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規劃(2021-2025年)

《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規劃(2021-2025年)》是為加強河湖水域有效保護,指導河道采砂依法、科學、有序地開展,強化河道采砂活動監管,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組織編寫的管理規劃。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於2021年7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規劃(2021-2025年)
  • 印發機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21年7月
規劃簡本,內容解讀,規劃範圍,

規劃簡本

前 言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持河勢穩定的基本要素,廣泛用於工程建設。河道采砂事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運安全、生態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隨著珠江流域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河砂需求居高不下,同時流域總體來砂量持續減少,河砂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相關要求,珠江流域各地逐步加強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河砂無序開採、私挖亂采等問題仍時有發生,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威脅防洪、生態、供水、航運及基礎設施安全。為加強河湖水域有效保護,指導河道采砂依法、科學、有序地開展,強化河道采砂活動監管,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珠江委)組織開展《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編制工作。
2018年11月,水利部組織召開會議,部署新一輪采砂管理規劃編制工作。2018年12月,珠江委編制完成《規劃》任務書並上報水利部。珠江委提早謀劃,編制《規劃》工作大綱,並於2019年5月組織召開《規劃》編制工作啟動會。2019年6月,水利部以水規計〔2019〕180號文批覆《規劃》任務書以來,珠江委加強組織協調、深入調研,開展專家諮詢,於2020年4月提出《規劃》(徵求意見稿)。2020年5月,珠江委將規劃成果函送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四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徵求意見;2020年7月,根據四省(自治區)反饋意見對規劃成果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規劃》(送審稿),報送水利部。2020年9月,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總院)在北京市組織召開規劃成果審查會;隨後,珠江委根據審查意見再次組織對規劃成果進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月,水規總院對規劃成果進行了複審。2021年6月,珠江委根據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和林草局意見及水規總院複審意見對規劃成果進一步修改完善。
《規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十六字”治水思路,落實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任務要求,指導河道采砂依法、科學、有序開展。規劃基準年為2018年,規劃期為2021—2025年。規劃範圍為西江、北江、東江幹流中下游重要河段,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北盤江、黃泥河、曹渡河及都柳江省(自治區)界重點河段,總長度2922km。《規劃》劃定禁採區(包括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可採區和保留區,其中規劃禁采河段58個,總長度2352.71km,規劃可採區17個,總面積30.05km2,禁採區、可採區以外的河道區域劃定為保留區。規劃範圍內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為544萬t,常規禁采期為3-8月。
《規劃》全面調查評價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現狀,綜合分析河勢穩定、防洪、供水、通航、生態和重要基礎設施等方面對河道采砂的限制和要求,充分考慮規劃河段來水來沙條件和泥沙補給情況,科學劃定采砂分區,提出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及分配規劃,明確河道采砂管理及規劃實施意見。《規劃》經批覆後,將作為珠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據。
目 錄
