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
- 類型:暫行通知
- 內容:制度,規章
- 對象:銀行
委員會,簡介,方式,評價標準,安全狀況,管理狀況,盈利狀況,流動狀況,風險評價,銀行評級,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
委員會
關於印發《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暫行)》的通知
銀監發〔2004〕3號
各銀監局:
《評級體系》要求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價,不僅對商業銀行的靜態風險進行評價,同時應對商業銀行的發展態勢進行評價;不僅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進行評價,同時應對商業銀行識別、監測、管理、控制風險的能力進行評價;不僅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進行定量分析,同時應進行以判斷為主的定性分析。依據《評級體系》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做出的評級結果,將作為銀監會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鑒於《評級體系》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工作體系,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補充,請你們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報告銀監會。
銀 監 會
二○○四年二月五日
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暫行)
簡介
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是銀行監管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監管機構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風險表現形態和內在風險控制能力進行的科學、審慎的評估與判斷。監管機構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風險評級,既不同於股份制商業銀行自身的評價,也不同於社會中介機構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評級。它是以防範風險為目的,通過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及經營狀況的綜合評級,系統地分析、識別股份制商業銀行存在的風險,實現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持續監管和分類監管,促進股份制商業銀行穩健發展。
方式
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主要是對銀行經營要素的綜合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狀況評價、資產安全狀況評價、管理狀況評價、盈利狀況評價、流動性狀況評價和市場風險敏感性狀況評價以及在此基礎上加權匯總後的總體評價。評級結果將作為監管的基本依據,並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市場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重要參考。中國銀監會將根據評級結果確定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和依法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評價標準
(一)定量指標(60分)
1.資本充足率(30分)
10%以上:30分
8%至10%:25至30分
6%至8%:14至25分
2%至6%:0至14分
2%以下:0分
資本充足率的概念與相關計算方法見監管部門制發的相關檔案。
2.核心資本充足率(30分)
6%以上:30分
4%至6%:25至30分
2%至4%:10至25分
1%至2%:0至10分
1%以下:0分
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見監管部門制發的相關檔案。
說明:本評級體系中所有的定量指標評分,均按照區間值均勻分布計算。
(二)定性因素(40分)
1.銀行資本的構成和質量(6分)
主要考察銀行資本構成的穩定性、市場價值及其流動性。
評分原則:①核心資本在資本中的比重越高,資本構成越穩定,評分應越高。②要分析核心資本構成的穩定性,如果銀行存在資本未足額到位或資本抽逃等問題,不得分。③要分析附屬資本構成的穩定性,穩定性越高,市場價值越大,評分應越高。分析附屬資本構成主要考慮銀行的債務性資本(監管機構確認的銀行以對外承擔債務形式持有的資本),包括其市值變動情況和流動性狀況。④上市銀行得分應高於非上市銀行。⑤資本構成要素存在不穩定性對銀行承受風險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得分應在3分以下。
2.銀行整體財務狀況及其對資本的影響(8分)
主要分析銀行財務狀況對銀行資本的影響。
評分原則:①好的盈利狀況能增強或保持銀行的競爭能力,利於銀行擴充資本,評分應越高。②銀行財務狀況不佳(出現虧損)並可能對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形成不良影響的,得分應低於4分。③累計虧損嚴重以致淨資產出現負數的銀行,不得分。
