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時經營
- 定義: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發給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活動
臨時經營指的是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發給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該領取營業執照而未領照以及領取行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經營應納營業稅的業務收入,都應按規定繳納臨...
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 (1995年6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號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內容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告市場秩序,加強對臨時性廣告經營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
第五條 徵收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同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第六條 已繳納臨時經營營業稅的,不再繳納所得稅。第七條 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
上海市工商企業從事臨時經營暫行規定是1992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發布的檔案,是為了有利於本市工商企業轉變經營機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本市工商企業轉變經營機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青島市臨時經營營業稅暫行規定 (1991年10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稅...
對臨時經營徵收營業稅所作的規定。對臨時經營者徵稅,在不同歷史時期有過不同的名稱和規定,50年代實行工商業稅時,稱為“臨時商業稅”(簡稱“臨商稅”),是工商業稅的組成部分。1958年實行工商統一稅時,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臨時占道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在1999.11.05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經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具體內容 ...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
第四條 企業需要在核定的經營場所以外,臨時設點擺攤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向設點擺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臨時經營證明,在批准的地點和期限內營業。舉辦臨時性交易活動,需要占用非經營場所的,應由舉辦部門徵得交通、公安...
(一)擬經營食品類別的說明;(二)經營場所平面圖;(三)食品安全承諾書。僅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不需要辦理備案。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域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依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明確食品攤販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
(五)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在食品攤販臨時攤群點核准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告知食品藥監、公安交警等部門。第九條 食品攤販臨時攤群點設定情況應通過設定標誌牌或在媒體、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設定位置、區域面積、經營時間、攤點...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和城鎮市容環境衛生以及周邊居民生產、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經營區域、時段,供食品小攤點經營,並向社會公布。中...
臨時商業戶指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店名及業務的商販。因其經營業務、地點不固定、時歇時停,亦稱臨商。根據1951年9月1日財政部公布的 《臨時商業稅稽徵辦法》規定,凡無固定營業場所的行商及固定工商業在外埠銷售本業以外的貨品者,均應...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授權上述部門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證書籤發工作。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可以用電子或書面形式將許可證申請寄送或呈送至發證機構,在收到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有效申請後,各發證機構應當按照商務部...
對所有攤販登記造冊,攤位編號,定時定點,劃線經營。第七條二、三類區域設定的早夜市集中經營區,限時經營。經營時間早市控制在上午9時以前,夜市控制在下午下班半小時以後。第八條占道經營實行報批備案制度。各區對擬在二、三類區域設定的臨...
第十六條用於工商業經營的臨時建築,由批准建設的單位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臨時建築規劃驗收合格證。臨時建築規劃驗收合格證應列明該臨時建築的使用性質和使用期限。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土地主管部門、市規劃主管部門以及各...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因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時,可以申請開立異地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資金的收付。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後,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
在收到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據後的十五天內,商務部在可申請數量範圍內統一辦理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批准手續,並以部函形式下達全國各經營者臨時出口許可的分配數量。 第十四條 對管理期限超過一年的商品,商務部...
在收到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據後的15天內,商務部在可申請數量範圍內統一辦理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批准手續,並以部函形式下達全國各經營者臨時出口許可的分配數量。第十四條 對管理期限超過1年的商品,商務部將從第2...
無證商販指的是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沒有營業執照,從事商業經營的攤販和個體業戶。對無證商販一般按臨時經營徵收營業稅。對於此種無證商販,按照現行稅制規定,除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外,應按臨時經營營業稅的較高稅率徵收,並可...
“零散稅”是對證照不全、地處偏僻、經營規模小、盈利能力差的個體經營戶和集貿市場的臨時經營戶收繳的稅收。按照規定,臨時發生納稅義務的零散稅收納稅人,應持相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零散稅收納稅人登記,稅務機關為其核定應納稅額後,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
臨時經營 1、臨時到本省、市、縣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2、經營地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
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使用範圍:設立臨時機構(如工程指揮部、攝製組);異地臨時經營活動(如建築施工及安裝活動);註冊驗資、增資。其特點:(1)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2)註冊驗資...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因故停業,應向原登記或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暫時交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在停業期間不繳納管理費。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遺失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應向原登記或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