前 言 i
目 錄 I
1 流域概況 1
1.1 河道概況 1
1.2 泥沙特性 2
2 河道演變與泥沙補給分析 4
2.1 河道演變概況 4
2.2 河道泥沙補給分析 4
3 采砂現狀及形勢 6
3.1 河道采砂及規劃現狀 6
3.2 存在的主要問題 7
3.3 面臨的形勢與要求 8
4 規劃原則與規劃範圍 11
4.1 規劃指導思想與原則 11
4.2 規劃任務 12
4.3 規劃範圍 12
5 采砂控制條件分析 13
5.1 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對河道采砂控制條件的要求 13
5.2 水生態環境保護對河道采砂控制條件的要求 13
5.3 航運安全對河道采砂控制條件的要求 14
5.4 涉水工程安全對河道采砂控制條件的要求 15
6 采砂分區及年度控制總量規劃 16
6.1 采砂分區規劃原則 16
6.2 禁採區規劃 18
6.3 可採區規劃 20
6.4 保留區規劃 23
6.5 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及分配規劃 23
7 環境影響評價 25
8 規劃實施與管理及保障措施 26
8.1 規劃實施與管理要求 26
8.2 采砂管理能力建設 28
8.3 保障措施 29
1 流域概況
1.1 河道概況
珠江是我國七大江河之一,由西江、北江、東江和珠江三角洲水系組成。
西江發源於雲南省曲靖市烏蒙山余脈的馬雄山東麓,自西向東流經雲南、貴州、廣西和廣東4省(自治區),至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的思賢滘與北江匯合後流入珠江三角洲河網區,全長2075km,流域集水面積35.31萬km2。西江幹流自上而下包括南盤江、紅水河、黔江、潯江、西江河段。
北江發源於江西省信豐縣石碣大茅山,涉及湖南、江西和廣東3省,至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思賢滘與西江匯合後流入珠江三角洲河網區,全長468km,流域集水面積4.67萬km2。
東江發源於江西省尋烏縣的椏髻缽山,由北向南流入廣東,至東莞市石龍鎮匯入珠江三角洲河網區,全長520km,流域集水面積2.70萬km2。
珠江三角洲河網密布,水道縱橫交錯,水系集水面積2.68萬km2。西江、北江、東江匯入珠江三角洲後,經虎門、蕉門、洪奇門、橫門、磨刀門、雞啼門、虎跳門和崖門八大口門入海。
北盤江為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一級支流,發源於雲南省曲靖市霑益縣馬雄山西北麓,由南向北,經雲南省宣威縣城,於萬家口子處與拖長江匯合後進入滇黔交界河段,長約23km,再向東北流至都格與可渡河匯合後,繼續向東匯入紅水河。
黃泥河為西江水繫上游南盤江左岸一級支流,發源於貴州省六盤水盤州市石橋鎮家竹箐,自河源由西向東流,於乃格峽谷注入南盤江。富源縣五樂村至黃泥河匯入口河段為滇黔省界河段,長約68km。
曹渡河為西江水繫上游紅水河左岸一級支流,發源於貴州省都勻市毛尖鎮擺忙社區爛麥山,在平塘縣甲茶鎮西涼社區抵問以南600m處流入黔桂省(自治區)交界區,至羅甸縣茂井鎮雅里與六硐河交匯後,沿省(自治區)界流至大亭鎮大灣匯入紅水河,省(自治區)界河段長約53km。
都柳江為西江水系一級支流柳江流域上游,發源於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獨山縣裡臘村,由西北向東南流經獨山縣、三都縣、榕江縣、從江縣,在三江縣與古宜河匯合後稱融江。從江縣雙江河口至太陽村河段為黔桂省(自治區)界段,長約54km。
規劃範圍涉及雲南、貴州、廣西、廣東4省(自治區)的22個地市行政區域,土地面積為11.21萬km2。至2018年末,區域常住總人口6564.12萬人,地區生產總值68865.05億元。
1.2 泥沙特性
西江大湟江口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282kg/m3、4916萬t,梧州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257kg/m3、5284萬t。西江懸移質含沙量的季節性變化明顯,輸沙量主要集中在4-10月,占年輸沙量的97.94%,其中6-8月的輸沙量占全年的72.85%。
北江橫石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12kg/m3、413萬t,石角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12kg/m3、540萬t。北江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相差不大,上游含沙量大於下游。懸移質輸沙量主要集中在汛期,約占全年輸沙量的92.1%,其中4-6月的輸沙量占全年的75%。
東江龍川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21kg/m3、126萬t,博羅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08kg/m3、210萬t。
珠江三角洲各主要控制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0.08-0.25kg/m3。河流含沙量雖然較小,但因徑流量大,輸沙量也較大,據實測資料統計,馬口站、三水站多年平均懸移質輸沙量為5892萬、650萬t。
北盤江省界河段大渡口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2.32kg/m3、874萬t。泥沙年內分布極不均勻,產沙非常集中,汛期懸移質輸沙量占全年的99%,尤以6月最大,占全年的39%。
