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工商企業從事臨時經營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2年9月8日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個體工商戶可以承包、租賃其他企業;可以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和國家允許的邊境貿易;可以與其他經濟實體進行聯營,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聯營協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十五條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
第七條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執照、貨源、資金、證明、契約、發票、銀行帳戶、經營場所及其他方便條件。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條,單位從事無照經營的,應當責令終止...
“上海市工商企業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根據國務院《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施行細則》,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對工商企業登記管理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作出的地方性規定,...
第十四條 凡是從事糧油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應執行國家有關糧油價格規定和供應政策。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購倒賣和抬價出售國家的限價糧油商品,不得抬價向農民搶購糧油。第十六條 上海糧油行業協會可在市物價局指導下,...
從事糧油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糧油價格規定和政策。在市物價部門指導下,上海糧油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發布國家限價外的糧油品種的銷售價格,供經營糧油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參照。上海糧油行業協會應當將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發給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合作或聯戶經營的企...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制定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個人合夥、私人企業的登記管理,在沒有制定相應的法規之前,可參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因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時,可以申請開立異地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資金的收付。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後,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