3.資產質量及其對資本的影響(8分)
評分原則:①不良資產呈現惡化趨勢,並可能對銀行資本構成不利影響的,得分應低於4分。②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不足的,得分應低於3分;不足程度越高,得分越低。③對貸款以外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銀行得分應高於沒有計提減值準備的銀行。
4.銀行進入資本市場或通過其他渠道增加資本的能力,包括控股股東提供支持的意願和實際注入資本的情況(8分)
評分原則:①如果銀行股東承諾並能夠實現承諾將資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或者銀行通過其他方法將資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且能夠充分抵禦風險的,得滿分。②當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而銀行股東和董事會未能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得分應低於4分。③向社會公開募集資本沒有成功的,不得分。
5.銀行對資本的管理情況(10分)
主要考察銀行資本的管理政策,重點分析銀行制定資本計畫的情況,包括制定計畫的程式和依據。
(2)銀行是否在預測資本需要量的基礎上,確定多少資本可以通過利潤留存從內部產生,多少資本需要通過外部融資解決,並通過測算籌資成本確定最佳籌資手段。
(3)銀行的利潤分配政策是否穩健,是一個重要的考察因素,過度的分派紅利會削弱銀行的資本金,而過低的分派紅利會妨礙發行新股,因此,要考察銀行盈利的留存比率是否適當,並能夠及時按資本計畫補充資本金。
安全狀況
(一)定量指標(60分)
1.不良貸款率(15分)
5%以下:15分
10%至5%:12分至15分
15%至10%:6分至12分
25%至15%:0分至6分
25%以上:0分
2.估計貸款損失率(10分)
3%以下:10分
6%至3%:8分至10分
9%至6%:6分至8分
12%至9%:4分至6分
15%至12%:0分至4分
15%以上:0分
3.最大單一客戶、集團客戶授信比率(10分)
評分時取兩項得分中較低一項分值。
最大單一客戶授信比率
6%以下:10分
10%至6%:8分至10分
12%至10%:6分至8分
14%至12%:4分至6分
16%至14%:0分至4分
16%以上:0分
集團客戶授信比率
15%以下:10分
25%至15%:8分至10分
35%至25%:6分至8分
45%至35%:4分至6分
55%至45%:0分至4分
55%以上:0分
集團客戶的概念和集團客戶授信比率的計算方法見監管部門制發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二條。
4.撥備覆蓋率(20分)
100%以上:20分
70%至100%:14分至20分
40%至70%:8分至14分
15%至40%:0分至8分
15%以下:0分
有關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的概念見中國人民銀行銀髮〔2002〕98號文。
5.非信貸資產損失率(5分)
2%以下:5分
4%至2%:4分至5分
8%至4%:2分至4分
10%至8%:0分至2分
10%以上:0分
非信貸資產損失率=非信貸資產損失額/非信貸資產餘額。非信貸資產概念以及損失界定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二)定性因素(40分)
2.貸款行業集中度以及對銀行資產安全狀況的影響(5分)
主要考察銀行貸款行業的集中程度,分析貸款集中行業的風險狀況,包括行業當前整體狀況、國內外情況對比,國家對該行業的政策和指導意見,行業的發展趨勢預測及依據等,以及風險狀況對銀行資產安全狀況的影響。
主要通過對銀行不良貸款增量的原因分析,判斷信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1)是否建立貸款調查制度以及貸款調查報告的質量。(2分)
(2)是否建立嚴格、獨立的貸款放款審查制度並嚴格執行。(2分)
(3)是否建立貸後檢查制度並嚴格執行。(2分)
(4)是否存在違規發放的貸款,是否存在逆程式發放貸款的行為。(2分)
(5)貸款檔案是否完整規範。(2分)
評分原則:①銀行未建立貸前調查制度、貸中審查制度和貸後檢查制度的,得分應低於5分。②存在違規貸款或逆程式發放貸款行為的,不得分。
4.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0分)
(1)銀行是否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制定分類的具體標準以及五級分類的內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包括貸款分類的操作、認定和審核等工作程式和工作標準;分類工作是否全面涵蓋各項授信業務。(3分)
(2)銀行是否根據日常風險變化情況對各類貸款進行監控和分類;銀行是否配備了專業人員從事分類工作;是否加強了貸款五級分類的業務培訓。銀行的貸款分類是否定期接受檢查監督,分類中存在的問題可以被及時發現和糾正。(2分)
(3)銀行的分類工作是否嚴格執行了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內部管理規定;分類標準在操作過程中是否保持一致;五級分類結果是否準確。(3分)
(4)銀行是否建立了與分類工作相配套的信息系統,保證管理層能夠及時獲知有關貸款分類的重要信息;銀行是否按照監管要求及時報送貸款分類數據和相關分析報告。(2分)
評分原則:①銀行五級分類制度存在明顯缺陷或分類結果嚴重失實的,得分應低於3分。②銀行未建立貸款五級分類制度的,不得分。
5.保證貸款和抵(質)押貸款及其管理狀況(5分)
