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是為加強船舶檢驗監督管理,提升船舶檢驗質量研究制定的檔案。《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於2024年3月29日發布。

該《規定》適用於對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和外國驗船公司及其開展的船舶檢驗活動的監督,包括總則、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監督、建造檢驗監督、營運檢驗監督、外國驗船公司監督、附則等48條,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 發文字號:海船檢〔2024〕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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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檢驗監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檢驗質量,根據《船舶檢驗管理規定》《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和外國驗船公司及其開展的船舶檢驗活動的監督。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中國海事局)負責對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開展船舶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船舶檢驗監督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並且不斷進行知識更新。
第二章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監督
第五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監督包括日常監督和年度監督檢查。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由船舶檢驗機構所在地直屬海事局負責,所在地無直屬海事局的,由負責船舶檢驗區域協調的直屬海事局負責。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日常監督包括對投訴、舉報、海事監管等涉及的船舶檢驗有關工作的監督,由直屬海事局結合具體監督事項按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的年度監督檢查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實施;所在地無直屬海事局的,由負責船舶檢驗區域協調的直屬海事局實施。
原則上每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舶檢驗機構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本年度開展或者擬開展船舶檢驗機構資質認可、覆核或者省級漁船檢驗機構業務範圍核定的,當年可不開展年度監督檢查。A類船舶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和年度監督檢查由中國海事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的年度監督檢查以檢查組的方式開展,檢查組一般由四至六人組成。直屬海事局可以邀請行業內專家參與檢查。
第八條 檢查組開展年度監督檢查前應當制定檢查計畫,明確檢查分工、活動安排、檢查內容等。省級船舶檢驗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開始時應當召開溝通會議,溝通會議主要介紹檢查計畫和檢查要求。
第九條 年度監督檢查通過向船舶檢驗機構了解情況、抽查船舶檢驗技術檔案、現場驗證等方式開展。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檢驗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
(二)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運行情況;
(三)船舶檢驗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
(四)新建船舶與水上設施檢驗情況;
(五)營運船舶與水上設施檢驗情況;
(六)船用產品檢驗情況;
(七)船運貨物貨櫃檢驗情況;
(八)船舶檢修檢測質量管控情況;
(九)船舶建造檢驗監督和營運檢驗監督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
(十)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落實情況。
第十條 檢查組制定檢查計畫時,應綜合考慮船舶檢驗機構上一年度檢驗工作情況確定抽查重點,資質條件保持情況為必須檢查內容。檢查組可以選取圖紙審查、建造檢驗、營運檢驗、產品檢驗、貨櫃檢驗等進行中的檢驗活動開展現場驗證。
第十一條 年度監督檢查完成後,檢查組應當與被檢查單位溝通並進行反饋,重點反饋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檢查發現的問題分為觀察項、一般不符合項和嚴重不符合項。
第十二條 實施年度監督檢查的直屬海事局應當在檢查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觀察項、一般不符合項、嚴重不符合項錄入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並將不符合項和有關管理意見建議以書面形式通報省級船舶檢驗主管部門。
存在嚴重不符合項的,還應當報告中國海事局。
第十三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並糾正,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不符合項再次發生。對於一般不符合項糾正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嚴重不符合項糾正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船舶檢驗機構糾正完成後應當向實施年度監督檢查的直屬海事局進行書面反饋,並將有關情況和證據錄入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由實施年度監督檢查的直屬海事局跟蹤驗證後關閉。
第十四條 船舶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海事局可以組織開展附加檢查。
(一)檢驗的船舶發生重大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涉及船舶檢驗責任的;
(二)在船舶檢驗日常監督或年度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違法違規情況或普遍性問題的;
(三)同類不符合項重複多次出現或者在一定範圍內普遍存在的;
(四)被舉報、投訴,經初 步調查核 實存在嚴重違規檢驗行為的;
(五)中國海事局認為需要開展附加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造檢驗監督
第十五條 船舶建造檢驗監督由建造地直屬海事局負責。 漁船建造檢驗監督以及未設定直屬海事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舶建造檢驗監督,以對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年度監督檢查時現場驗證的方式實施。
建造檢驗監督指直屬海事局對本局轄區或指定區域內登記或擬登記為中國籍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檢驗的監督。
第十六條 船舶建造檢驗監督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抽查:
(一)船舶檢驗項目的完整性;
(二)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
(三)船用產品的持證情況;
(四)船舶檢驗人員執業情況;
(五)船圖一致性情況;
(六)船舶系泊試驗與航行試驗的檢驗情況。
