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是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工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擬定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定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規範性檔案,制定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和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參與提出縣級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指導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和規劃成果展示工作,負責本縣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地圖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全縣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獲取、處理、提供。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全縣對外合作的自然資源政策。
(十四)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鄉鎮及相關部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城鄉規劃、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政策建議,強化城鄉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作用,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負責組織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查及報批工作。承擔市政工程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其他重大建設項目規劃的可行性論證。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申報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規劃區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建設用地和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可行性論證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縣本級規劃批後監察管理工作。參與城鄉規劃勘察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外土地徵收工作,指導縣土地和房屋徵收拆遷服務中心開展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與形勢分析。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負責處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做好局領導接待上訪民眾的組織服務工作;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局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並督促檢查信訪事項領導批示件的落實情況;綜合反映民眾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和問題,提供信訪信息;負責維護穩定工作。
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非稅收入收繳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各類檔案管理工作。
(二)法規(行政審批服務)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歸口管理行政應訴工作。
負責縣本級許可權內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審核、審批及辦結事項的費用審核、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工作;負責協調行政許可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完善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本部門組織或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並聯審批,並按許可權簽署審查意見。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負責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礦產、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的年度利用計畫。擬定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擬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自然資源出讓方案並予實施,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土地利用率監管工作。負責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相關工作。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參與全縣礦業權規劃編制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及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檢測預警體系。
擬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直機關和中央在芷單位、縣屬企事業單位使用土地的資產處置。
(四)國土空間規劃股。統籌規劃研究技術工作。負責對城鄉規劃技術指標進行巨觀控制,研究、牽頭協調和組織擬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標準和規定,負責全縣城鄉規劃設計工作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專業執業資格管理。負責重要的政府性工程、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服務、統籌協調和督辦工作。負責“綠色通道”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和辦理等有關工作。
擬定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城鄉規劃、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政策建議,強化城鄉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作用,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負責組織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查及報批工作。承擔市政工程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其他重大建設項目規劃的可行性論證。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申報工作。
負責全縣規劃區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建設用地和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可行性論證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縣本級規劃批後監察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規劃編制工作。參與城鄉規劃勘察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五)測繪管理(地理信息管理)股
擬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的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定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信用,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擬定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統一獲取、處理、提供。承擔全縣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數據集中統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設。負責指導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和規劃展示工作,負責本市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六)耕地保護監督股。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全縣土地開墾利用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工作。
(七)地質勘查和生態修復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指導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調處重大礦山權屬糾紛。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擬定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組織擬定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定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需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呈報工作。承辦縣本級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初審、匯總、資料組卷上報工作。承辦全縣職權範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和臨時用地許可、設施農用地備案、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等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九)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股。依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由縣級承擔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