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鄉低保申請指南

洛陽市城鄉低保申請指南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城鄉低保申請指南
  • 發布單位:洛陽市政府
資格條件,低保標準,辦理流程,提交材料,辦理依據,

資格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認定
(一)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1)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2)家庭經營淨(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3)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5)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機動船舶、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房屋、債權、其他財產等。擁有兩處及兩處以上房產的城鎮居民原則上不得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標準

(一)低保標準。城市低保標準為:城市區每人每月350元、縣(市)每人每月320元。農村低保標準為:城市區每人每年2380元、縣(市)每人每年2040元。隨著經濟發展和財力增強,適時提高保障標準。
(二)保障水平。城市低保採取補差發放,即城市低保標準減去家庭人均收入,全市人均發放220元/人/月。農村低保採取分類發放,A類:129元/人/月、B類:109元/人/月、C類:89元/人/月,全市人均發放109元/人/月。城市低保按月發放,農村低保按月或按季發放。

辦理流程

(一)申請。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二)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並予以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四)評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定的低保公開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五)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符合條件、擬批准給予低保的,要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並將擬批准名單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低保公示欄以及政務大廳設定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批准給予低保的,發給低保證,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要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提交材料

申請人需提交材料包括:戶口本、申請人身份證、收養證、婚姻證書等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係的證明和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有關收入和身份的關係證明材料,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職人員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填寫《申請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收入證明》,由勞資人事部門負責人或者經辦人簽名。
(二)下崗職工提供所屬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證明。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提供所屬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
(四)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費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五)個體勞動者提供轄區工商部門出具的經營收入情況證明。
(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和無業的申請人,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填寫的《申請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收入證明》。
(七)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提供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
(八)在就業年齡內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重度殘疾人提供第二代殘疾證。
(九)夫妻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十)家庭經濟狀況聲明書。
(十一)家庭經濟狀況授權核查書。
(十二)當地縣(市)區政府規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各款由單位出具的證明,應當加蓋單位印章。

辦理依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45號)、《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豫政〔2013〕51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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