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修訂印發《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進一步規範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強化重點跟蹤航運公司閉環管理。

實施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對於促進航運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適應航運發展,落實新《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充分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現行的《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作出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內容介紹
《規定》突出了從嚴管理的要求,在列入重點跟蹤航運公司的情形方面,新增所管理船舶發生事故後逃逸的情形,並將“所管理船舶發生死亡(失蹤)5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經調查發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情形,調整為“所管理船舶發生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負有對等及以上責任,經調查發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同時,《規定》強化了監管措施,增加了對重點跟蹤航運公司監督管理的手段,即對被列入重點跟蹤的體系內公司開展附加審核。
《規定》完善了重點跟蹤航運公司脫離程式,除航運公司主動申請脫離重點跟蹤外,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確認公司已註銷或被重點跟蹤後無管理船舶超過兩年的,主管部門可以主動發起脫離程式。
《規定》還對管理事權進行了調整,將列入和脫離重點跟蹤航運公司的決定權下放到省級主管部門,強化屬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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