主要考察銀行是否制定了保證貸款和抵(質)押貸款的管理規定,是否對保證人資格、保證責任和保證契約,抵(質)押品、抵(質)押權和抵(質)押率,抵(質)押品的登記與評估、抵(質)押期限、抵(質)押品的保管和處置做了明確的規定,銀行是否嚴格執行了這些規定。考察銀行保證貸款和抵(質)押貸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何,還要分析銀行抵(質)押品的流動性和價值穩定性及其對資產安全狀況的影響。
6.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狀況(5分)
主要分析銀行是否針對非信貸類資產,特別是風險性非信貸類資產制定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並落實管理責任;銀行對各類掛賬、墊款、待清理資產是否制定了具體的清收、清理、處置辦法和措施;銀行對造成非信貸類資產損失的違法違規違紀人員是否追究責任。通過對以上要素的綜合分析,判斷銀行識別、控制非信貸資產風險的能力。
評分原則:銀行未建立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管理狀況
(一)銀行公司治理狀況,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0分)
1.銀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結構(10分)
(1)銀行是否構建了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銀行治理結構,各個治理主體是否設立了專門委員會和專門辦事機構;是否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監事制度。(5分)
(2)各個治理主體是否明確了各自的工作職責,是否制定了完備規範的議事規則。(5分)
2.銀行公司治理的決策機制(10分)
(1)銀行的股東資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股東是否履行誠信義務;銀行是否能夠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是否存在大股東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情況;銀行股東是否有占用銀行資產行為,是否有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對銀行的影響;股東大會能否按照章程的規定有效發揮其職能。其中涉及關聯交聯授信的比例確定見監管部門制發的相關檔案(5分)
評分原則:如果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餘額超過銀行淨資產的10%,或者對一個關聯方的集團客戶的授信餘額總數超過淨資產的15%,或者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餘額超過商業銀行淨資產的25%,得分應低於3分。
(2)董事是否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素質;是否勤勉誠信;董事的選任是否符合規定程式。(2分)
(3)董事會的結構是否合理;下設專門委員會是否具備獨立性;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能否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並發揮決策和監督作用;董事會是否制定銀行的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董事會是否具備足夠的控制力和調度力。(3分)
3.銀行公司治理的執行機制(10分)
(1)從股東大會到董事會再到經營管理層的決策傳導機制是否通暢、高效。(2分)
(2)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是否符合監管機構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業務管理能力、市場應變能力和創新能力。(3分)
(3)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按董事會制定的戰略規劃開展工作;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的實效性;是否存在“內部人控制”情況。(3分)
(4)高級管理層是否具備良好的團隊精神;職責分工是否合理適當;經營上是否穩健並能及時識別和管理風險。(2分)
4.銀行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10分)
(1)獨立董事是否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素質;是否勤勉誠信;獨立董事的選任是否符合規定程式。(2分)
(2)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獨立性,獨立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是否明確;獨立董事是否盡責。(2分)
(3)監事是否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素質;是否勤勉誠信;監事的選任是否符合規定程式;監事會的結構是否合理;下設專門委員會是否具備獨立性;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能否按照章程的規定有效發揮其監督作用。(4分)
(4)外部監事是否具備獨立性,是否盡責。(2分)
5.銀行公司治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及問責(10分)
