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

《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是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加強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規範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和《海事執法協查管理規定》制定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於2023年10月23日印發,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 發布文號:海船舶〔2023〕113號
印發信息,規定全文,

印發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印發《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海船舶〔2023〕113號
各直屬海事局:
為進一步規範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重點跟蹤船舶監管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及時向轄區有關航運企業、船舶進行宣貫,並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3年10月23日

規定全文

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加強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規範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和《海事執法協查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業於我國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
本規定不適用於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中國海事局)統一負責全國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工作。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或部門(以下統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重點跟蹤船舶列入和脫離的審批;負責公布、更新重點跟蹤船舶名單;負責轄區內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工作的督導檢查。
分支海事管理機構和地市級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或部門(以下統稱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擬列入或脫離的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及相關資料;負責重點跟蹤船舶的監督檢查和對擬脫離重點跟蹤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評估工作。
第二章 船舶列入重點跟蹤
第四條 下列船舶應列為重點跟蹤船舶:
(一)中國籍船舶連續 12 個月內在船舶安全檢查(含境外港口國監督檢查)中被滯留 2 次的;外國籍船舶連續 12 個月內在港口國監督檢查中被滯留 2 次的;
(二)連續 12 個月內因配員不足、惡意關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載、內河船涉海運輸等嚴重違法行為被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 2 次的;
(三)發生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後,拒絕接受或逃避處理的;
(四)持偽造、變造、轉讓、買賣、租借的船舶證書或未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認可,擅自對船舶進行重大改建的;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負有對等及以上責任的;
(六)重點跟蹤航運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七)依據《海事執法協查管理規定》應當列入重點跟蹤的船舶;
(八)中國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點跟蹤的船舶。
第五條 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存在第四條(一)至(七)項所列情形的,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列入重點跟蹤船舶申請及相關材料。接到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的申請後,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應核實船舶情況,確認應列為重點跟蹤船舶的,應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名單更新、發布工作;經確認不應列入的,應告知相關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如發現船舶存在第四條(一)至(七)項所列情形確認應列為重點跟蹤船舶的,或接到中國海事局指定列入通知的,應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名單更新、發布工作。
第三章 重點跟蹤船舶監管
第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重點跟蹤船舶實施船舶安全檢查不受船期、裝卸貨等因素的影響,條件允許時,應到港必查。實施船舶安全檢查時應開展詳細檢查,因故不能開展檢查的,應在船舶開航後 2 日內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建立專項記錄台賬備查。
第八條 對有船舶列入重點跟蹤的船舶管理公司,應加大公司日常監督檢查的力度和頻次。對重點跟蹤船舶和有船舶列入重點跟蹤的船舶管理公司開展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時,應將船舶及航運公司採取的相關整改措施納入審核範圍。
第九條 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應採取措施加強對本港籍重點跟蹤船舶的監督管理,跟蹤、評估已列入重點跟蹤的本船籍港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四章 船舶脫離重點跟蹤
第十條 因第四條所列情形(第六項除外)被列入重點跟蹤的中國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 3 個月後,航運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脫離重點跟蹤申請(申請表格式見附表),並提交航運公司整改報告及相關整改證據材料。因第四條第(六)項情形列入重點跟蹤的中國籍船舶,航運公司脫離重點跟蹤後,航運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脫離重點跟蹤申請(申請表格式見附表)。
第十一條 對提出脫離重點跟蹤申請的中國籍船舶,船籍港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在 1 個月內針對列入重點跟蹤的原因,組織開展船舶安全技術狀況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
(一)航運公司及船舶對導致列入重點跟蹤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因第四條所列情形(第六項除外)被列入重點跟蹤的中國籍船舶,由船籍港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船舶安全檢查,評估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不能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的,應通過公司日常管理情況及列入重點跟蹤後的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等,評估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十二條 經評估認為可以解除重點跟蹤的中國籍船舶,船籍港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在評估後 5 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脫離重點跟蹤船舶申請及相關整改證據材料。重點跟蹤船舶發生拆解、滅失等情況的,船籍港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核實後,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脫離重點跟蹤船舶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列入重點跟蹤的外國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 3 個月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的港口國監督檢查中為零缺陷的,檢查港海事管理機構應在檢查後 5 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脫離重點跟蹤船舶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接到船籍港、檢查港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的申請後,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應核實船舶情況,確認應解除重點跟蹤的,應在7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名單更新及發布工作。
第十五條 船舶在列入重點跟蹤期間每發生一次第四條第(一)至第(五)項所列情形的,可申請脫離時間自上次可脫離日期延後 3 個月。
第十六條 自列入重點跟蹤 12 個月內未能成功脫離的中國籍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所屬航運公司進行約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信息化系統完成重點跟蹤船舶列入、脫離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對重點跟蹤船舶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台帳記錄,保存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九條 重點跟蹤船舶基本信息,如船舶所有人、管理公司、船名、船籍港等發生變更的,仍為重點跟蹤船舶。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印發〈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海船舶〔2013〕328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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