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驗人員管理規定》是為規範船舶檢驗人員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締結或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的規定。由交通運輸部於2023年7月14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14日。
《船舶檢驗人員管理規定》是為規範船舶檢驗人員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締結或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的規定。由交通運輸部於2023年7月14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14日。
《船舶檢驗人員管理規定》是為規範船舶檢驗人員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締結或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的規定。由...
本規定所稱船舶檢驗是指對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貨櫃的檢驗。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艇、漁業船舶以及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的設施的檢驗,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檢驗管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對船舶檢驗...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檢局)是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各項檢驗工作的主管機構。 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船檢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業區設定船舶檢驗機構。 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是交通運輸部部長2019年發布的規定。內容解讀 《規定》共8章41條,分為總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檢驗業務範圍、強制檢驗、檢驗技術規範、檢驗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一)釐清漁業船舶檢驗有關各方職責 ...
《江蘇省船舶檢驗管理辦法》已於2000年11月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季允石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江蘇省船舶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船舶具備安全航行、作業的技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管理規定》在1996.01.12由農業部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漁業船舶具備安全航行、作業的技術條件,保障漁業船舶及其從業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本規則所稱“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對船舶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以督促船舶、船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認可組織等有效執行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本條例所稱船長,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長任職資格,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的人員。本條例所稱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
本條例所稱船長,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長任職資格,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的人員。本條例所稱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
《江西省船舶建造、監督檢驗管理規定》,檔案號是省政府令第70號,發布日期是1998年2月10日。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簽發江西省政府令第255號:經2022年7月1日第9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江西省船舶建造、...
本規則不適用於從事營業性運輸以外的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國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各港務(航)監督負責對進出本港的中國籍船舶實施安全...
在船舶營運期間,航運公司應當履行安全管理與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確保船舶處於適航或適拖狀態,按規定做好貨物的積載隔離,對旅客開展安全教育。第七條 船舶應當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保證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船舶應當建立開航前自查...
管理辦法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8號 《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局 長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情況;(五)船舶接受安全監督的情況;(六)航運公司和船舶的安全誠信情況;(七)船舶進出港報告或者辦理進出港手續情況;(八)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稅情況;(九)船舶檢驗技術狀況...
第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與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台,共享船舶進出港信息。第三章 船舶誠信管理 第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建立中國籍船舶風險分類分級評價管理制度。風險分類分級評價應考慮如下因素:船舶種類、船齡、檢驗發證質量、...
六、對各國外交官、領事官以及其他應受優待人員的行李物品的檢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七、航行內河和沿海的中國籍船舶,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以不施行檢查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通過港務管理機關,由各有關檢查機關進行...
十一、本通則所稱之檢查系指第二條所列各款,其他如港務局對管理船舶,海關對貨運監管檢驗徵稅等另有規定者,仍依照其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辦理之。十二、本通則所稱之港口,以經中央人民政府規定之國際通航口岸為限。十三、本通則公布施行...
(二十五)應制定企業質量方針及質量目標,並建立採購質量控制制度、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庫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質量信息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外包(外協)管理制度等。(二十六)應建立與所建造船舶相適應的質量檢驗部門並配備專職質檢人員...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執行公務時,著制服並出示工作證件的,可以上下外國船舶;因工作需要不便著制服的,經所在單位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後,憑工作證件上下外國船舶:(一)口岸檢查檢驗機構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檢查、檢驗單位的工作人員辦理檢查...
交通運輸部在沿海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具體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管理船舶保全員和公司保全員的培訓,對通過規定的船舶保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者,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全信息,並在法定的職責內按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