黃泥河省界河段岔江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57kg/m3、280萬t。泥沙年內分布極不均勻,產沙非常集中,汛期懸移質輸沙量占全年的97%,尤以7月最大,占全年的35%。
曹渡河省(自治區)界河段平里河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10kg/m3、9.09萬t。
都柳江省(自治區)界河段涌尾(二)站多年平均懸移質含沙量、輸沙量為0.21kg/m3、198萬t。
2 河道演變與泥沙補給分析
2.1 河道演變概況
規劃範圍內的西江、北江、東江、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大部分河段建有堤防,無堤河段兩岸多受山體或丘陵限制,河道河勢基本保持穩定,局部河段存在水流頂沖、深槽迫岸、堤腳沖刷、基礎不穩、河岸崩塌等現象;近年來受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攔沙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上游來沙量減少,同時受河道采砂、航道建設影響,以上河道河床整體以沖刷下切為主,近期有減緩的趨勢。省(自治區)界重點河段處於珠江流域上游,河道兩岸多為高山,受兩岸固定邊界限制,河勢基本保持穩定;受梯級電站開發影響,基本成為庫區河段,河寬增加顯著,河道以淤積為主。
2.2 河道泥沙補給分析
近20年以來珠江流域水土保持效果顯著,流域產沙量減小,受中上游水利工程攔沙作用和大規模河道采砂活動的影響,造成河流輸沙量大幅度減小,2000年以來各規劃河段主要控制水文站實測輸沙量減少27-71%。
規劃範圍內除西江下遊河段(梧州~思賢滘)多年平均泥沙沖刷量為49.5萬t外,其餘規劃河段多年平均泥沙沉積總量為2653.4萬t。西江中遊河段(桂平黔江大橋~梧州)多年平均泥沙沉積量為273.9萬t;北江多年平均泥沙沉積量為245.8萬t,其中韶關~清遠河段為179.8萬t,清遠~思賢滘河段為66.0萬t;東江幹流河段(楓樹壩~石龍)多年平均泥沙沉積量為54.5萬t;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多年平均泥沙沉積量為1980.1萬t,其中珠江三角洲河網區為618.8萬t,珠江河口區為1361.3萬t;省(自治區)界重點河段多年平均泥沙沉積量為148.6萬t,其中北盤江規劃河段為39.6萬t,黃泥河規劃河段為57.8萬t,曹渡河規劃河段為18.2萬t,都柳江規劃河段為33.0萬t。
3 采砂現狀及形勢
3.1 河道采砂及規劃現狀
3.1.1 河道采砂現狀
近年來,西江、北江、東江及都柳江省(自治區)界河段存在河道采砂行為,采砂河段主要位於廣西柳州市、桂平市、平南縣、梧州市,廣東清遠市、河源市、惠州市。從年度批准河砂開採量的變化來看,西江、北江、東江2015-2018年年度批准量整體均呈下降趨勢,其中西江2018年年度批准量較2015年下降47.5%,北江2018年年度批准量較2015年下降49%,東江2018年年度批准量較2015年下降78.6%。
3.1.2 河道采砂管理現狀
20世紀90年代後期,大規模河道采砂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頻繁發生,導致河道堤岸崩塌、河床下切、水位下降、航道改變。2000年以來,河道采砂造成的諸多問題開始引起社會和政府的廣泛關注,一些政府部門開始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來規範和控制河道采砂,對一些重要河段實行采砂禁令,並採取一定的工程措施來維護河道。近年來,珠江流域相關省(自治區)通過對河道采砂的有效管理,以及對非法采砂的嚴厲打擊,河道采砂管理已逐漸實現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非法采砂行為日益減少。
3.1.3 河道采砂規劃現狀
近年來,規劃範圍內北江、東江、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北盤江、黃泥河、曹渡河基本未編制河道采砂規劃。西江規劃河段已批覆河道采砂規劃2個,分別是《平南縣河道采砂規劃報告》和《梧州市2017-2021年河道采砂規劃(西江幹流河段)報告》,都柳江規劃河段已批覆采砂規劃1個,即《都柳江、融江、潯江(三江縣段)河道采砂規劃報告》。
3.2 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乏統一規劃,協調性不夠
近年來,流域部分省(自治區)在采砂管理中逐步重視規劃約束作用,組織編制完成了河道采砂規劃或年度采砂計畫,實施過程中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時也暴露出規劃可采量過大,采砂許可期限過長,控制采砂量與采砂機具的作業能力匹配不合理等問題。流域少數地區簡單採取“一禁了之”,片面搞“一刀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采砂管理難度。總體來看,珠江流域河砂資源利用缺乏統一規劃,未能從流域上下游、河道左右岸及各地區之間的關係等方面統籌考慮,科學提出統一的總量控制、采砂分區、采砂控制指標等,無法為流域各省(自治區)采砂管理提供指導和依據。
(2)無序采砂影響河勢穩定,危及公共安全
