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臨時經營營業稅暫行規定》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1年10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臨時經營營業稅暫行規定
- 所屬地區:山東省青島市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1991-10-08
- 發布機構:青島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0-08
【生效日期】1991-10-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臨時經營營業稅暫行規定
(1991年10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稅範圍內經營業務的下列單位和個人,均須按本規定繳納臨時經營營業稅:
(一)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和未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經營地點,且未在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外銷商品稅收管理證明單的”;
(三)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經營範圍的個體工商業戶。
第三條稅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徵收管理,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條臨時經營營業稅,按其營業收入額的10%徵收;經營糧食的,按其營業收入額的5%徵收。納稅人販賣工業品、手工業品、銷售收入額在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上的,按有關規定加成或加倍徵收臨時經營營業稅。
第五條臨時經營營業稅以營業收入額二十元為起征點。對整批商品總值達到起征點而分次銷售的,按每次銷售額計征臨時經營營業稅。
第六條徵收臨時經營營業稅,對當日納稅額在一百元(含一百元)以上的,使用“山東省稅收完稅證”並同時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當日納稅額不足一百元的,使用“青島市臨時經營定額完稅證”,內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定額完稅證”)。
第七條“定額完稅證”由青島市稅務局統一印製,按票證管理辦法嚴格管理。
“定額完稅證”須加蓋徵收機關和徵收人員印章,並填寫經營商品名稱、徵收日期方為有效,塗改、撕毀的“定額完稅證”無效。
第八條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徵收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