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主管部門及辦理程式
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發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瀋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在商務部授權範圍內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授權上述部門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證書籤發工作。
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可以用電子或書面形式將許可證申請寄送或呈送至發證機構,在收到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有效申請後,各發證機構應當按照商務部授權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臨時出口許可批准檔案和相關電子數據,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許可證。
獲得臨時出口許可證後,經營者應向質檢總局授權的臨時發證機構申領紡織品原產地證書。兩證的數量、金額等相關內容應該一致。
臨時出口許可證用於辦理本國的出口報關手續,對屬法檢出口的紡織品,海關還應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有關進口國則憑商務部電子數據和書面許可證及主管發證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驗放通關。
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適用範圍及報關規範
1)適用範圍
①目前公布的管理目錄為《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輸美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經營者在出口列入上述目錄範圍紡織品前,應到當地發證機構辦理相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②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適用於以下海關監管方式:一般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其他貿易。
③對出口至歐盟、美國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紡織品和服裝,無需申領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2)報關規範
①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管理,在公曆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
②出口樣品的,對於每批商品數量不超過50件(套、雙、千克或其他商品單位,不包括打、噸等計量單位)的,可免領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但屬於進口國(地區)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範圍內向發證機構申領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③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塗改、偽造和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