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商業戶

臨時商業戶指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店名及業務的商販。因其經營業務、地點不固定、時歇時停,亦稱臨商。根據1951年9月1日財政部公布的 《臨時商業稅稽徵辦法》規定,凡無固定營業場所的行商及固定工商業在外埠銷售本業以外的貨品者,均應於銷貨所在地交納臨時商業稅。簡稱“臨商稅” ,習慣通稱“行商稅”。屬工商業稅的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時商業戶
  • 釋義: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店名及業務的商販
同時規定以一次營業額滿15萬元(舊幣)為起征點,整批貨物分批出售者,合併計算。採用比例稅率,按營業額計征。由稅務機關指定行棧或收購貨物的工廠、商號代扣代繳稅款。農民、漁民、牧民、獵戶出售自產貨品免稅。1958年稅制改革時臨商稅併入工商統一稅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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