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中共芷江侗族自治縣委、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芷發〔2011〕15號),設立芷江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芷江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
  • 地點:芷江侗族自治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根據省政府修訂的投資核算目錄,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投資建設項目,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2、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集中精力抓好經濟調控
重點是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涉及全縣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家、省、市及縣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及信息引導,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縣全社會投資總規模;促進區域合作和協調發展;推進可持續發展;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和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
(三)劃出的職責
將稀土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縣經濟科技和信息化局。

主要職責

(一)擬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加強總體指導。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市內外和縣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監測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全縣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整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綜合協調各項政策。負責匯總分析財政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金融政策並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的效果;擬定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和制度建設;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查和申報,監督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
(四)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五)引導和監管固定資產投資。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中央、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項目的申報;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編制並下達縣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負責對縣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和受國家、省委託對中央、省、市在芷江縣投資項目的概算審查;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研究提出中長期和年度縣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指導和協調全縣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監督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負責全縣重大項目庫建設和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和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和擬訂高新技術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實施高新技術發展的巨觀指導,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縣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和貫徹國家西部開發、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湘西地區開發和武陵山區經濟技術協作項目計畫;組織實施全縣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
(八)引導和調控市場。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的責任,提出促進消費需求增長的政策建議;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計畫執行,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外貿易發展戰略。
(九)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縣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縣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二)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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