記手續,並在國家、省規定的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服務系統)上發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在不同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發布的同一交易項目的公告,其內容應當一致。
  第二十七條 進入交易平台服務機構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繳納保證金的可由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統一代收、代退和管理。確定可以使用保函、擔保等方式或者無需提交保證金的,交易平台服務機構不得拒絕。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應當從省財政廳組建的專家庫中,按《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抽取。
  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評審專家應當從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建的專家庫中,按照《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抽取。
  第二十九條 參與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按照交易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交易項目發起方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現場監督單位負責將專家履職負面行為記錄上報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及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和公共資源交易競得人,應當在交易檔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檔案和成交承諾檔案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上述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契約簽訂後公共資源交易雙方應當按照要求向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或者提交契約簽訂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 交易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回響方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提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作出答覆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停交易活動的,暫停交易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回響方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的異議答覆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者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履約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並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決定抄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應當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當事人的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依法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在各級行政監督部門監督及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的指導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性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交換、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限制市場主體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對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的通知
茂府規〔2020〕6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解讀

 《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印發實施,現將《辦法》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我市加大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整合力度,初步建立了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也存在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管理機構、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職責分工不夠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尚未完全破除行業壁壘而實現真正的互聯互通,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滯後且不夠完整等問題,《辦法》的出台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保證交易項目質量,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質量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對促進我市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管理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進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的重要標誌。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7個章節45條。有關情況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7條。分別規定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交易範圍、交易主體、平台概念、交易目錄、監管原則等基本內容和重要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共7條。分別規定了交易管理委員會、綜合協調管理機構(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服務機構、分支服務機構、其他服務機構及中介服務機構的基本工作職責等內容。
  第三章:交易平台的運行管理,共8條。分別規定了平台運行規則、平台交易範圍、電子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信用評價、網路安全、信息安全等重要內容,進一步明確相關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及系統的概念以及運行的有關要求。
  第四章:交易平台服務管理,共10條。分別規定了平台的服務標準規範、最佳化服務、信息公開、信息發布管理、保證金管理、專家抽取及管理、契約備案、資料保存、服務機構管理等重要內容,並規定了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的禁止性行為。
  第五章:交易監督管理,共5條。分別規定了交易異議的提出及處理方式、投訴的提出及處理方式、處理協調機制等內容,對強化交易事中事後的監管機制提出具體要求。
  第六章:責任追究,共6條。主要規定了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綜合協調機構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章:附則,共2條。分別規定了辦法的解釋主體以及實施時間等內容。
  三、如何理解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體制
  2018年市機構改革前,按照省的部署要求,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體制分為省、市兩級,其中,按照“一委一辦一中心一平台”的模式構建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組織架構,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作為綜合管理機構,交易中心及網上交易平台作為交易服務機構和平台。機構改革後,原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局的公共資源交易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轉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據此,《辦法》明確了:一是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的工作職能;二是茂名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為我市綜合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日常管理和統籌協調,推動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改革的工作職能;三是各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處理投訴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四是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五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服務。
  四、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範圍是什麼
  《辦法》第六條規定“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全市統一目錄管理。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原則上按《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執行……”即凡是本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中列出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進行交易。
  五、如何最佳化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
  《辦法》在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務職能定位的基礎上,從規範管理、提升效率和加強監督三個方面,推動平台服務持續最佳化。
  (一)規範平台服務。《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同時,《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列出了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違法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八個不得”,對阻礙競爭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並以法律責任約束落實,為市場主體“鬆綁”。
  (二)提昇平台效率。《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視窗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
  (三)建立評價機制。《辦法》第九條規定,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同時,《辦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性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
  六、如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展的趨勢和方向。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公共資源交易要實現“網上全公開、網下無交易”。《辦法》從系統的建設、聯通和套用三個方面著力,推動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一)在系統建設方面。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建設電子服務系統、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推動建設電子監管系統,利用信息網路推進平台整合和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同時,《辦法》對“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發布有關交易信息,並按規定將有關交易信息實時共享到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規定,解決了對於不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交易數據如何匯集的問題。
  (二)在系統聯通方面。《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並開放對接我市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的電子監管系統。
  (三)在系統套用方面。《辦法》第二十四條及二十條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運用大數據進行智慧型監管,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為交易主體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開透明的交易環境。
  七、如何推進資源共享
  (一)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是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辦法》規定,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同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還應當與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概括說,就是強化相關方面的信息公開,並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為樞紐,橫向縱向聯通,多措並舉,促進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這樣既便於市場主體查詢、方便社會監督,也便於監管部門實施動態監管。
  (二)場所資源的整合共享。《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服務,通過整合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平台為我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逐步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一門式格線化”辦理。同時,《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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