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芷江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芷江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芷江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實施辦法;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推動全縣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落實;負責辦理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工作;指導、協調、監督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及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工作;指導全縣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和落實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擬訂和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推進全縣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落實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和全省統一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運營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全縣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工作。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牽頭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監督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並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吸引留學人員來芷(回國)工作、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監督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和福利分配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工資和上級福利政策,組織落實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福利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津貼和獎金分配製度,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級、市級表彰獎勵制度,承擔審核上報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相關工作,審核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
(十)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擬定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與縣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牽頭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芷江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辦公室、人事股、財務和基金監督股、就業促進和人力資源管理股、社會保險股(加掛工傷保險股)、勞動關係法規股(加掛農民工工作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工資福利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等9個股室。主管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縣勞動爭議仲裁院、縣就業服務中心、縣社保中心、縣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縣失業保險中心、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縣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等8個單位。機關共行政編制14名,其中機關後勤服務人員2名,現實有人數18人。人社系統定編104人,實有人數98人。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承擔信息、機要文電、會務文印、檔案、綜合治理、計畫生育、行政後勤、議案提案辦理和接待聯絡、信訪、安全生產、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和有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系統維護和數據管理;負責硬體設備和網路線路的維護;負責網路建設與管理;負責採取各項系統安全措施、保障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財務和基金監督股
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和執行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參與審核各項社會保險縣本級調劑金分配方案;承擔信息規劃、統計和有關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法違紀案件;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等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以及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與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就業促進和人力資源管理股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辦法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就業困難人員各項補貼政策的審核;負責全縣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承辦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擬訂完善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職業培訓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推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和監管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劃指導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擬訂全縣人才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辦法,依法規範和管理全縣各類人力資源市場,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人才流動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和人才交流、人事代理、人才開發、人才推薦、人事信息等服務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工作;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全縣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和見習地工作。
(四)社會保險股(加掛工傷保險股)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社會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對養老、失業等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養老、失業等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失業等保險基金征繳措施、落實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領取條件、給付標準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政策、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負責全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核准工作;負責全縣企事業職工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認定、報批工作;負責轉企改制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貫徹實施上級有關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執行省、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本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擬定全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檢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稽核規則並監督實施。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及其補充社會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工傷等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等保險基金征繳措施、落實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承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預防、工傷事故調查、工傷認定、報批和康復等工作。負責落實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有關工作及工傷待遇標準的核准。負責工傷定點醫院的認定、年審工作。
(五)勞動關係法規股(加掛農民工工作股)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國家和省級勞動模範的評審;指導和協調職工分流安置的相關工作。擬定企業工資巨觀調控辦法和企業分配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制訂國有企業經營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負責企業職工調配工作。
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諮詢、宣傳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三統一”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指導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勞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擬定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負責承擔勞動、人事仲裁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推進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監督實施企業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負責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信訪案件督辦、信訪回復、來訪接待及處理工作。
負責本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並在政府政務中心人社分中心辦公;牽頭協調需送其他股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股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承辦本單位組織或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並聯審批,並按許可權簽署審查意見;負責本單位進駐政府政務中心人社分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單位行政審批專業章的保管和使用。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後勤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事後備案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承擔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和人員信息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七)工資福利股
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及部分中央、省在芷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及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審核工作的審批工作;承擔全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管理和工資統計有關工作;根據國家、省、市工資政策制度和標準,負責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級增資、調動、錄用、退休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待遇,以及新參加工作人員的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定級工資;組織落實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公傷殘及死亡待遇(含遺屬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落實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認定審批工作;負責縣直機關福利費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級、市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承擔審核上報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懲戒政策。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負責全縣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職業資格和博士後管理制度;承辦貴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芷(回國)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縣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九)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教育培訓、出國審查和報批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

縣人力資源服務中心
職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委託,配合做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開展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指導工作。開展用人單位和公民個人委託的人事代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受理各類用人單位用工信息登記.用工申報和用工信息收集、整理、錄入、審核、發布等工作。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政策.信息諮詢服務;開展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能力評估.職業分析與評價等工作。組織和承辦各類人才交流招聘會。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社保中心
職能:為勞動者因年老、傷殘喪失勞動力而退出生產工作領域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負責全縣企業養老保險、補充保險及個人儲蓄性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負責對全縣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
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實施;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運營和管理;處理職工有關養老保險的諮詢;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的徵集、下撥,以及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做有關養老保險的配套服務工作。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管理。
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職能:徵收工傷保險費,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年齡、工種等基本情況,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個人基本情況及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進行工傷保險調查、統計和信息系統管理;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工作;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工傷保險政策的諮詢服務;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人社行政部門提出調整單位繳費費率的建議。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職能:指導全縣就業服務工作;負責城鎮街道和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的組織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有序流動、回鄉創業的服務工作;參與組織民工有序流動的工作;協調農村勞動力的勞務輸出工作,開展跨省區的勞務協作和指導服務工作。指導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就業訓練中心和企事業舉辦的職工培訓中心工作,組織城鄉初次求職的勞動者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轉業轉崗培訓及特殊群體人員就業訓練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導勞動預備制的實施工作。指導全縣勞服企業工作;組織勞服企業的年度資格審查,產權界定工作,開展質量管理活動和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對安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就業和再就業的就業型小企業、社區服務業、再就業基地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就業服務、就業訓練信息統計的匯總、上報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失業保險中心
職能:負責全縣參保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繳費申報以及基本情況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失業保險的擴面工作,對全縣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失業保險記名制工作。並對應參保而未參保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人員進行稽查;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工作,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管理; 負責組織管理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工作,負責參保單位業務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負責《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政策、法規宣傳工作。負責上報各項報表。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職能: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法律和法規;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檢查考核;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匯集、存儲及管理;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退保等手續;負責到齡人員養老金的資格審查,核算養老金待遇標準並撥付養老金;負責本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職能: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承承辦本局或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勞動監察案件;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因勞動保障糾紛引起的職工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受勞動行政部門委託行使勞動監察的行政處罰職能;承辦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院
職能:負責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等有關法律法規,擬定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長期規劃;承辦縣本級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理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培訓和評聘全縣勞動爭議仲裁員、調解員,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的全縣人社信訪及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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