受無序采砂影響,珠江流域部分河道河床形態已發生急劇變化,珠江河口伶仃洋、磨刀門攔門沙灘槽結構破壞,影響河勢穩定,局部河道深槽迫岸,危及堤防安全。珠江三角洲河網區河道不均勻下切,引起河網區分流比改變,造成局部河段洪(潮)水位壅高,危及防洪安全。據統計,北江三水站分流比已由20世紀60-90年代的14%左右增加至目前的20%以上。珠江三角洲河道下切導致潮流動力增加,鹹潮上溯增強,影響粵港澳大灣區城市澳門、珠海、中山等地供水安全。無序采砂導致采砂河段水流流態紊亂、水位變化,影響航運安全。無序采砂導致水流流態和河床底質變化,破壞水生生物棲息地和產卵場,超量的采砂船隻及采砂作業系統影響洄游魚類的正常洄游,從而造成水生生物資源種類及數量減少,生物多樣性下降。
(3)監管能力建設不足,監管效果有待提高
近年來,珠江流域相關省(自治區)實行24小時現場采砂計量管理和“四聯單”登記制度,取得一定成效,但受技術和設備、人力的限制,監管難以到位。對於已批准實施的可採區,難以精確控制采砂船實際開採範圍,越界開採現象時有發生;在采砂量控制上,憑抽查、估計和理論上的計算,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超量采砂現象時有發生。目前,流域大部分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用於采砂管理及執法的人員隊伍有限,執法管理專用的碼頭、基地、船隻和裝備缺乏,水政執法力量不足與執法範圍廣、任務重的矛盾非常突出。
3.3 面臨的形勢與要求
(1)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要求加強河湖保護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和河湖保護,習近平總書記心繫水利、關心河湖,就治水工作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201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強調“要順應自然,堅持自然修復為主,減少人為擾動”。2016年、2018年、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三次主持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並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2018年5月,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確立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2019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提出要“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讓黃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及指示為新時期珠江流域河湖保護提供了根本遵循、科學指南。珠江流域西江、北江、東江、珠江三角洲及河口河砂歷史超采嚴重,當前正處於規範采砂後的自然修復期,應嚴格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十六字”治水思路和有關治水的重要講話精神,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河砂資源。
(2)全面推行河長制要求強化采砂規劃剛性約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將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作為河湖長制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采砂規劃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依據,是規範河道采砂活動的基礎,推進河道采砂科學有序,必須規劃先行。2018年,水利部印發《關於推動河長制從“有名”到“有實”的實施意見》,提出“要抓好規劃編制,讓規劃管控要求成為河湖管理保護的紅綠燈高壓線”。2019年,水利部印發《關於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堅持保護優先原則,強化規劃剛性約束”。當前,河長制正處於從“有名”到“有實”“有能”的關鍵期,編制河道采砂管理規劃作為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環,對於強化河湖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3)保障水安全要求加強河道采砂管理
河砂是保持河勢穩定的基本要素,無序超量采砂違反了河道演變的自然規律,影響河勢穩定。受無序采砂活動影響,珠江流域部分河道河床形態已發生急劇變化,局部河道深槽迫岸,危及堤防安全。珠江三角洲河網區河道不均勻下切,導致河網區分流比改變,腹部洪水位壅高。河道下切導致相同徑流條件下珠江河口鹹潮上溯整體呈加劇趨勢,影響供水安全。河道采砂導致珠江流域部分河道河勢、水流流態及水位變化較大,影響航運安全。河道河床形態變化及河口水域灘槽結構破壞,改變水生態環境,對水生生物棲息繁殖條件產生較大破壞和影響,造成水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為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生態、供水、通航安全,需制定河道采砂管理規劃,切實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儘可能減少河道采砂造成的不利影響,為珠江流域水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4 規劃原則與規劃範圍
