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本制度規定了修船管理的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屬各船舶及與修理有關的各科室。 為規範公司船舶修理工作,
明確修理管理工作程式,
有效控制船
舶修理成本,保證船舶高效營運,制定本規定。
船舶塢修及小修修理規定
1.船舶修理級別的劃分及工作內容
1.1塢修
1.1.1船舶船體(包括護舷材)除銹油漆換鋅板、鋅塊、描水尺、水字、打水線。
1.1.2檢查修理軸(
尾軸)
螺旋槳、導流管、舵,測量間隙留記錄,必要時換新。
1.1.3檢查全船水堵及測深儀感測頭,船體外板測厚,繪草圖留記錄。
1.1.4檢查修理海底門、通海閥、海底箅子除銹油漆換鋅塊。
1.1.5錨鏈出艙除銹油水羅松,檢查錨鏈連線卸扣(或連線鏈環)、錨卸扣、轉環,測量錨鏈直徑,留記錄,必要時倒頭使用錨鏈。
1.1.7排除解決運行中對船體水下設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決排除非進塢不能施工的船體及船艙等部位所存在的問題。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銹油漆處理,其中除銹見白的等級要求水線以下外100%,水線以上甲板以下為30%。
1.2小修
1.2.1主機部分
-取機油樣及拆卸各種儀表報送技術部。
-主機全部解體拆檢、清潔、修理或更換,剛套冷卻水密封情況檢查,有問題抽缸套。
-測量調整各部數據並留記錄,個別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換(必須有數字依據並報審批),作更換記錄。
-檢查測量氣缸與活塞,活塞與活塞環、刮油環,連桿大小端以及主軸承、推力軸承等的磨損使用情況,調整間隙留記錄。
-檢查凸輪、凸輪軸承、挺桿、導管各部間隙。
-檢查、清潔調試油嘴、油泵啟動閥、安全閥、注油器,必要時可以部分更換零部件。
-檢查清潔供油、冷卻、潤滑,進排氣,其系統的密封及工作情況。
-檢查清潔、修理主機帶動泵、調速器、空氣分配器等附屬檔案。
-打開齒輪箱檢查齒輪磨合、緊鎖固定止退情況,檢查調整定時。
-視情況交廠測試活塞肖及連桿螺栓的機械性能並留取檢查測試報告。
-增壓器整機解體清潔檢查測量各部數據,留記錄並更換潤滑油。對接近使用極限的軸承要做重點檢查,超使用極限的絕不可使用。
-檢查、清洗擦拭濾網、濾器、輸油管道、油底殼,必要時清潔機油櫃。
-整機清潔擦拭調整作系泊試驗和航行試驗小修後未更換重要零部件或修刮的主機系泊試驗最大負荷80%,實驗時間2-4小時。更換部分重要領部件。
經修刮磨合的主機的系泊試驗最大負荷80%,實驗時間4-6小時。
航行試驗應保證連續4-6小時。
系泊試驗和航行試驗都要認真嚴格的測量記錄各部位的壓力、溫度等各種技術參數,並整理出報告。
-小修的時間安排如條件允許時應考慮安排在塢修期間同步進行。
-非機動船舶的原動機視為該船舶的主機並按主機檢修部分的要求進行檢查測試或修理並留記錄。
1.2.2副機部分
-副機小修級別的修理除整機不出艙吊起曲軸外,其他全部解體檢查修理,其中對下列所提各項必須落實檢查修理。
-取出全部活塞清潔檢查測量各部尺寸、清潔積炭測量油氣環。
-拆解缸頭清除積碳,檢查研磨進排氣閥測量閥桿導管磨損情況,必要時可更換部分進排氣閥。
-清潔檢查供油、潤滑、冷卻、進氣、排煙等系統。
-檢查各部膠圈、墊片及其它各部位的密封情況。
-檢查清潔調整測量油嘴、油泵、調速器。
-高壓油泵作整機台架試驗。
-重點檢查測試活塞銷及連桿螺栓的機械性能和鎖緊止退功能。
-取出氣缸套清潔檢查水圈缸墊測量活塞與氣缸尺寸。
-整機調整試驗測量各種數據。
-技術部整理、彙編檢修測量資料作報告。
1.2.3電機電氣部分
-發電機及所有電動機拆卸進廠解體、清潔、檢查測量維修、保養作效能試驗,所有資料留記錄。
-檢查各儀表、電板指示、主配電盤主開關、各控制開關、保護裝置、停車試驗裝置,進行維護保養和效能試驗並留記錄。
-檢查測試各啟動箱、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等各觸點、彈簧和連鎖、延時,保護以及線路情況,並作維護保養和效能試驗。
