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城鄉困難民眾最低生活保障辦理指南

城鄉困難民眾最低生活保障是由民政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城鄉困難民眾最低生活保障辦理指南
  • 受理機構:民政局
保障標準,申請條件,審批程式,申請材料,

保障標準

從2014年1月1日起,中心城區和新城區執行同一標準,分別由518元/月和440元/月提高至560元/月;中心城區農村低保和新城區農村低保標準,分別由250元/月和210元/月提高至270元/月。

申請條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居住在本市的居民;
2、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農業戶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所擁有的住房、車輛等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審批程式

1、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初審,將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5日後,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複審,並委託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複審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再次張榜公示;公示5日後,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區民政部門。
4、區民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對複審結果的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申請人居住地第3次張榜公示;公示後5日內無異議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存摺;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存檔備案。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
2、家庭收入、財產情況的書面說明及同意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委託書;
3、居民戶口簿、家庭全體成員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應有戶籍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4、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家庭成員,須提供有關求職登記證明、下崗失業證、培訓和推薦就業情況等證明;
5、殘疾人應當提供殘疾證原件和複印件;
6、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提供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7、有在校學生的家庭,應當提供子女就讀學校證明;
8、非農業戶口的應當提供就業和收入證明;農業戶口的應當提供家庭承包土地畝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複印件)和種植、養殖等情況;
9、夫妻離異的,應當提供離婚證、離婚協定書、離婚判決書或者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定書、調解書等原件和複印件;
10、因患嚴重疾病失去(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報告以及住院結算憑證;
11、房屋屬自有產權的,應當出具房產證、土地證等權屬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屬租房居住的,應當出具租房協定書原件和複印件;屬借住親友房屋的,應當出具借住房屋產權證複印件和產權人證明;
12、家庭中有因拆遷安置或者建設征地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須提供由區國土規劃部門出具的拆遷安置或者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時間、安置補償費等有效證明材料;
13、提供申請前2個月的家庭水電費、通訊費或者物業管理費繳費憑證;
1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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