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

為加強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維護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營運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寧波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
  • 目的:保障船舶交通安全
  • 地區:寧波
  • 實質: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船舶報告,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務,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寧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VTS)管理區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和其他有關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海事局是依本規則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寧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VTS中心)依據本規則具體實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報告

第四條下列船舶、設施應按本章有關規定向VTS中心報告:
(一)外國籍船舶、設施;
(二)客船;
(三)危險品船舶;
(四)拖帶船隊等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設施;
(五)300總噸及以上的其它中國籍船舶。
300總噸及以下的其它中國籍船舶、設施,如配備有甚高頻無線電話(以下簡稱“VHF”),可自願參加本規則規定的船舶報告制度。
第五條船舶、設施在通過VTS管理區域內下列報告線時,應通過VHF按規定頻道向VTS中心報告船名、國籍、吃水、動態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情況。
(一) L1報告線:桃花島燈樁與蝦峙島東挑咀連線,VHF8;
(二) L2報告線:上溜網重島燈樁與桃花島西南端連線,VHF8;
(三)L3報告線:金塘島東南端宮山與塗泥嘴燈樁連線,VHF6;
(四)L4報告線:蟹浦山與太平山燈樁連線,VHF6;
(五)L5報告線:甬江口北導流堤燈樁與長跳嘴燈樁連線,VHF6;
(六)L6報告線:穿山西口--大榭1號燈浮與協和1號燈樁連線,VHF6;
(七)L7報告線:穿山北口--大榭島燈樁與穿鼻島燈浮連線,VHF8;
(八)L8報告線:穿山東口—經線122°01.4′E涼帽山以南段,VHF8。
第六條船舶、設施在VTS管理區域內L3、L4、L5、L7、L8報告線之間的水域,套用VHF6頻道向VTS中心報告,並保持VHF6頻道守聽;船舶、設施在其它VTS管理區域內套用VHF8頻道向VTS中心報告,並保持VHF8頻道守聽。
禁止船舶、設施使用VHF6、VHF8頻道進行與航行安全無關的通話。
第七條船舶、設施正橫筱洋貓燈樁時,應通過VHF8頻道向VTS中心報告船名、動態。
第八條船舶、設施在錨地、指定的錨泊點拋妥錨或靠妥碼頭後,應立即通過VHF向VTS中心報告船名、拋錨或靠泊的位置。
第九條從錨地、錨泊點起錨或從碼頭離泊的船舶、設施應在起錨或離泊前15分鐘,通過VHF向VTS中心報告船名、動態, VTS中心根據實時通航環境情況,合理組織交通。
因故未能按時開航的,應及時向VTS中心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十條在VTS管理區域內從事水上過駁作業的受載船舶,應在靠妥卸駁船後立即向VTS中心報告本船及卸駁船的船名、過駁貨物名稱,以及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第十一條在VTS管理區域內進行試航、測速或吊放救生艇演習等活動的船舶、設施,除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在活動開始時向VTS中心報告船名、活動內容、活動範圍等情況,活動結束後立即向VTS中心報告,並服從VTS中心的指令。
第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在VTS管理區域內的船舶、設施應立即通過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或主管機關其它部門報告:
(一)發生設備故障對航行安全有影響時;
(二)發生或發現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錨、船員或旅客發生意外等緊急情況;
(三)發現助航標誌異常、有礙航行安全的障礙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
第十三條由引航員引航的船舶、設施,引航員必須向VTS中心報告引航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引航員姓名或代號。
第十四條引航員發現被引船舶不適航或本人身體不適等原因,決定拒絕、暫停或停止引航,應向VTS中心說明原因,並報告擬對被引船舶當時的安全作出的安排。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 在VTS管理區域航行、錨泊、作業的船舶、設施,應服從VTS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船舶、設施通過正在進行水上過駁、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撈等作業的船舶、設施時,應慢速通過,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在VTS管理區域內需穿越航道航行的船舶(含島間渡輪)、設施應給沿航道行駛的船舶、設施讓路,並應儘快完成穿越。船舶、設施穿越航道時應與沿航道行駛船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大型拖帶船隊等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需穿越航道時,應事先向 VTS中心報告船舶動態,VTS中心應根據當時交通流的組織情況,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八條 在南航道內,船舶、設施同向航行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儘量避免追越。
20000總噸及以上船舶在蝦峙門航道內禁止追越,並避免在蝦峙門航道下欄山附近水域交會。
第十九條 能見度小於1000米時,禁止所有船舶從蝦峙門航道東口進入蝦峙門航道;能見度小於500米時,航行船舶必須擇地拋錨,禁止靠離泊作業。執行公務或擔任救助任務的船舶除外。
第二十條 遇災害性氣象、重大交通、污染事故及其它突發性事件時,VTS中心認為必要時可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VTS 中心發現人員落水、船舶失控、起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險情時,有權組織、指揮附近的船舶、設施進行救助,船舶、設施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必須聽從VTS中心指揮。
第二十二條 進入北侖港區錨泊的船舶、設施,應按VTS中心的指定在相應的錨泊點進行錨泊。
船舶、設施在緊急情況下錨泊,應立即向VTS中心報告。
第二十三條 船舶、設施在錨泊期間應按規定留足值班人員並在規定頻道保持守聽。
第二十四條 VTS中心發現船舶、設施走錨時,有權指令走錨船和附近船舶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險情。
第二十五條 船舶、設施在錨泊期間檢修對船舶操縱性能有影響的重要部件和屬具時,除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將檢修項目、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等情況向VTS中心報告,VTS中心認為檢修會對本船或他船的安全帶來危險,可責令船舶、設施停止檢修。
第二十六條 在VTS管理區域內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設施,除按有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批准外,還應及時向VTS中心報告施工船舶、設施的名稱、進點和撤離時間、拋錨定點的位置等情況,並接受VTS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務

