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辦理條件,辦理手續,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費用情況,
辦理對象
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
辦理條件
凡具有本市常住非農業戶口,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下列三類人員: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人員或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辦理手續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般由戶主於每月5日前向常住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企業或單位不能以集體戶的方式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有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員)工的,應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
2、有離退休人員的,應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和有關憑證;
3、有領取下崗職工生活費的,應由其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出具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證明或證件;
4、有單位拖欠工資達3個月以上的,由申請者所在單位出具拖欠工資的證明;
5、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核准的證明或證件;
6、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的人員,應由街道、鎮(鄉)勞動服務機構提供就業狀況證明;
7、殘疾人應提供殘疾證;
8、有農業戶口的,由本人提供結婚證,由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口證明,由村、鎮(鄉)出具家庭養殖業、種植業等的收入證明;
9、夫妻離異的,應提供離婚證;
10、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
辦理流程
城市低保申請
戶主向常住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家庭成員有《自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相應材料)--→社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表》,對象簽署承諾書,社區簽署意見並張榜公布無異議後,上報街道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或鎮(鄉)人民政府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張榜公布後上報區(縣)民政部門--→區縣民政部門審批、確定發放金額,並張榜公布。
辦理時限
審批機關自居民遞交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費用情況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