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定,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 別稱:創立人
  • 含義: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等的人
  • 相關法律:《公司法》
相關規定,召開創立大會,

相關規定

發起人的範圍
《公司法》實施以前,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曾有過比較嚴格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十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當時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該條例考慮到私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規定私營企業應採取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則主要是基於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的國情。《公司法》基本上採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
發起人的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 5 人。
發起人的出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 20 % 。
認購股份,繳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需報送的檔案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檔案: ① 批准設立公司的檔案; ② 公司章程; ③ 經營估算書; ④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⑤ 招股說明書; ⑥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⑦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召開創立大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在 30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 15 天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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