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自治區、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分別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自治縣的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和局長、科長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 出處:《法學大辭典》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自治區、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分別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自治縣的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和局長、科長組成。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自治區、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分別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國家行政機關,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概念 地方政府是指一個國家的特定地方內,具有規範性之自我治理能力(即所謂地方自治)的政權團體,與中央政府相對...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回族自治區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由...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本級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長、副州長,自治縣縣長、副縣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位於臨夏市紅園路13號,成立於1956年11月19日,是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的國家行政機關,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匯報工作。在臨夏...
(五)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地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傳達和督促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六)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應急事件和...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擔全州政府黨組會、全體會、常務會和州長辦公會、辦公室黨組會、室務會等會務工作;辦理州政府和辦公室各類公文、文電的起草、把關、文印、收發、傳遞、歸檔等工作;負責辦公室系統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制定本規則。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外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外事工作的決定。(二)負責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自治區各部門、各地州(市)外事工作,協調處理自治區重要...
(六)堅持從自治區實際情況出發,具有地方特色,條文內容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行政立法工作,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建立立法諮詢專家庫,完善立法諮詢論證制度。起草或者制定涉及政治方面法律、法規的配套地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所管轄的發改委、教育廳、科學技術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交...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
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在王爺廟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內蒙古自治政府改名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11] 清康熙三年(1664年),康熙皇帝以戈壁為界劃分為內札薩克蒙古和外札薩克蒙古。“內蒙古”之稱最初就由“內札薩克蒙古...
自治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在行使同級國家機關職能的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
2013年6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第一章 總則 一、第十二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三)負責貫徹落實立法工作專家諮詢論證制度、聽證制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制度;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所屬部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徵求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意見的工作。(四)組織進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立法...
會議研究了籌備成立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的有關事項。同時,變更了原行政建制,除將興安、哲里木、昭烏達、卓索圖盟,呼倫貝爾地區改稱省外,又在原興安東省地區劃設了納文慕仁省。政府正式成立,民國35年(公元1946年)5月25日,東蒙古...
一、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銀川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四)自治區政府、呼和浩特市政府和包頭市政府要根據黨的十五大要求,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定》,積極推進行政立法工作。要把自治區改革和發展的重點作為行政立法工作的重點,在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部分規章(6件)》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4年6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自治區城市供水實施辦法(新政函[1996]49號...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外,還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職權 行政機關的職權通常由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分執行與管理兩個方面。在執行方面,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代議...
地方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