第二十七條 應船舶、設施請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動態、助航標誌、水文氣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關信息服務。
當船舶、設施不再需要上述服務時,應及時報告VTS中心。
VTS中心應當為向其報告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提供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務。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設施提出建議、勸告或警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主管機關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本規則的實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免除船長對本船安全航行的責任,也不妨礙引航員和船長之間的職責關係。
第三十一條為避免危及人命財產或環境安全的緊急情況的發生,船長或引航員在背離本規則規定的有關條款時,應立即報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中的VTS管理區域是指蟹浦山(亭)與太平山燈塔連線以南,金塘島東南端宮山與塗泥嘴燈樁連線以西區域、大榭島沿岸附近水域、南航道、蝦峙門南錨地、蝦峙門北錨地以及蝦峙門口外原油過駁區。
南航道為桃花島燈樁到塗泥嘴燈樁,由以下六個轉向點連線為中心線左右各1海里的航道,航道寬度不夠2海里的,以自然水域界限為航道邊界。
桃花島燈樁方位000度,距離1.0海里、航向320度;
上溜網重島燈樁方位245度,距離0.3海里、航向333度;
筱洋貓燈樁方位245度,距離1.1海里、航向300度;
峙頭方位180度,距離2.5海里、航向270度;
螺頭角燈樁方位035度,距離0.7海里、航向315度;
塗泥嘴燈樁方位207度,距離1.0海里、航向240度。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中的錨泊點是指以下各點:
(一)1#錨位:位於北侖山方位060度,距離0.6海里處,用於雜貨過駁作業;
(二)2#錨位:位於北侖山方位085度,距離1.0海里處,用於雜貨過駁作業;
(三)3#錨位:位於黃牛礁燈樁方位230度,距離1.5海里處,用於化肥散糧等雜貨船待泊;
(四)4#錨位:位於黃牛礁燈樁方位210度,距離1.45海里處,用於一程礦船待泊;
(五)5#錨位:位於黃牛礁燈樁方位206度,距離0.95海里處,用於化肥散糧等雜貨船待泊;
(六)6#錨位:位於黃牛礁燈樁方位190度,距離1.35海里處,用於一程礦船待泊;
(七)7#錨位:位於黃牛礁燈樁方位160度,距離1.0海里處,用於原油過駁作業;
(八)8#錨位:位於黃牛礁燈樁方位128度,距離1.1海里處,用於原油過駁作業;
(九)9#錨位:位於黃牛礁燈樁方位101度,距離1.1海里處, 用於特殊船舶待泊。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未及事宜,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5年4月29日起施行。 原《寧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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