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時間
2009年08月27日。
規則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長江幹線東西梁山電塔聯線至白茆水道192﹟紅浮與大河圩塔形側面沿岸標聯線及裕溪口水道船舶交通管理系統轄區水域(以下稱VTS水域)。在VTS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代理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蕪湖海事局是監督實施本規則的主管機關。蕪湖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稱蕪湖VTS中心)依據本規則具體實施本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報告
第四條客(渡)船、客滾船、高速客船、旅遊船和危險品船(如原油和石油製品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石油氣船、液化天然氣船等)、海船、船隊、1000GT及以上的其他船舶、所有外國籍船舶、設施在通過以下報告線時,應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向蕪湖VTS中心進行船舶動態情況的報告:
1.上行船舶經過東西梁山電塔聯線。
2.下行船舶經過白茆水道193﹟紅浮與大河圩塔型側面岸標聯線。
報告內容:船名、船籍港、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最大吃水、船舶種類、裝載情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
第五條 第四條所列船舶在下列情況下,應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向蕪湖VTS中心報告船名、船位、航行動態和蕪湖VTS中心要求報告的信息,所使用頻道為蕪湖VTS中心規定的船舶報告頻道。
(一)在VTS水域內始發;
(二)在VTS水域內靠離碼頭、系離泊、錨泊前、拋錨後(泊位、錨位);
(三)在VTS水域內試航前;
(四)在通過蕪湖長江大橋前後。
第六條 船舶在VTS水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蕪湖VTS中心報告。
第七條 船舶、設施發現VTS水域助航標誌異常、有礙航行安全的障礙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迅速向蕪湖VTS中心報告。
第八條 船舶、設施與VTS中心在通訊中使用語言為漢語國語或英語。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條 船舶在VTS水域內航行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制規定》、《蕪湖港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主管機關頒布的其他有關航行避讓的特別規定。
第十條 船舶在VTS水域中航行,應以安全航速行駛並與周圍船舶、設施、危險區域保持安全橫距。
第十一條船舶在VTS水域內錨泊或靠泊應遵守有關規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內和禁止錨泊區錨泊,緊急情況下錨泊必須立即報告VTS中心。
第十二條船舶、設施在VTS水域內進行對通航安全產生影響的作業,應當在批准的區域內進行;在進入或駛離作業水域,應向VTS中心報告。
第十三條在VTS水域內,應船舶請求或VTS中心認為必要時,VTS中心將對船舶進行交通組織。VTS中心實施交通組織時,有關船舶應當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後順序、航速和航路行駛或在由VTS中心指定的水域停泊。
第十四條在VTS水域內發生船舶交通事故和污染水域事故時,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應服從VTS中心的指揮,並根據VTS中心的指揮和現場監督艇的調度下全力進行救助工作。
第四章通訊聯繫
第十五條 VTS水域的VHF通訊由CH04、CH06、CH10三個頻道完成。
第十六條 CH10頻道為船舶在VTS水域的呼叫頻道,CH04頻道為船舶向VTS中心報告的備用頻道。
第十七條船舶、設施在VTS水域內航行、停泊或作業時,應在CH06頻道上守聽,接受VTS中心的詢問並如實回復。必要時轉到CH04工作頻道。
第十八條當VTS水域發生緊急情況或其它可能嚴重影響船舶正常航行的情況時,VTS中心將在CH10頻道實施指揮或進行播報。
第五章船舶交通服務
第十九條應船舶請求或VTS中心認為必要時,VTS中心可為船舶提供助航服務和航行信息諮詢服務。當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時,應及時報告VTS中心。
第二十條應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或代理的請求,VTS中心可為其傳遞打撈或污染物清除等信息和協調救助行動。
第二十一條為避免緊迫局面發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議、發出警告或指令。
第二十二條應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或代理的請求,VTS中心可為其提供本規則以外的其他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的實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免除船長對本船安全航行的責任,也不妨礙引航員和船長的職責關係,涉及船舶安全、有效航行和操縱的決定權仍在船長。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則的,由海事機構依據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船舶”是指按有關
國際公約和國內規範規定應配備通信設備及主管機關要求加入VTS的船舶。
“VTS系統”是指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境,由主管機關設定的對船舶實施交通管制並提供諮詢服務的系統。
“VTS區域”是指由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布的,VTS系統可以實施有效管理的區域。
“VTS用戶指南”是指由設定VTS系統的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則制定頒布的便於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統的指導性檔案。
“船舶動態報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區域內,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進行有關航行動態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由蕪湖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