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河道河砂可採區管理工作,規範河道采砂行為,探索河砂開採、銷售管理新模式,提高河道保護管理和綜合利用水平。根據《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河道河砂可採區管理工作方案
- 施行地區:肇慶市
一、河砂可採區管理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省主要河道和市主要河道的河砂可採區內的采砂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工作方案。其他河道可參照執行。
本工作方案中的省主要河道為西江肇慶段和北江肇慶段。市主要河道為新興江高要段、綏江懷集象角口以下肇慶段和賀江封開段。其他河道為除省、市主要河道以外的肇慶行政區域內的河道。
二、采砂管理和許可證發放
我市河道采砂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許可發證制度。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計畫開採,總量控制”原則認真編制年度河砂開採計畫,按照河道采砂分級管理許可權,根據劃定的河砂開採區,科學合理編制年度河砂開採計畫,防止過度開採。
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采砂由地級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發證。其他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發證。
三、采砂計畫
省主要河道采砂計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批准工作細則》的規定進行上報和審批。市主要河道的采砂計畫由河道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水利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年度河砂開採計畫,並徵求海事、航道、國土、交通、漁業及相關政府等意見修改完善後,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年度河砂開採計畫報告後,委託市水務技術中心組織專家召開現場評審論證會,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修改和完善計畫報告後批覆。
四、采銷方式
河道采砂實行“統采統銷”的管理模式。由市政府授權的市屬全資國有公司根據經批准的可採區情況,組織河砂開採作業工具統一進行河砂開採;組建河砂銷售隊伍統一進行河砂銷售。
五、河砂開採
采砂施工單位及其作業工具的選擇不再面向市場公開進行施工招標,而是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作為采砂人持自行組織的河砂開採作業工具等相關檔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采砂許可證後,持《河道采砂許可證》到海事、航道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根據許可範圍定時定量組織河砂有序開採。
六、河砂銷售
市屬全資國有公司面向市場統一銷售。銷售方式包括批發和零售。河砂銷售由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等單位和市屬全資國有公司組成河砂價格定價小組,在綜合考慮成本、繳納各種費用及適當的利潤基礎上根據市場價格的波動等因素確定銷售價格。銷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審核的經營成本後全部上繳市財政專戶。
禁止非法囤積、倒賣、哄抬砂價等違法行為。
七、采砂完工驗收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應立即停止采砂。采砂者應在10天內將采砂工具撤離現場,並將設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臨時卸砂點的河砂清理完畢,平整好場地。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驗收後註銷該《河道采砂許可證》。
八、相關單位管理職責
河道采砂現場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可採區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監理單位和市屬全資國有公司等共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管理實行河道採運砂“廣東省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制度。
市屬全資國有公司負責按照許可內容開採河砂和銷售,繳納有關稅費,處理與利益相關方關係,落實通航安全評估、水上交通安全、采砂作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海事部門按職責履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非作業采砂船舶集中定點停放試點和采砂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航道部門按職責履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和航道及其保護範圍內采砂行為的監管工作。
公安、海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河道采砂聯合執法工作,並與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助稅務部門依法追征偷逃稅款。
審計、財政、發展和改革、監察等部門負責對河砂交易過程實施嚴格監管和收益評估。
九、河道采砂收益使用和管理
河道采砂收益可用於河道采砂管理和各相關部門的執法、河道工程建設維護以及市確定的其他項目等開支。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
十、有關事項
肇慶市已有規定與本工作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