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自治區、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分別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自治縣的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和局長、科長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 出處:《法學大辭典》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實行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負責制。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服從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並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除行使一般的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外,還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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