-各動力、照明系統線路清潔檢查測試絕緣等。清除室外照明器具的鏽蝕和積水。
-檢查測量電瓶組及應急照明系統的工作性能並作維護保養。
-檢查全船信號、顯示車鐘傳遞、助航儀器、通訊聯絡以及報警等系統的工況和線路接頭固定等的使用情況,並分別做效能試驗。
-發電機原動機修理後各項指標的試驗(負荷試驗)。
1.2.4其它
-空氣瓶出艙、放殘、試壓等。
1.2.5甲板部分
-全面完成而二級保養所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
-舷牆及甲板以上作全面的除銹處理
-船齡在10年以上的船舶對船艙內的鏽蝕情況也要做除銹油漆或其它防油水、防鏽蝕的處理。
-根據船板的減薄結果做部分船板的挖補、換板工作。
-對全船碰撞損壞部位如舷牆、護舷材和護欄、護罩等做部分修理或修換工作。
-檢查修理全船靠幫固定情況,必要時更換部分固定靠幫的鋼絲繩、鐵鏈、卡扣和卡環等,對整體靠幫待靠幫托除銹油漆後重新固定安裝。
-對全船所有機械設備和其它備件均做檢查、清潔維護、保養工作。對可做實驗的部分還要做全面效能試驗。
-錨鏈艙、前尖艙、壓載艙及測深儀探頭艙等均需做清除污泥水和除銹油漆工作。
-淡水艙要檢查鏽蝕情況必要時除銹,塗抹新型無毒防水塗料。
-駁船在該修理級別內除船體外板甲板以及上層建築等部按常規修理項目執行外,同時對貨艙要進行全面除銹見白油漆處理。
1.2.6旋轉機及其傳動裝置
按照船舶檢驗要求,全迴轉拖輪每隔5年對其傳動機構裝置檢測一次,更換油水封。每次檢測部位包括:
-檢查迴轉機上輸入軸的軸向間隙。如果不符合說明書要求,應進行調整。
-檢查迴轉機上立軸的各支撐軸承狀況,上立軸的軸向間隙,以及傳動傘形齒輪的齒隙。如果不合格,應予以調整。
-檢查迴轉機下立軸的各支撐軸承狀況,下立軸的軸向間隙。如不合格,應進行調整。
-檢查迴轉機尾軸各支撐軸承狀況,測量尾軸軸向間隙,以及傳動傘形齒輪的齒隙,如不合格,應予以調整。
-檢查、調整迴轉機迴轉蝸桿軸向間隙。
-檢查、調整迴轉機迴轉蝸桿與蝸輪齒隙。
-對於迴轉機上下立軸的傳動傘形齒輪,應進行磁粉和著色探傷檢查,了解齒輪磨損狀況。
-更換迴轉機大小油水封及各部位“O”型膠圈。對於油水封磨損部位軸頸,視情況採取適當方法修理。
-對迴轉機中重要部位的螺栓應進行磁粉探傷檢查,更換不合格部件。安裝各部位螺栓時,應按說明書的力矩要求進行裝配。螺栓裝妥後,應將防松裝置裝配到位。
-迴轉機拆檢裝復後,旋轉體的大油封及尾軸油封應在塢內進行密性實驗,確保出塢使用。
修理項目單的提出、核對及審批立項辦法
2.1各級別修理的計畫既原始項目單,均有船舶甲板、輪機部門的負責人在2個月前制訂並報技術部。
2.2在實施修理計畫前技術部核對編制後的項目單,報請科長經理批准後既確定為正式報修施工項目單。
2.3技術部在實現修計畫前的1個月將修理單報送航修廠或其他承修廠家並指定技術部主修確保計畫的落實和實施。
2.4修理單的核對立項要本著“一安全、二生產、三生活”的原則,編寫制訂的同時,還要掌握不拆毀改變原設計的設備設施和不增添改動新設備設施的精神,但遇特殊情況時應提前提出申請經技術部總經理批准也可立項。
船舶修理進廠的安排及審批辦法
3.1凡船舶須進廠、外協的修理項目需由技術部主管接洽、聯繫修理單位,承修廠家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能力和施工手段,能保證施工質量和修船周期,同時還應具有合法的財務制度以及國家認可的法人代表資格。
3.2對進廠外協修理或加工的工程項目在工程開工前承修廠須向技術部提供“工程費用預估報價單”,工程竣工後還需要提供“工程竣工結算價目明細表”及有船長輪機長簽字的項目竣工單。
3.3經技術部平衡、審核並報請技術部總經理批准確認的承修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要簽定正式的契約或議定書,一般情況不允許先開工後簽契約,否則一律不予結算付帳。
3.4契約或議定書技術部經理必須親自審閱並報請技術部總經理審批後方可成立有效。
修船施工的有關規定
4.1船舶停航修理進廠前的準備:
