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通信設施,是指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通信子系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與船舶間進行聯繫的手段。主要設備是甚高頻無線電話。1975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在船上設定甚高頻無線電話的建議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交通管理通信設施
- 定義: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通信子系統
船舶交通管理通信設施,是指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通信子系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與船舶間進行聯繫的手段。主要設備是甚高頻無線電話。1975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在船上設定甚高頻無線電話的建議案。
船舶交通管理通信設施,是指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通信子系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與船舶間進行聯繫的手段。主要設備是甚高頻無線電話。1975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在船上設定甚高頻無線電話的建議案。有的國家(如美國)用法律規定進人其領...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又稱“船舶交通服務系統”。是指管理特定水域內船舶交通的系統。主管機關為在該特定水域內促進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及保護環境而提供的任何服務,其範圍可從提供簡單的情報信息到在港口或航道內廣泛地實施交通管理。...
和微波等不同頻段進行通信。船舶無線電通信正朝著提高可靠性、及時性、傳輸速率、自動化程度和實現全天候的方向發展。參考書目 國際電信聯盟總秘書處編,交通部通信導航局譯:《國際水上無線電通信手冊》,人民交通出版社,北京,1977。
交通設施指的是交通運輸中,必要的工具(包括車輛、船舶、飛機)、機械設備、場地、線路、通信設備、信號標誌、房屋(包括車站、倉庫、候車場地、售票場地)等。我國交通運輸比較落後,為了支持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現行建築稅規定,對交通...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簡稱AIS系統),由岸基(基站)設施和船載設備共同組成,是一種新型的集網路技術、現代通訊技術、計算機技術、電子信息顯示技術為一體的數字助航系統和設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誕生於...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廈門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和其他有關單位及個人。第三條 廈門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機構)對廈門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通航設施,是指為保障船舶過閘而修建的通航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通航設施管理區域包括上下游口門區之間,與通航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相關的區域。通航設施管理區域應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利、國土資源、漁業等...
船舶輔助動力裝置又稱“輔機”,是指船上的發電機,它為船舶在正常情況和應急情況提供電能.由發動機組、配電盤等機電設備構成了船舶電站.(1)發電機組 原動力主要是由柴油機提供,基於船舶安全可靠和維護管理簡便的考慮,大型的船舶配置有不...
第三條 交通部通信管理機構是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第二章 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及電台管理 第四條 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基本技術要求...
第八條 船舶、設施與VTS中心在通訊中使用語言為漢語國語或英語。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條 船舶在VTS水域內航行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制規定》、《蕪湖港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
第三十條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有關部門應當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保持助航標誌、導航設施明顯有效,及時提供海洋氣象預報和必要的航海圖書資料。第三十一條船舶、設施發生事故,對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時,主管機關有權採取必要...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及內河設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統(以下稱VTS系統)的區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設施(以下簡稱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代理人。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全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港口、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關要求,建設安全監督配套設施,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條禁止損壞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
第四章 內河農(林)自用船舶管理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
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技能的人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增配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準。第五條 船舶、設施上的人員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是為加強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的安全,維護國家權益,特制定本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
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信設施設備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進行維護和正常使用。第九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在本市沿海水域內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海上軍事管轄區、軍用船舶和設施以及以軍事目的進行海上施工作業的管理,不適用本規定。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漁業管理部門依法管理。第三條 海上交通...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作業或者活動水域範圍、自然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業區,並向社會公告。要求作業或者活動單位在安全作業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不得超範圍作業或者活動,無關船舶、設施不得進入。六是依據《海安法》增加...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海事局是依本規則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寧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VTS中心)依據本規則具體實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 船舶報告 第四條下列船舶、設施應按本章有關規定向VTS中心報告:(一)外國籍...
第十一條【許可管理】設定、使用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台(站)應當取得無線電台執照許可,並按使用需求取得無線電台識別碼(含水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呼號,下同)許可。在船舶、水上設施上設定、使用制式無線電台(站)的,由國務院...
第十一條 船舶、浮動設施上從事臨水作業的人員應當穿著救生衣。第十二條 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障通航安全的實際需要發布通航規定。船舶進入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的區域,應當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通航規定。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和船舶岸電建設、使用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碼頭岸電設施建設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服務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信設施設備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進行維護和正常使用。第九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二)...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32號公布時定名為《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別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錨地安全管理、船舶試航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1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以“蘇南運河無錫段感知航道信息化”項目為支撐,該項目由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航道管理局、無錫航道處、思創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旨在對蘇南運河無錫段,運用物聯網技術對航道交通設施管理、船舶交通量觀測統計、航道的船舶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