(1)銀行是否建立薪酬與銀行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繫的激勵機制,制定的激勵政策及其制定程式是否合理。(2分)
(2)銀行是否建立長、中、短期相結合的激勵機制。(2分)
(3)是否建立公正、公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層成員績效評價的標準和程式。(3分)
(4)是否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披露公司治理信息,有關薪酬激勵的情況是否作適當披露。(3分)
(二)內部控制狀況(50分)
1.內部控制環境與內部控制文化(10分)
(1)良好的治理機制:董事會是否審批銀行整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董事會是否了解銀行的主要風險並採取必要措施認定、計量、監督並控制風險;董事會是否負責審批組織結構;董事會如何確保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監督;高級管理層執行董事會決策的情況如何。(3分)
(2)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係清晰的組織結構:組織結構設定是否清晰地表明信息報告渠道,明確了信息報告的責任;組織結構設定是否存在缺陷導致重要信息報告的缺漏;組織結構是否對銀行的各級部門和各種業務都實施了有效的管理控制。(2分)
(3)內部控制文化:董事會與高級管理部門是否通過其言行來強調內部控制的重要性;銀行是否存在良好的培訓、宣傳機制使得員工能夠充分認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並參與到控制活動之中;是否存在由於激勵政策不當鼓勵或誘發不適當的經營行為,例如過分強調業績目標或其他經營結果而忽略長期風險;或者工資或獎勵計畫過於依賴短期業績等。(3分)
(4)員工職業操守和誠信意識:員工盡職情況;是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違法違規問題、與經營指導方針不一致的情況及其他違反政策規定的情況。(2分)
2.風險識別與評估(10分)
主要考察銀行是否對所從事的業務風險進行識別評估並對風險持續監控。
(1)風險管理的制度、程式和方法:主要考察銀行是否設立了履行風險管理職能的專門部門,是否制定了識別、計量、監測和管理風險的制度、程式和方法。(3分)
(2)風險識別與評估的全面性:銀行的風險評估是否考慮了內部因素(如組織結構的複雜程度、銀行業務性質、人員素質、組織機構變革和人員的流動等)與外部因素(如經濟形勢變化、行業變革與技術更新等);風險評估是否既針對單一業務,又針對並表機構的其他業務;風險評估是否針對風險的可計量和不可計量兩方面進行。(2分)
(3)風險識別與評估的手段與技術:銀行是否建立了涵蓋各項業務、全行範圍的風險管理系統,是否開發和運用風險量化評估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國家及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及信譽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的監控。(3分)
(4)風險控制制度、技術和方法的及時更新:銀行是否針對不斷變化的環境和情況及時修改完善風險控制的制度、方法和手段,以控制新出現的風險或以前未能控制的風險。(2分)
3.控制行為與職責分工(10分)
(1)全面、系統的各項業務政策、制度和程式,包括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要求:主要分析銀行是否建立全面、系統的內部控制政策與程式,包括董事會與高級管理部門要求下級部門定期報送業績報告,以檢查銀行在實現其目標方面的進展;中層管理部門每天、每周或每月都應收到並審閱規範標準的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是否針對不同資產建立了審批和授權制度。(3分)
(2)各部門、各崗位、各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分離、相互制約措施:各部門、各崗位、各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分離原則。(3分)
(3)各種會計賬表、統計信息真實完整的控制措施。(2分)
(4)各種應急制度及法律風險控制措施。(2分)
4.信息交流與溝通(10分)
(1)信息共享、信息交流與信息反饋機制:主要分析銀行在各級機構、各個業務領域之間是否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信息能否在各級機構、各個業務領域之間充分、有效的交流與利用;是否建立信息反饋機制。(4分)
(2)貫穿各級機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倉庫和管理信息系統:主要分析銀行是否具備充分而全面的內部財務與業務經營資料庫;是否有貫穿各級機構、覆蓋各個業務的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建立電子信息系統與信息技術風險的防範措施。(4分)
(3)信息的真實可靠性:主要分析銀行決策層獲取的有關財務狀況和業務經營狀況的綜合性信息,以及與決策有關的外部市場信息是否是有意義的、可靠的、隨時可得的,並且可以前後對比。(2分)
5.監督與糾正(10分)
(1)對銀行內部控制整體有效性的日常監督:主要分析銀行對關鍵性風險的監督;是否有不同領域(包括業務領域本身、財務控制和內部審計)的人員共同監督內控機制的有效性;日常監督與獨立評估的執行與效果如何。(4分)