4.1.1船舶修理進廠前必須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進塢或上台修理時還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調水準備工作。
4.1.2對進廠、進塢或艙內須動用名火作業修理的船舶在進廠施工前,除備留所需燃油外應全部調出燃油。
4.1.3機動船在進廠前需進行修前航行試驗,非機動船的原動機也要做修理前的性能試驗,測試各部數據並留記錄。
4.2船舶修理期間船舶負責人與技術部主管工程師的職責:
4.2.1船舶負責人在修船工作中的職責
-在修船施工工程中要密切配合技術部修船主管共同確保修船工作項目的落實和實施。
-嚴格把守船舶修理過程中的船舶修理過程中的船舶與機械、設備的技術標準、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
-組織領導修船工作中對船員工作的安排、安全監督質量和進度要求以及值班作息的布置安排與調整。
-嚴格掌握和控制在修船過程中的設備、另部件以及材料工具等的領取和使用情況。
-嚴格遵守執行公司對修船工作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條例和條款。
-聯繫與辦理修船竣工後船舶動態的各項準備工作。
-修船過程中對出現的較大的技術問題或變更擴大工程項目應及時向技術部主管工程師提出說明和要求。
-在修船工作中船長不允許隨意追加變更和擴大原定工程項目。
4.2.2修船工作中技術部主管工程師的職責;
-在船舶修理過程中對工程項目的落實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程進度的動態和修理費用支付的情況等方面負有管理和實施的責任。
-配合、協助和指導船員在修船中的工作。
-負責船舶修理進廠前後與廠家、船檢等方面的聯繫溝通工作。
-負責收集整理編寫技術資料和修船總結報告。
-組織調動與修船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繫溝通等方面的銜接工作。
4.3追加、擴大、變更工程項目的主要規定:
4.3.1在修船工作中原則上不追加、變更和擴大工程項目、增加修船費用(隱蔽項目除外),但確因需要必需追加變更、擴大時則應遵循下列各規定:
-追加變更、擴大工程的實施費用在10000元以內時,需由修船主管提出書面報告經技術部經理審批後方可立項實施。
-追加變更、擴大工程實施費用超過10000元時尚須報請技術部總經理審批。
-凡未履行上述各規定而由廠、船雙方共同私下研究確定並擴大工程支付費用時公司不承擔義務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4.3.2凡符合部、局和公司所頒布條例、規章制度的精神而追加、變更、擴大工程項目時均視為正常工作而不履行其它手續。
4.4重要零部件報廢手續增添的審定手續:
4.4.1修船工作中報廢換新另部件由船舶或廠方在檢測結果的基礎上提出申請,由修船主辦工程師辦理。
4.4.2報廢、更換另部件必須持檢測數據書面報告以及廠家或檢測部門出示的證明以及超極限或損壞零部件原件為依據經鑑定後方可報廢更新。
4.4.3大型的、價值較高的另部件還要經技術部主管備件工程師的核實和批覆。
4.5廠修期間的安全工作(見附頁)
修船工程竣工試驗交船的有關規定
5.1凡修理工程項目完全達到竣工標準經試驗合格時可簽署竣工單。
5.2對竣工工程的結算必須提交主修簽署的“項目竣工”及“工程項目結算單”。
5.3工程費用的結算必須由主修署名並經技術部經理審閱簽署後方可結算。
5.4船舶試驗交付使用的幾點規定:
5.4.1船舶試驗包括系泊試驗和航行試驗。
5.4.2船舶的系泊和航行試驗須按試車大綱要求和規定執行,航行試驗須在系泊試驗完成並解決存在問題後方可進行。
5.4.3船舶試驗時須有廠方、船方和技術部主管人員及指導輪機長的共同參與下進行,必要時還要請技術部經理參加指導。
5.4.4經過試驗一切合格的船舶方可投入正常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