第十七條 船舶建造檢驗監督至少由2名檢驗監督人員實施,原則上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派員參加並配合提供相應檢驗資料。建造船舶檢驗監督比例至少達到年度轄區新造船舶完工數量的10%或不少於30艘次。
第十八條 各直屬海事局應當結合轄區船舶建造檢驗情況選定抽查船舶,並在開展船舶建造檢驗監督檢查前至少十個工作日在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發起流程通知船舶檢驗機構。
第十九條 下列船舶應作為建造檢驗監督抽查重點:
(一)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
(二)存在重大建造質量缺陷、非法改裝改建、不按圖施工等問題記錄的船舶建造企業建造的船舶;
(三)三年內因船舶檢驗質量問題被中國海事局處理過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
(四)三年內在事故調查中被認定存在檢驗責任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
第二十條 各直屬海事局監督檢查完成後,應當出具建造檢驗監督檢查報告,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錄入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並通知船舶檢驗機構。船舶檢驗機構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未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的視為無異議。各直屬海事局對建造檢驗監督的檢查意見包括:
(一)發證前糾正;
(二)停止檢驗;
(三)通報船舶檢驗機構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沒有異議的檢查意見,船舶檢驗機構應當進行整改並錄入整改證據由直屬海事局驗證關閉,直屬海事局可視情現場複查。
第二十二條 各直屬海事局監督檢查發現船舶建造存在未批先建、非法重大改建、船圖嚴重不符、大量使用無證船用產品、焊接質量嚴重不合格、提供虛假檢驗資料等重大問題的,應當通報船舶檢驗機構並報告中國海事局。
第二十三條 各直屬海事局可以結合本地區船舶建造檢驗實際情況採取針對性船舶建造檢驗監督檢查措施,督促船舶檢驗機構不斷提升船舶建造檢驗質量。
第四章 營運檢驗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直屬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營運檢驗的監督。 漁船營運檢驗監督以及未設定直屬海事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舶營運檢驗監督,以對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年度監督檢查時現場驗證的方式實施。
第二十五條 營運檢驗的監督指直屬海事局對到港中國籍船舶營運檢驗的監督,以及船舶登記、船舶現場監督、海事調查和投訴舉報中涉及的檢驗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直屬海事局結合實際確定到港船舶營運檢驗監督抽查船舶。抽查船舶確定後,船舶檢驗監督人員應當在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發起監督檢查流程。船舶營運檢驗監督檢查至少由2名檢驗監督人員實施。營運檢驗監督抽查比例至少達到年度船舶安全檢查艘次的10%。
第二十七條 下列船舶應作為抽查重點:
(一)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
(二)近三年內被中國海事局通報批評、警告或者限期整改處理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
第二十八條 對船舶營運檢驗的監督應重點抽查以下內容:
(一)船舶檢驗證書是否完整,或證書記載內容是否與實船相符或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二)船舶檢驗證書籤署或者展期是否明顯違反法規規定或者明顯為越權簽發;
(三)船舶是否存在載重線標誌、乾舷、噸位、主尺度、艙口圍板、艙口蓋等發生明顯變更,經過船舶檢驗但未被發現;
(四)船舶是否存在明顯的私自加裝和改建,經過船舶檢驗但未被發現;
(五)是否有明顯證據表明未完成檢驗規定的項目或已完成的檢驗不符合規定要求;
(六)造成船舶滯留的缺陷是否與船舶檢驗相關。
第二十九條 營運檢驗監督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出具營 運檢驗監督檢查報告和檢查意見,列明船舶檢驗相關問題及整改期限,並通過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通報船舶檢驗機構。
第三十條 各直屬海事局對營運檢驗監督的檢查意見包括: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
(二)責令相關船舶實施臨時檢驗;
(三)通報船舶檢驗機構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船舶檢驗機構在收到有關檢查的船舶檢驗問題 通報後,對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船舶檢驗管理信息 系統說明理由並回復直屬海事局,未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或確認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二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缺陷糾正或臨時檢驗,並在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上傳整改證據並告知檢查人員,由檢查人員在五個工作日內驗證關閉,檢查人員未及時驗證的,視為自動關閉。
第三十三條 各直屬海事局在船舶登記、船舶現場監督、海事 調查等管理活動中發現可能存在船舶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啟動船舶檢驗監督流程。
第三十四條 各直屬海事局接到對船舶檢驗機構和船舶檢驗人員投訴、舉報,涉及船舶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啟動船舶檢驗監督流程。
情況較為嚴重或影響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海事局。中國海事局組織或指定相關直屬海事局進行調查。
第三十五條 各直屬海事局在船舶檢驗監督過程中發現船舶檢驗機構系統性問題的,應當向中國海事局報告,中國海事局可以組織或指定相關直屬海事局開展調查或附加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國際航行船舶和遠洋漁船檢驗監督檢查由中國海事局根據國內營運船舶檢驗監督要求統一組織實施。其中,長期在境外航行、作業的,以抽查的方式定期組織現場監督檢查。
第五章 外國驗船公司監督
第三十七條 對外國驗船公司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外國驗船公司所在地直屬海事局實施。 外國驗船公司所在地直屬海事局應當每年對外國驗船公司開展一次年度監督檢查,本年度已開展或擬開展資質許可或覆核的,當年度可以不開展年度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年度監督檢查主要抽查以下內容:
(一)船舶檢驗機構許可條件保持情況;
(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三)檢驗活動與相關國際公約、規範的符合性情況;
(四)與船舶檢驗責任有關的質量缺陷整改情況;
(五)檢修檢測服務質量管控情況;
(六)投訴舉報處理情況;
(七)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中國海事局管理性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年度監督檢查應當出具監督檢查報告,列明觀察項、一般不符合項和嚴重不符合項。檢查報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外國驗船公司,一份留存。
第四十條 實施年度監督檢查的直屬海事局應當在檢查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觀察項、一般不符合項、嚴重不符合項錄入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存在嚴重不符合項的,還應當報告中國海事局。
