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城區占道經營規範管理試行辦法在新鄉市進行試行辦法,其中針對的是城區占道經營規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城區占道經營規範管理試行辦法
- 地區:新鄉市
- 類型:試行辦法
- 對象:城區占道經營規範管理
第一條為規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行為,維護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新鄉市城區範圍內占用街道、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性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占道經營是指在城市道路兩側、居民區內、市場外延、學校周邊、醫院周邊、賓館周邊、公共廣場周邊等區域商鋪外擺放、加工、銷售等經營性行為以及各類流動生產經營性攤點。
第四條各區政府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占道經營的規範管理工作,市工商、規劃、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協同做好城區占道經營管理工作。
占道經營管理工作納入“數字城管”進行監督考評。
第五條工商部門對臨街經營戶頒發營業執照前應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查勘,核實其經營場所情況。
第六條城區占道經營實行分區分類管理。
城區劃分為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分別按以下原則進行管理:
(一)一類區域嚴禁。即一類區域除市政府早餐工程攤點等市政府特批的便民服務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占道經營,有門店的必須進店經營,無門店的攤點就近分流。
(二)二類區域嚴控。即二類區域控制占道經營數量,有門店的進店經營,無門店的進入市場,既無門店、附近也無市場的,可在有條件的路段或區域,統一划定臨時攤點占道經營區,集中經營。設定路段人行道寬度應當留足3米以上,不得妨礙正常通行。
(三)三類區域規範。即三類區域可根據場地條件和民眾需求,在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及安全的前提下設定臨時攤販區、便民服務點、早夜市集中經營區。可以零散設定占道經營攤點,每個攤點經營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米。對所有攤販登記造冊,攤位編號,定時定點,劃線經營。
第七條二、三類區域設定的早夜市集中經營區,限時經營。經營時間早市控制在上午9時以前,夜市控制在下午下班半小時以後。
第八條占道經營實行報批備案制度。各區對擬在二、三類區域設定的臨時攤販區、早夜市集中經營區,應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在確保不影響正常通行秩序和市容環境,並充分徵求周邊居民意見的前提下,劃定允許經營區域,上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區政府在設定便民服務點後,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春節煙花爆竹和季節性農產品銷售需占道經營的,各區政府對擬設攤點勘察論證,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並落實管理責任。
第九條水產、鮮活、肉類加工等易造成場地污染的項目應進入市場內經營,嚴格控制上述產品的占道經營。
第十條占道經營攤點應做到規格一致、整齊劃一,禁止在劃定區域外的道路上放置燈箱、牌匾。各攤點應當自備垃圾、泔水、污水收集設施和防污染攤布,並及時清掃垃圾雜物,保持攤位周邊環境衛生。對不按照規範要求進行經營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取締。
第十一條占道經營者應保證滿足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三)長期以擺攤設點從事瓜果、蔬菜、食品、商品等生產、加工、販賣、銷售為業,並作為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
(四)具有申請經營項目的相應技術特長和經驗;
(五)遵守市容環境衛生、市場秩序、食品安全等管理規定,並服從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六)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簽訂環境衛生管理和規範經營承諾書並嚴格遵守承諾。
第十二條各轄區政府對現有的占道經營攤點,由各區政府逐一檢查,符合規定的予以保留和登記,並劃入就近區域,實行統一管理。不符合規定的限期取締。對尚無經營攤位的,各區政府應建立登記台帳,按登記順序先後安排經營者。
第十三條占道經營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經營項目規範經營,不得妨礙車輛、行人的通行和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
(二)禁止在劃定區域及周邊搭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定其他任何固定設施;
(三)不得使用任何音響等設施招攬生意,並按有關規定要求使用清潔能源;
(四)確保用電、用氣、用火等安全;
(五)不得損害道路、下水、綠化、亮化等市政公用設施,不得損毀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
(六)守法經營,服從管理,確保經營區域的環境衛生,按時繳納垃圾處理費用;
(七)必須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所有證件(亮證經營),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
第十四條占道經營攤點優先安排本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失地農民、殘疾人、拆遷無業戶和其他困難群體。
第十五條對占道經營攤點由轄區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除收取垃圾處理費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占道經營者收取任何形式的占道費用。
第十六條占道經營攤點應服從所在區或市統一安排,因重大活動或城市建設和交通管理等需要,區政府負責調整、轉移、取消占道經營區域,占道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無條件騰退所占用道路。
第十七條規劃建設部門應完善商業配套設施,鼓勵各類便民攤、點、亭、流動車等進入居民小區、大型超市和經批准的便民服務點定位設定,就近為居民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區政府、公安、工商、城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未在劃定區域內占道經營的,應依法予以清理取締;對已登記占道經營者不服從管理,出線經營、流動經營、沿街叫賣、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生產生活、民眾反映強烈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堅決取締其占道經營。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占道經營行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臨時占道損害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等設施的,損害人應當依法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在臨時占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不服從管理,侮辱、毆打、阻撓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新鄉市城區占道經營區域類別劃分
附屬檔案
新鄉市城區占道經營區域類別劃分
一、一類區域(指城市主幹道、重要公共場所和交通樞紐)
新中大道、牧野大道、新飛大道、和平大道、勞動街、勝利街、解放大道、西華大道、建設路、宏力大道、平原路、人民路、金穗大道、向陽路、華蘭大道、科隆大道(化工路)、黃河大道、市區環路(東環或107國道、南環、西環、北環)、高鐵站區、“兩站”區域、廣場遊園、道路橋樑和學校、醫院、政府、軍事重點部位周邊。
二、二類區域(指城市次幹道)
新八街、新七街、東明大道、新五街、福彩街、新二街、新一街、豐華街、學院街、振中街、文化街、自由街、中原路、榮校路、濱河路、中同路、高村路(八一路)、健康路、友誼路、紡織路、道清路、文岩路、柳青路、海河路、午陽路、德源路、靜泉路、老新延路、老新濮路、老新原路。
三、三類區域(指城市背街小巷)
中心城區除一、二類街路之外的其它街道、背街小巷及城鄉結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