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維修管理

本須知規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驟和要求,旨在保證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質量,滿足船級社、法定主管機關、“國內安全管理規則”(NSM)要求,使船舶始終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確保救助待命及滿足防污染管理規定要求

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實施,記錄和歸檔,附表,附表一(C1J1001—01),附表二(C1J1001—02),附表三(C1J1001—03),附表四(C1J1001—04),附表五(C1J1001—05),附表六(C1J1001—06),船舶維修信息化管理系統,

目的

本須知規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驟和要求,旨在保證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質量,滿足船級社、法定主管機關、“國內安全管理規則”(NSM)要求,使船舶始終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確保救助待命及滿足防污染管理規定要求。

適用範圍

本須知適用於規劃建設科技處,船隊及所屬船舶的修船管理。

職責

3. 1規劃建設科技處
負責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計畫的匯總,掌握修船動態,同時報部備案。另外,對船舶維修進行監督,提供必要的協調和技術支持。
3. 2船隊
3.2.1船隊船管科
根據本船隊船舶使用情況和檢驗換證的要求,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編制下一年年度船舶修理計畫,報局規劃建設科技處後下達給有關船舶,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向規劃建設科技處報上一年船舶修理計畫的實際完成情況(附表一、二)。為確保待命船舶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在正常情況下,10年船齡以下的每艘船舶每年的總修理天數應不少於20天(逢特檢年份相應增加15天);10年船齡以上的每艘船舶每年的總修理天數應不少於30天(逢特檢年份相應增加20天)。
3.2.2負責對船舶修理單進行審核,擇優選廠對船舶修理進行監督,並協調和解決在修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同時每月二十八日前將本月修船計畫的完成情況及下月的修船計畫報送規劃建設科技處(附表三、四)。
3.3船舶
由船長負責組織各部門編制修理工程單、計畫修船時應根據安排日期,提前兩個月把修理單一式三份,上報船隊船管科。編制修理單的主要人員原則上應參加修理工程。

實施

4.1修理單的編制
4.1.1船舶應根據年度修船計畫,救助待命情況,船級社檢驗的項目,機器設
備的實際運轉情況,及說明書規定的各種設備和部件檢修要求等編制修理單(附表五)。
4.1.2船舶修理單分為甲板、輪機、救助機具、電氣和塢修五個部分。
4.1.3輪機、電氣、塢修(輪機部分)部分由輪機員和電機員分別提出,無電機員的船舶,電器設備由各輪機員分別負責。由大管輪編制匯總,輪機長審定。救助機具的修理單由機工長制定,並提交大管輪或輪機長審定。
4.1.4甲板、塢修(船體部分)部分由大副編制匯總。
4.1.5船舶修理單經船長簽字後,一式三份上報船隊船管科審批。
4.1.6航修,一般應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間進行。
4.1.7船舶發生海損,機損事故,應根據船舶損壞情況和船檢部門提出的修理範圍和要求進行修理,事故修理應與其它修理項目分別開帳,以便索賠。
4.2承修方選擇和修理前準備
4.2.1船隊船管科應對船舶修理單認真審核,對預計修理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修理項目應邀請3家以上船廠進行報價,在保證修理質量,修船進度,節省修理費的前提下,對承修方資格進行評審,選擇合格承修方。
4.2.2修船契約的談判和簽訂。
.1修船由規劃建設處與船隊船管科共同商定廠修項目、周期、價格、廠商等。
.2契約中應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質量和安全保證協定。
.3契約簽訂前必須對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資信進行驗證,並了解承修方對被修船保險情況,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證契約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契約簽訂後由船管科依據《SMS檔案控制程式》(BJ1101)妥善保管。
4.2.3修前準備
.1船舶應認真採集記錄與修理有關的設備運轉參數,並對運轉參數進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將運轉參數和修理單一併報船隊船管科。船隊船管科應對船舶修理方案進行專題研究,確定項目和修理內容。
.2根據修船項目的需要,船舶應將所需備件清單報船隊船管科,按《物資採購管理辦法》訂貨,以便保證修船進度,同時在修理單上,寫明備件提供方。
.3需要船方製造加工的備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應提前向船廠說明,並在修理單上寫明這些備件的供應方和技術要求。
.4為保證修船工作順利進行,修船期間大副、輪機長、大管輪、輪機員等主要船員要相對穩定,做好監修和配合工作,同時做好船舶自修保養工作。
4.3修理監督和審核驗收
4.3.1船舶進廠時,根據修船實際情況,同廠方簽訂安全防火協定明確責任,配合廠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業場所,應安排專人看火,專門負責防火安全和施工現場的安全。
4.3.2對修理工程的進度、材料工藝測量數據,大副和輪機長等有關船員應進行監修,如有不妥,應及時向廠方提出意見。
4.3.3在修船期間船隊船管科應派機務代表主持修船工作,並代表船隊制訂和簽署檔案,同時對修船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
4.3.4修船期間,船隊機務代表應督促船舶領導加強對船員自修工作的組織領導,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資及技術的支持。
4.3.5對已確定的廠修項目一般不再改變,如確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過原定項目的10%,若修理費超過原計畫的10%應由機務代表向船隊主管領導匯報,徵得同意。
4.3.6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後,由大副、輪機長分別對廠修工程的明細項目進行檢查核對、驗收簽字,同時向船廠索取測量記錄試驗報告等有關技術資料。
4.3.7船舶修理項目中須提交船級社檢驗的項目,應由船隊船管科在進廠前提出申請檢驗,以便及時取得證書。