(2)內部控制的監督機制:主要分析銀行是否由獨立的、經過良好訓練且具有較強工作能力的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部門;內部審計及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如何。(3分)
(3)對內部控制缺陷的糾正機制:主要考察銀行的內部控制缺陷被發現和被報告後是否能夠及時得到解決和糾正,高級管理部門是否建立記錄內部控制弱點並及時採取相應糾正措施的制度。(3分)
盈利狀況
(一)定量指標(60分)
1.資產利潤率(15分)
1%以上:15分
0.75%至1%:12分至15分
0.5%至0.75%:9分至12分
0.25%至0.5%:6分至9分
0%至0.25%:0至6分
0%以下:0分
資產利潤率的概念與計算方法見監管機構頒布的相關檔案。利潤的計算是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和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的有關規定,以銀行足額提取了當年各類貸款損失的準備金為前提條件的。
2.資本利潤率(15分)
20%以上:15分
15%至20%:12分至15分
10%至15%:9分至12分
5%至10%:6分至9分
0%至5%:0分至6分
0%以下:0分
3.利息回收率(15分)
95%以上:15分
85%至95%:12分至15分
75%至85%:9分至12分
65%至75%:6分至9分
55%至65%:0分至6分
55%以下:0分
利息回收率的概念與計算方法見監管機構頒布的相關檔案。
4.資產費用率(15分)
0.75%以下:15分
1%至0.75%:12分至15分
1.25%至1%:9分至12分
1.5%至1.25%:6分至9分
1.75%至1.5%:3分至6分
2%至1.75%:0分至3分
2%以上:0分
資產費用率=營業費用/資產總額。營業費用的概念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二)定性因素(40分)
1.銀行的成本費用和收入狀況以及盈利水平和趨勢(15分)
主要通過銀行利潤構成分析考察盈利水平和趨勢,通過同業比較和歷史比較分析判斷銀行收入的來源構成及其穩定性,分析影響銀行收入來源的因素以及這些因素變化可能對銀行盈利產生的影響。
要分析銀行成本費用的主要構成,預測成本費用的增長趨勢;應綜合考慮收入、成本費用狀況及其變化趨勢,重點考察銀行淨營業收入的變化,以此判斷銀行盈利的變化趨勢。
2.銀行盈利的質量,以及銀行盈利對業務發展與資產損失準備提取的影響(15分)
主要分析銀行是否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規定核算應收未收利息,是否足額提取應付未付利息,是否足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及其他資產損失準備。要分析應收未收利息、應付未付利息和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對銀行盈利狀況的影響。
評分原則:根據銀監會發布的《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後,經營成果為虧損的,得分應低於8分。
3.財務預決算體系,財務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0分)
主要分析銀行是否制定本年度利潤計畫與預算;銀行預決算體系是否健全;銀行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及其執行狀況。本項目主要從財務管理制度入手,分析銀行的財務管理水平。
評分原則:①在財務管理中弄虛作假的,不得分。②由於財務管理問題造成盈利狀況嚴重不實的,不得分。
流動狀況
(一)定量指標(60分)
1.流動性比率(20分)
35%以上:20分
25%至35%:16分至20分
15%至25%:12分至16分
10%至15%:0分至12分
10%以下:0分
流動性比率的概念與計算方法見監管機構制發的相關檔案。
2.人民幣超額準備金比率(10分)
5%以上:10分
4%至5%:6分至10分
3%至4%:2分至6分
2%至3%:0分至2分
2%以下:0分
3.外幣備付金率(5分)
5%以上:5分
4%至5%:3分至5分
3%至4%:1分至3分
2%至3%:0分至1分
2%以下:0分
外幣備付金率的概念與計算方法見監管機構制發的相關檔案。
4.(人民幣、外幣合併)存貸款比例(10分)
65%以下:10分
70%至65%:7分至10分
75%至70%:4分至7分
90%至75%:0分至4分
90%以上:0分
存貸款比例的概念與計算方法見監管機構制發的相關檔案。
5.外幣存貸款比例(5分)
70%以下:5分
80%至70%:3分至5分
90%至80%:1分至3分
100%至90%:0分至1分
100%以上:0分
外幣存貸款比例的概念與計算方法見監管機構制發的相關檔案。
6.淨拆藉資金比率(10分)
-4%以下:10分
0至-4%:8分至10分
1%至0:6分至8分
3%至1%:0分至6分
3%以上:0分
(二)定性因素(40分)
1.資金來源的構成、變化趨勢和穩定性(5分)
評分原則:存款波動較大的銀行,得分應低於3分。
2.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資金的調配情況(5分)
主要分析銀行流動性狀況,銀行資產與負債的期限是否匹配,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政策是否合理。
3.銀行對流動性的管理情況(20分)
主要考察銀行是否建立穩定的流動性管理體系,較好地控制流動性風險。
(1)銀行是否設立流動性管理部門,專門負責銀行的流動性管理。(5分)
(3)流動性管理政策:銀行是否在預測需求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流動性管理政策,設計多種方案(包括主動負債、轉換資產、出售資產等),從中選擇最優流動性管理方案。判斷銀行在流動性管理方面有無綜合調控能力。(5分)
