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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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財辦社〔2015〕58號
陝西省財政廳陝西省民政廳關於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財政局、民政局(社會事業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夯實自然災害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責任,結合工作實際,修訂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2015年5月29日

辦法全文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推進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機制改革,進一步落實救災工作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與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相對應的省、市(楊凌示範區)、縣(市、區)三級(以下簡稱省、市、縣)財政資金投入分擔機制,規範資金使用範圍,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陝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陝政辦函〔2012〕22號)和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6號),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是指中、省、市、縣財政安排的救災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鄉村人口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救災物資採購、管理、儲運等項支出。
第三條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
(三)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五)強化監督,注重時效。
第二章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
第四條依據《陝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將受災區域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劃分一般自然災害、較大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和特大自然災害四個等級。
達到《預案》規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的,視為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未達到啟動條件的自然災害視為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
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市縣承擔、省級補助,同時積極爭取中央資金的支持。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由市縣籌集。
第五條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市級民政部門應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規定,及時統計、核查和匯總上報所轄縣(市、區)災情。同時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第六條省民政廳接到市級民政部門的災情報告後,應及時會同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會商分析災情。會商情況及時通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對確認為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的,由省民政廳及時報請省政府啟動《預案》規定的應急回響等級。
第七條市級民政部門在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後,應進一步調查核實災情,將分縣災情數據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報省民政廳。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災區農戶住房倒塌或損壞數量抽樣核查方法》,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市級民政部門上報的倒損農房情況進行核定,並據此核定緊急轉移安置人數和需過渡性生活救助人數。根據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適時對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災區的災害損失情況、災區自救能力、災區需求做出評估。
第八條省、市、縣民政部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並保存好統計、核查工作的原始檔案,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資金使用範圍和救助項目
第九條救災資金包括市縣安排、中省補助的資金。
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為以下項目:
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民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民眾維修損壞住房。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寒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省級救災儲備物資採購和管理費,用於採購省級救災儲備物資、省級儲備物資的管理費用及補助市級民政部門代儲省級救災物資費用支出。
第十條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的救助項目由省級根據災情具體情況和財力確定。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的救助項目,由市縣根據自身財力自行研究確定。
第四章救助標準和分類救助
第十一條救災補助標準,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的標準由省級根據中央補助資金情況,參照中央補助標準,結合災情具體情況和財力確定;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的標準由市縣根據自身財力自行研究確定。市、縣立足自身財力,可提高救助標準。
第十二條按需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實施分類救助。一類救助對象為:受災的分散供養五保戶、孤兒、享受全額低保金或最高檔次低保金的低保對象、主要勞動力一級或二級重度殘疾戶、死亡人員家庭、重大傷病家庭、困難優撫對象,冬春救助期的災後農房重建戶。二類救助對象為:享受差額低保金或其他檔次低保金的低保對象、主要勞動力三級或四級殘疾戶。三類救助對象為:其他因災生活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在發放救災資金時,按類別分類分檔救助。分檔時應充分考慮各類對象的自救能力。分類救助標準由縣級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並報市級財政、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十三條對遭受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市級財政、民政部門可按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核定的自然災害救助項目、標準,向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申請重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及時向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
第十四條災害應急救助、倒塌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和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必須按每次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過程申報,其中:
災害應急救助資金申請報告應有:一次災害過程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人數,死亡(失蹤)人數,市、縣財政部門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應有:一次災害過程造成農房倒塌戶數和間數及需重建戶數,嚴重損壞農房戶數和間數及需重建戶數,一般損壞農房戶數和間數及需修繕戶數,市、縣財政部門安排災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過渡期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應有: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戶數和人數,市、縣財政部門安排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申請報告應有:一次災害過程農作物受災面積、成災面積、絕收面積,因旱造成民眾飲水和缺糧等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市、縣財政安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應有:因災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其中包括需口糧救助人數、需衣被救助人數、需取暖救助人數、需其他生活救助人數),市、縣財政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在災情發生後第一時間按照災情嚴重程度及各級責任,緊急撥付應急資金。
省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評估核實後的災情及中省補助標準及時下撥救災資金。
市縣財政、民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民政廳下達的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後及時下撥資金,嚴格按照撥款檔案明確的用途加強使用管理,並根據本辦法中明確的省、市、縣三級分擔比例安排本級資金。其中:災害應急救助資金應在3個工作日內全部撥付到縣級,縣級在收到撥款檔案後5個工作日內落實到受災民眾;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應在收到省級撥款檔案後15個工作日內下達到縣級,縣級要在收到撥款檔案後15個工作日內落實到戶、到人。
各級必須嚴格按照災情數據和受災民眾救助需求分配救災資金。資金撥款檔案同時報送同級政府辦公廳(辦公室)和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抄送同級審計部門和上級財政部門駐當地監督部門。
第六章資金預算安排、分擔比例和考核
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常年災情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和救災工作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救災工作經費主要用於工作會議和工作調研、災情核查、災情會商評估、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及應急演練等開支。
遭受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時,救災資金由市、縣負擔,中省予以補助。
應急救助資金,市級按每人一次性補助不低於10元的標準安排本級資金、縣級按每人一次性補助不低於20元的標準安排本級資金;倒塌農房恢復重建資金,市、縣按每戶補助不低於5000元的標準安排本級資金,西安、延安、榆林三市市、縣承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其他各市市、縣承擔比例為6:4;損壞農房修繕資金,市、縣按每戶補助不低於500元的標準安排本級資金,西安、延安、榆林三市市、縣承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其他各市市、縣承擔比例為6:4;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市級按需口糧救助人口每人5元的標準安排本級資金,縣級按需口糧救助人口每人不低於10元的標準安排本級資金;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市、縣兩級分別按需生活救助人口每人一次性不低於5元的標準安排本級資金。
本級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要納入財政預算,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地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2081502]科目。
第十七條根據市級申請,省財政廳、民政廳按核定的災情、救助項目和標準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各受災市(區)應對所轄各受災縣(市、區)按省上要求標準足額安排市級補助資金。其中倒塌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與市、縣安排資金掛鈎,對市、縣未安排本級資金的,省財政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民政廳按照規定標準對市、縣自然災害救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對當年發生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地區,市、縣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未達到本級應承擔標準的,省財政廳在安排下一次救災資金時予以扣減。對足額安排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省財政廳在安排下一次救災資金時按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第七章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縣財政、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財務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不得優親厚友,不得平均分配。
第二十條縣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原則,通過個人申請、村委會(村民代表大會、村民監督委員會)評議、鄉鎮審核、縣民政局審定四個程式確定救助對象。
第二十一條縣級民政部門要規範和公開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式,在發放救災款物過程中,應遵守財務和現金管理規定,指定兩人以上共同負責。受災民眾領取救災資金時,應在《受災民眾救助花名冊》上籤字,原則上由本人領取,對本人無能力領取的老弱病殘人員,可委託他人或由村委會指定人員代領,代領人必須簽字蓋章,並將資金及時送達救助對象。
第二十二條已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縣(市、區),救災資金應通過“一卡(折)通”發放。冬春救助確須採取實物形式救助的,應嚴格按照招投標和採購管理有關規定組織採購,市、縣實物救助資金量不得超過省財政下撥總資金量的10%。市、縣本級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可根據同級政府決定,用於採購生活類救災物資,保障受災民眾生活。
第二十三條市、縣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民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省財政廳、民政廳適時對市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逐級逐戶檢查,定期、不定期進行通報,對違反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糾正。
第二十五條挪用、侵占或貪污救災資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資金。對直接責任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市、縣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用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印發的《陝西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陝財辦社〔2011〕1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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