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肇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1年12月10日十三屆肇慶市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肇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內容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肇慶是全國28個內河主要港口城市之一,境內有西江、北江、賀江、綏江等主要通航河流,航運條件優越。隨著肇慶港打造成為粵港澳大灣區江海聯運樞紐和輻射西南地區的水運集散中心工作穩步推進,轄區航行的運輸船舶數量和船型呈現明顯增多、增大的趨勢,2019年進出肇慶港的運輸船舶達39.06萬艘,較2010年提高了162%;西江斷面單日船舶流量達到900艘次;西江(界首至肇慶)已滿足3000 噸級內河船舶通航,西江下游肇慶大橋至百頃頭河段和百頃頭至虎跳門河口(即虎跳門水道)已滿足3000 噸級海輪通航。
在我市水路運輸事業呈現良好發展態勢的同時,人民民眾使用排筏、電動艇、水上腳踏車等從事水上旅遊觀光、休閒娛樂活動的現象也逐年增多,影響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呈現出行業多、對象雜、範圍廣的特點,對水上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戰。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水上活動需要與水上交通安全法制有待健全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亟需完善立法予以解決。
從我市水上交通發展的實際出發,制定具有較強針對性、可操作性和適度前瞻性的《肇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有利於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制定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和《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等。
三、制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全面落實上位法規定,在借鑑其他地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突出問題,對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作出了細化規定。《規定》共分六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規定》進一步完善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細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第五條明確市、縣、鎮級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第六條明確了交通運輸、海事、水務、旅遊、體育、氣象等涉及水上安全監管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第七條明確從事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規定》加強報廢運輸船舶、“三無船舶”安全管理,明確管理要求。
《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了報廢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船齡的運輸船舶,應當依法予以報廢。依法規定船舶安全與環保證書、船舶營運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船舶強制報廢船齡的日期。禁止使用已經報廢船舶從事水路運輸。明確報廢船舶船主是船舶安全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建立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規定了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三無船舶”安全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三無船舶”定期排查,並建立管理台賬,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者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三)《規定》加強了開展水上旅遊、觀光、娛樂等活動的船舶、水上遊樂設施及其活動安全管理,夯實經營主體、相關行業部門和基層人民政府的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在水庫、湖泊等水域從事水上旅遊、觀光、娛樂等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與該水域管理機構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落實。水庫、湖泊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水上旅遊、觀光、娛樂等活動安全的監督檢查。
(四)《規定》健全了市、縣級水上搜救協調機構,明確水上搜救的工作範圍和搜救程式要求。
第三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水上搜救機構或者水上搜救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和指揮轄區內水上搜救工作,有利於發揮地方政府統籌協調能力,提高水上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置能力。同時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明確了水上搜救的具體範圍、水上遇險報告和處理方面要求,增強水上搜救工作操作性、實效性。
(五)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規定》對違法使用報廢船舶運輸、違反禁止養殖、種植、捕撈行為和沒有按規定設定專用航標標示取水口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按照上位法規定明確處罰種類、幅度和實施的執法部門,增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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