(4)日常管理:銀行有無建立流動性的監測、預警機制,是否制定流動性應急方案。(5分)
4.銀行以主動負債形式滿足流動性需求的能力(5分)
主要考察銀行在流動性不足時從外部獲得資金的能力,重點分析銀行通過同業拆入、證券回購、向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從國際金融市場借入資金等方式滿足流動性需求的能力。分析銀行同業拆借業務狀況,同業拆借利率水平;分析銀行在證券回購市場交易狀況,證券回購業務的資金規模、收益狀況,證券資產構成及其變現能力等。
5.管理層有效識別、監測、和調控銀行頭寸的能力(5分)
主要考察銀行管理層是否能夠及時獲得關於銀行頭寸狀況的信息;銀行管理層對銀行的頭寸狀況是否有清楚的認識;管理層是否對銀行資金需求變動情況進行分析並及時作出決策。
風險評價
在評估市場風險時,監管人員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二)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識別、衡量、監督和控制市場風險敞口的能力;
(四)源自交易性和境外業務市場風險敞口的性質和複雜程度。
銀行評級
(一)單項運作要素的評價
對銀行運作要素的評價標準為:評分85分以上為1級,評分75分至85分為2級,評分60至75分為3級,評分50至60分為4級,評分50分以下為5級。
(二)綜合評分標準
綜合評級採用加權匯總評分法,即各要素評價分值乘以相應權重後進行相加,其總和為綜合評分。各要素的權重分別為:資本充足狀況20%,資產安全狀況20%,管理狀況25%,盈利狀況20%,流動性狀況15%。暫不對市場風險因素進行量化評分。在取得各要素的評分後,將各要素評價分值乘以相應權重後進行相加,其總和為綜合評分。
(三)綜合評級等次
根據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綜合評分,對應取得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綜合評級等次。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綜合評級分為五級:
1級—良好:綜合評分在85分以上。
2級—一般:綜合評分在75分至85分之間。
3級—關註:綜合評分在60分至75分之間。
4級—欠佳:綜合評分在50分至60分之間。
5級—差:綜合評分在50分以下。
(四)評級體系中應注意的問題
1.評級的周期
評級周期為一年,即監管人員每年應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一次年度評級。監管人員應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根據銀行上一年度情況完成對銀行的評級。
2.評級結果的披露
評級結果由監管部門向有關部門通報,暫不向公眾披露。何時需對外披露由監管部門決定。
附屬檔案:一、非信貸類資產項目定義和損失界定標準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操作規程
附屬檔案一
非信貸類資產項目定義和損失界定標準
一、表內應收利息:指截至評級日期表內應收利息餘額,其預計損失額按餘額的 9 5%界定。
二、待處理房改資產:指住房體制改革後形成的已售公房損失,其預計損失額按餘額的100%界定。
四、待處理案件糾紛墊款:指經濟糾紛及案件形成的墊款,包括以前年度案件結案後掛賬的損失和結案掛賬的涉案資金,其預計損失額按照信貸資產五級分類中損失類標準界定。
六、待處理其他應收款:指除以上二至五項待處理項目外的其他各種跨年度待處理墊款、掛賬和非業務性暫付及應收款項。如應收賠款和罰金、訴訟辦案費墊款等。其預計損失額按照信貸資產五級分類中損失類標準界定。
七、待處理抵債資產:指行使抵押權、質權資產、受償破產和關閉企業或其他債務人的資產等,其預計損失額按照信貸資產五級分類中損失類標準界定。
八、待清理投資及自辦實體資產:指進行的股權投資、債券投資及以前年度自辦經濟實體形成的待清理資產,其預計損失額按照信貸資產五級分類中損失類標準界定,如待清理投資及自辦實體是按比例出資的,待清理資產及預計損失按投資比例計算確定。
十、應付福利費墊款:指超標準紅字反映的應付福利費,其預計損失額按墊款金額的100%界定。
十一、歷年虧損掛賬:指自身形成的虧損掛賬,其預計損失額按虧損掛賬金額的100%界定。
十二、其他風險性非信貸類資產:指產權待界定資產、委託持股、委託代理業務等資產,其預計損失額按照信貸資產五級分類中損失類標準界定。
附屬檔案二
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操作規程
風險評級是監管機構根據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資產安全、管理、盈利、流動性和市場風險敏感性等方面的狀況,對銀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全面分析和判斷,並形成綜合評級的過程。
一、評級的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風險評級應在全面收集股份制商業銀行相關信息的基礎上,綜合全部信息進行。
(二)系統性原則,風險評級應系統分析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整體風險和經營狀況,以及風險發展趨勢。
(三)持續性原則,風險評級應根據監管周期持續進行。
二、評級的步驟
