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指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由社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救助和不予救助的決定
  • 承辦部門:社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市民政局。
  •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 收費標準:不收費
服務對象,政策依據,前置條件,服務程式,提供材料,行政救濟,

服務對象

凡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戶口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

政策依據

《恩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恩市政辦發(2004)12號]

前置條件

(一)家庭成員已經盡到法定義務,而人均收入仍然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二)無政策規定的禁止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
(三)在接受低保救助後,願意承擔相應義務。

服務程式

(一)本人申請: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社區核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三)社區評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制度,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小組。
(四)社區公示: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採取張榜公布的形式,徵求民眾意見。
(五)鄉鎮、街道覆核收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六)鄉鎮、街道到社區公示:對社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後,及時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市民政局,並張榜公布初審結果。
(七)市民政局公示結果:市民政局對初審材料全面複查後,自居民遞交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張榜公布。對決定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社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八) 市民政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發放《恩施州社會救助證》,發給低保金。

提供材料

(一)戶主提出要求給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申請書(表);
(二)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
(三)戶主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戶主近期免冠1寸照片二張。

行政救濟

(一)行政複議:
(二) 行政訴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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