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規定

為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是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實施監督管理,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崗前培訓、人員到崗到位情況、設計交底、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程進度、基礎工程和隱蔽工程、建築構架安裝等方面內容。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和有關授權或者委託,做好管理區域內有關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包括經政府批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七條 業主單位全面負責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組織管理。依法辦理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各種報批手續,確定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項目實施單位,嚴格審查項目實施單位的資質和項目組成人員資格,加強工程的日常檢查監管工作,督促各參建單位做好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八條 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其中,不涉及建築活動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應當由取得文物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承擔單位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
  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九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對我市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情況進行評審,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的保存狀況、修繕必要性等提出意見。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書面意見通報區(縣級市)文物主管部門、業主單位,督促業主單位按要求做好保護和修繕工作。
  第十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式:
  (一)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按規定向省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申請,由省文物主管部門按規定申報,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二)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以市文物主管部門為申報機關,報省文物主管部門審批。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申請;
  (三)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為申報單位,報市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四)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由業主單位進行申報,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由業主單位進行申報,報登記的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文物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立項與勘察設計等修繕計畫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修繕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 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 修繕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檔案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 經費估算、來源及計畫工期安排;
  (五) 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二條 已立項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檔案。重大工程要在立項方案獲得批准後,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三條 勘察和方案設計檔案包括:
  (一) 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徵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 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檔案;
  (三) 工程設計概算;
  (四) 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四條 施工技術設計檔案包括:
  (一) 施工圖;
  (二) 設計說明書;
  (三) 施工圖預算;
  (四) 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鑑定結果。
  第三章 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工程招投標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式報批工程設計方案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須在方案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在實施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等級如發生變化,應當按照新的等級要求重新履行報批手續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嚴格遵守文物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規程進行施工,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是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檔案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式為:
  (一) 依據設計檔案,編制施工方案;
  (二) 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 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檔案,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 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並做好記錄;
  (五) 提交竣工資料;
  (六) 按契約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不少於五年。
  第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設計單位在設計時要出大樣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圖施工,技術人員、監理人員應當加強管理,確保修繕工程的施工質量。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者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並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者補充已批准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並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准的工程項目或設計方案,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後,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並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後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檔案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並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完工後應當加強管理。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後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或者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審批許可權、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市政府公布了《茂名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規定有關情況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州古厝>序》中特別提出:“保護好古建築有利於保存名城傳統風貌和個性。現在許多城市在開發建設中,毀掉許多古建築,搬來許多洋建築,城市逐漸失去個性。在城市建設開發時,應注意吸收傳統建築的語言,這有利於保持城市的個性。”《規定》是保護我市不可移動文物、保持城市個性的內在要求。
  十九大報告要求:“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不可移動文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保護受環境和社會影響較大,保存難度比館藏文物更大。我市文物保護單位共167個,包括2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7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5個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13個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我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的實際情況,從法律層面對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解決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修繕工程依法有序進行;有利於避免我市不可移動文物因修繕工程造成破壞;有利於保護我市豐富的文化資源。
  根據《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制訂規章計畫》安排,制定了《規定》。
  二、立法依據和參考資料
  (一)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4.《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二)參考依據
  《江蘇省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管理的通知》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五章二十八條,分別是總則、立項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驗收、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則,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修繕工程定義、修繕原則、部門職責、業主單位、業主單位職責、參建單位資質要求。
  (二)立項與勘察設計,包括:專家評審、立項與勘察設計分級管理和報批、修繕工程項目立項申報資料、立項後的具體申報程式、勘察和方案設計檔案、施工技術設計檔案。
  (三)施工、監理與驗收,包括:實行招投標和監理制度、報批工程設計方案及選用施工單位、施工要求、施工工作程式、設計施工監理人員職責、發現新文物的處理、變更或補充技術設計需備案批准、分階段驗收、竣工驗評與審批、驗收時業主單位的職責、實行檔案管理制度。
  (四)法律責任,包括:一般主體責任、文物主管部門等法律責任。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修繕工程的定義。《規定》第三條明確了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是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二)關於部門職責。《規定》第五條要求主管部門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崗前培訓、人員到崗到位情況、設計交底、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程進度、基礎工程和隱蔽工程、建築構架安裝等方面內容。同時強調了經濟功能區在不可移動文物修繕方面的職能。
  (三)參建單位的資質要求。《規定》第八條要求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要求,明確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不涉及建築活動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應當由取得文物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四)專家評審內容。《規定》第九條規定了專家評審的內容,為文物保護加入專家的力量。
  (五)關於立項與勘察設計分級管理和報批。《規定》第十條明確了未核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的報批,並明確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立項與勘察設計等修繕計畫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法律責任。《規定》分別明確了一般主體責任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等責任。
  五、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