(一)信息收集。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應當建立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信息的綜合收集與整理的基礎上。風險評級的信息來源應當具有廣泛性。在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評級之前,監管人員應充分收集以下信息:1.非現場監管信息;2.現場檢查結果;3.銀行向公眾披露的信息;4.銀行提交的年度經營計畫、經營狀況報告和各項準入申請等;5.國際、國內評級機構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評級情況;6.各種媒體報導的銀行信息。
(二)現場評估。在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監管人員可以採取以下現場評估手段了解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情況:1.針對評級進行現場檢查。根據已經收集的信息,確定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關鍵風險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對重要經營領域和關鍵風險點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側重了解銀行治理與風險控制狀況,並進行必要的測試。2與銀行管理層保持密切接觸。通過與銀行管理層的會談,進一步了解銀行經營及其風險狀況的信息,同時考察銀行管理層的業務素質與管理能力。3.與銀行外部審計人員的溝通。通過與外部審計人員的溝通,進一步了解銀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綜合分析。監管人員對通過上述手段收集的所有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整理,並依據評級體系確定的方法和標準進行評級。在評級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同業的情況、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同階段的情況、巨觀經濟形勢、區域經濟發展等因素。評估應能夠客觀、公正、全面地反映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風險與經營情況。
(四)結果反饋。對評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通報銀行,要求董事會督促高級管理層整改。
(五)檔案歸集。評級結果反饋結束後,應做好評級依據、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座談會紀要等檔案、材料的存檔工作。
三、評級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評級的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風險評級過程中應當注意保持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在評級過程中,除定量分析外,還要求監管人員對銀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性評價,定性分析應當在儘可能多掌握相關信息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判斷,保證定性評價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二)評級的審慎性。監管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當儘可能謹慎地做出判斷。關於銀行不願意提供的信息,應傾向於視其為不利於銀行的信息;對於不能確定是否對銀行有利的情況,應傾向於視其為不利於銀行的情況。對於存在明顯的跡象,可能導致銀行遭受損失甚至出現流動性危機的情況,應當做出合理的估計。
四、評級結果的運用
評級結果將作為規劃監管工作和配置監管資源的主要依據。運用評級結果時,監管人員應當針對評級結果,深入分析銀行風險及其成因,並結合銀行單項運作要素的評價和綜合評級的結果,制定每家銀行的綜合監管計畫和監管對策。對評級結果為3級以下的單項運作要素,應當加強對該要素的監管,並視情況對該要素進行專項現場檢查;對任何單項運作要素評級結果為4級以下的銀行,應當對銀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要求其降低風險水平;對任何單項運作要素評級結果為5級的銀行,應當督促其制定改善風險狀況的計畫,並在監管機構監督下予以實施。
同時,應對不同評級級別的銀行採取分類監管政策:對綜合評級為1級的機構,應積極支持其發展,可以在現場檢查的頻率上相應放寬;對綜合評級為2級的機構,應指出其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其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整改,在現場檢查時應重點關注其存在風險的領域;對綜合評級為3級的機構,應適當加強對其非現場分析與現場檢查,督促股份制商業銀行加強經營管理與內部控制,改善財務狀況;對綜合評級為4級的機構,應增加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密切關注其經營態勢,督促其加大經營調整力度,積極降低風險,同時建議在機構市場準入和新業務審批方面進行限制,必要時應對其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談話,責令整改;對綜合評級為5級的機構,應對其業務活動的開展作出一定的限制,限制其高風險經營行為,要求其改善經營狀況,調整其高級管理人員,必要時進行重組或實施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