記錄和歸檔

5.1船舶修理完畢後,船隊機務代表於30天內填寫船舶修理情況表(附表六),並將主要設備測量技術數據、試驗記錄,試航報告等,有關技術資料一同歸檔保存,船舶修理情況表應報送規劃建設科技處。
5.2船上所有修船記錄、修船報告、有關資料和數據留船保存三年後交船隊歸檔。

附表

附表一(C1J1001—01) 《船舶年度修船計畫》
附表二(C1J1001—02) 《年度修船實際完成情況》
附表三(C1J1001—03) 《月份船舶修理計畫》
附表四(C1J1001—04) 《修船月報表》
附表五(C1J1001—05) 《船舶修理單》
附表六(C1J1001—06) 《船舶修理情況表》

附表一(C1J1001—01)

船舶年度修船計畫
船隊 年度
船名
修別
時間
修費(萬元)
主要項目
備註
填報人: 審核人

附表二(C1J1001—02)

年度修船實際完成情況
船隊 年度
船名
修別
時間
修費(萬元)
主要項目
備註
填報人: 審核人:

附表三(C1J1001—03)

月份船舶修理計畫
單位: 年度: 月份:
船名
修 理 類 別
時間
修理費用(元)
主 要 項 目
備 注
填表人: 審核人:

附表四(C1J1001—04)

修 船 月 報 表
填報單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船名
承修廠
修理類別
修 理 項 目
修理費用
修理時間
備註
修船費
配件費
進廠時期
完成日期
填表人

附表五(C1J1001—05)

分頁號 總頁號
船舶修理三聯單
船名 部門:船體( )船機( )船電( )通導( )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序號
修理項目名稱、型號、數量及主要參數
修 理 要 求 及 內 容
承修單位
估 價
隊機務
修船廠
填報須知
1.主要參數系指型號、規格、功率、缸徑、直徑、通徑、長度、面積、起重能力等
2.修理要求及內容指拆解、清洗、檢查、測量、校正、加工、配製、更新、焊補、挖焊、捉漏、除銹、烘潮、塗裝、電鍍、探傷、退磁、修復、
裝妥、敷線、調線、試驗、提交、報告、證件等。
審批 主修工程師 船長(隊長) 大副或輪機長

附表六(C1J1001—06)

船舶修理情況表
修理單編號:
船 名
修理類別
修理地點
承修單位
機務代表
開工日期
完工日期
發票號碼
修理內容(應包括測量數據,更換備配件情況等)
機務代表簽名:
備註
附表:船舶修理單、船舶驗收單

船舶維修信息化管理系統

瀚科機務管理系統主要對船舶維修進行有計畫合理的管理,包括修船年計畫、修船安排、對備件使用的掌控以及對工單的影響,最終實現修船一體化管理,提高維修效率、降低維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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