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指南

在臨江行政區域內居住,有本市常住非農業戶口(按屬地管理原則,戶口和居住必須在同一縣(市)區內)的城鎮居民,凡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及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指南
  • 所屬地區:臨江
保障標準,不能申報,審批程式,提供材料,領取程式,法律依據,

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130元。發放標準是差額補助,享受低保的人員每月人均補差標準為30—50元。

不能申報

1、申報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擁有、購買非維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車、機車、手機、空調、電腦、鋼琴等高檔消費品的;
3、飼養名貴花草、存有名貴書畫等觀賞品及收藏品的;
4、有證券投資行為的;
5、家庭存款及金銀首飾折合成現金合計超過一定數額(一般為超過全部家庭成員3個月應領取保障金的總額)的;
6、有房屋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檔住房的;
7、申請日前3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8、家庭月電話費用較高的;
9、有較大額度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10、家庭成員有經常出入於高消費場所的;
11、家庭成員出資安排子女擇校或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
12、家庭成員自費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的;
13、好吃懶做、遊手好閒或賭博、吸毒、嫖娼人員,在其本人未徹底改正前不得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14、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領取保障金或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
15、在就業年齡內(男18-55周歲,女18-5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應首先通過勞動(自謀職業、臨時工)獲取收入,如無就業願望不進行登記或已登記,但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接受就業安排的;
16、已享受低保的人員(指有勞動能力的)要無條件加入戶籍所在社區的服務組織,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和活動,按規定一個月內兩次以上不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的;
17、家庭人戶分離情況不清(不含拆遷戶),家庭中父母雙方是農業戶口,依靠土地生存,而其未成年子女擁有城市戶口的;
18、違反《婚姻法》、《收養法》和《計畫生育法》且不服從處罰的人員及家庭;
19、家庭因徵用土地而“農轉非”,並自願領取一次性補償金的;
20、外地來本地就讀的在校學生或外來務工人員;
21、被開除公職的勞教人員和服刑人員,在教育和服刑期間,不享受低保待遇;
22、對於自謀職業從事經營、修理、運輸、人力拉腳、拉貨、服務等各種行業的人員要如實報告其實際收入,已從業卻不報的或隱瞞收入的;
23、對於在核查過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定,經街道或社區評議委員會表決不應納入的;
24、經當地政府認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審批程式

1、困難居民寫出書面申請報社區居委會;
2、社區接到申請後對於受理的先幫助就業;
3、申請人填承諾書及申請審批表;
4、由社區入戶調查核算收入,組織材料;
5、社區公示後(第一榜)無異議,集體確定名單上報街道辦事處;
6、街道入戶調查、材料審查;
7、街道確定名單公示(第二榜)一周后,無疑議的可上報區民政局;8、區民政局(低保中心)材料覆核,入戶調查、審批。

提供材料

1、戶籍證明、身份證、下崗證(託管證)、失業證、特困證、再就業優惠證、退(離)休證、有贍養撫(扶)養關係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2、收入狀況證明。應如實填寫就業和收入情況,並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名章;
3、傷殘人員應提供由殘聯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複印件;
4、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提供勞動鑑定部門發給《企業職工因公傷殘待遇證書》、《勞動鑑定表》或區級(含本級)以上醫療、醫務或勞動鑑定;
5、對生育二胎的,政策允許的予以保障,違反計畫生育的,視情況也可不予保障;
6、18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需提供所在學校證明,上私立學校和自己自費擇重點校的將不予保障;
7、離婚家庭需提供離婚證(協定書)或判決書及複印件;
8、兩代以內同一家庭分立戶口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請,同時出具其他方戶口所在街道未申請低保的證明,並按同一家庭成員計算家庭總收入;
9、申請低保,必須人戶在一個區域內(以鎮級街道為準)。

領取程式

1、低保金已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地區,低保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領取證》、戶口簿和戶主身份證,到所屬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領取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低保金。
2、低保金未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地區,低保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領取證》、戶口簿和戶主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低保金,指定地點可以是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行動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對象,街道、鄉鎮應委派專人負責將低保金及時送達。

法律依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271號令發布)
2、《吉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
3、《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審批程式及工作流程》
4、國家民政部,省民政廳有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檔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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