第四十一條 外國驗船公司應當對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並整改,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不符合項再次發生。 外國驗船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完成整改,並遞交整改材料,由實施年度監督檢查的直屬海事局驗證關閉。
第四十二條 各直屬海事局監督檢查發現或接到相關投訴、舉報外國驗船公司存在檢驗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海事局,由中國海事局指定直屬海事局進行檢查和調查,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附加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船舶檢驗機構對直屬海事局的檢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直屬海事局書面申訴,直屬海事局應當組織對檢查意見進行核實,並書面答覆船舶檢驗機構。仍有異議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向中國海事局書面申訴,由中國海事局處理。
第四十四條 中國海事局認為需要開展附加檢查的,以成立檢查組的方式實施。
第四十五條 觀察項系指潛在的不符合項,是指船舶檢驗工作存在不規範的問題,需要進行改進或者採取措施控制,避免其發展為不符合項。
第四十六條 一般不符合項系指已發現客觀證據表明船舶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船舶檢驗工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法定檢驗技術規範、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的要求,情節較輕,包括但不限於:
(一)船舶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未得到有效保持,與資質條件要求一般不符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或者制度運行不規範的;
(三)未嚴格按照規定的檢驗程式和項目進行檢驗的;
(四)所檢驗發證的船舶檔案中技術資料不全的;
(五)因為檢驗原因導致證書與實船不符或證書上出現錯誤的;
(六)執行船舶建造檢驗時,對船用產品持證情況檢查不嚴格的;
(七)被海事管理機構通報的船舶檢驗質量問題整改反饋不及時的;
(八)其它與船舶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法定檢驗技術規範不符合的。
第四十七條 嚴重不符合項系指已發現客觀證據表明船舶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嚴重不符合要求,或者船舶檢驗工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船舶檢驗技術規範、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的要求,情節嚴重並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者情況,包括《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有關情形以及下列情形:
(一)船舶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未得到有效保持,與資質條件要求嚴重不符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未能有效運行,嚴重失效的;
(三)經檢驗的船舶主尺度、噸位、乘客定額、主機總功率、乾舷或船齡與船舶實際嚴重不符的;
(四)未採取有效糾正和預防措施,導致連續兩次及以上出現同一類型一般不符合項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法定檢驗技術規範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規定》指出,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由船舶檢驗機構所在地直屬海事局負責,年度監督檢查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實施;所在地無直屬海事局的,日常監督和年度監督檢查由負責船舶檢驗區域協調的直屬海事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船舶檢驗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運行情況等10項。在檢查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需將觀察項、一般不符合項、嚴重不符合項錄入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並將不符合項和有關管理意見建議以書面形式通報省級船舶檢驗主管部門。存在嚴重不符合項的,還應當報告中國海事局。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並糾正,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不符合項再次發生。對於一般不符合項糾正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嚴重不符合項糾正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根據《規定》,船舶建造檢驗監督由建造地直屬海事局負責。漁船建造檢驗監督以及未設定直屬海事局的船舶建造檢驗監督,以對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年度監督檢查時現場驗證的方式實施。主要對船舶檢驗項目的完整性、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等6項內容進行抽查,建造船舶檢驗監督比例至少達到年度轄區新造船舶完工數量的10%或不少於70艘次。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存在重大建造質量缺陷、非法改裝改建、不按圖施工等問題記錄的船舶建造企業建造的船舶;三年內因船舶檢驗質量問題被中國海事局處理過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三年內在事故調查中被認定存在檢驗責任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應作為建造檢驗監督抽查重點。
針對營運檢驗監督方面,《規定》提出,各直屬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營運檢驗的監督。漁船營運檢驗監督以及未設定直屬海事局的船舶營運檢驗監督,以對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年度監督檢查時現場驗證的方式實施。營運檢驗監督抽查比例至少達到年度船舶安全檢查艘次的10%。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近三年內被中國海事局通報批評、警告或者限期整改處理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作為抽查重點。船舶檢驗證書是否完整,或證書記載內容是否與實船相符或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要求;船舶檢驗證書籤署或者展期是否明顯違反法規規定或者明顯為越權簽發等6項作為重點抽查內容。
針對外國驗船公司監督方面,《規定》提出,對外國驗船公司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外國驗船公司所在地直屬海事局實施。外國驗船公司所在地直屬海事局應當每年對外國驗船公司開展一次年度監督檢查,本年度已開展或擬開展資質許可或覆核的,當年度可以不開展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主要抽查船舶檢驗機構許可條件保持情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驗活動與相關國際公約、規範的符合性情況等7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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