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道德法

托馬斯主義法學中的概念,最早由托馬斯,阿奎那提出,意指純粹存在於人類良心中的自然法。奧地利新托馬斯主義學家J.麥斯納在《自然法》(1949)一書中,承襲並發揮了這一概念,他說,自然道德法論的最高原則是“要行善,要避惡”。從中引出三極道德原則:第一級原則是避免過度,給予每人所應得的東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使行為符合社會生活,尊敬父母,服從合法政府,遵守契約,信仰上帝等。第二級原則是摩西十誡的內容。第三級原則即“被運用的原則”,如發給雇員的公正工資的原則等。麥斯納同意聖.托馬斯一來一達被天主教會贊同的理論,即自然道德法治只能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得到承認,所以社會和國家共同體對個人的干預是公正的。但又與托馬斯的普遍主義自然道德法論有所區別:其一,麥斯納不認為個別道德是自然道德法的附屬物,而認為自然道德法是根據個別道德成熟水平發展的;其二,麥斯納認為在社會和國家之外,還有個人獨立尊嚴的存在。就是說,麥斯納的自然道德法論具有現實的資產階級意識形態,尤其自由主義法律思想的濃厚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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