4.1 規劃指導思想與原則
4.1.1 規劃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落實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任務要求,在保障防洪、供水、通航、生態及重要基礎設施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規劃,科學布局,指導河道采砂依法、科學、有序開展。
4.1.2 規劃原則
(1)依法依規,統籌協調。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充分考慮防洪、生態、供水、航運安全及涉水工程保護的要求,統籌協調上下游、左右岸關係,合理規劃采砂分區。
(2)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嚴格貫徹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將保護生態環境擺在首要位置,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河砂資源。
(3)綜合分析,科學規劃。遵循規劃河段河道特點和泥沙淤積規律,充分考慮不同河段開採條件的差異,科學設定可採區,提出采砂控制指標。
(4)總量控制,分年實施。突出規劃的巨觀性、指導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提出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及年度實施方案管理要求,為采砂管理提供基礎依據。
4.2 規劃任務
全面調查評價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現狀,綜合分析河勢穩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等方面對河道采砂的限制和要求,充分考慮規劃河段來水來沙條件和泥沙補給情況,科學劃定采砂分區,提出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及分配規劃,明確河道采砂管理及規劃實施意見。
4.3 規劃範圍
西江幹流中下遊河段:桂平黔江大橋至思賢滘,長393km。
北江幹流中下遊河段:韶關市至思賢滘,長259km。
東江幹流中下遊河段:楓樹壩水電站至石龍,長340km。
珠江三角洲及河口:思賢滘、石龍、老鴉崗以下及河口(不含增江、潭江),長1732km。
北盤江省界河段:拖長江入江口至臘龍村(可渡河口),長23km。
黃泥河省界河段:五樂村(扎外河口)至黃泥河口,長68km。
曹渡河省(自治區)界河段:大國村(抵問以南600m處)至曹渡河口,長53km。
都柳江省(自治區)界河段:雙江河口至太陽村(大年河口),長54km。
規劃河段總長2922km。規劃河段範圍見附圖1。
規劃基準年為2018年,規劃期為2021—2025年。
5 采砂控制條件分析
5.1 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對河道采砂控制條件的要求
為避免河道采砂對規劃河段防洪安全、河勢穩定造成不利影響,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出控制條件如下:
(1)河道采砂應在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保護範圍之外,確保采砂不會影響水工程安全。
(2)不得在險工險段(如滑坡體、岸坡易崩塌等河段)進行采砂。
(3)不得在壩下嚴重沖刷河段、分汊河段汊口和匯合口等重要河勢敏感河段采砂。
(4)不得在重要涉水工程密集河段采砂。
(5)采砂不得影響防洪、河道整治規劃工程的實施,並滿足相關工程保護範圍的要求。
5.2 水生態環境保護對河道采砂控制條件的要求
(1)水生態保護
為保護珠江流域魚類資源和珍稀水生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水生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濕地保護管理規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地方采砂條例,提出控制條件如下:
(1)自然保護區河段禁止采砂。
(2)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河段禁止采砂。
(3)濕地公園、森林公園河段禁止采砂。
(2)水環境保護
為減少河道采砂活動對水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防止水環境污染,保護規劃河段飲用水源地水質、取水設施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提出控制條件如下: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禁止采砂。
(2)采砂活動不得降低采砂河段規劃的水功能區類別。
(3)在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配備油水分離器、垃圾儲存器等環保設施,確保采砂船舶污染物達標排放。
5.3 航運安全對河道采砂控制條件的要求
為避免河道采砂對規劃河段航道穩定與航運安全造成不利影響,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提出控制條件如下:
(1)避免在損害航道通航條件、威脅航道穩定和通航安全以及影響港口、碼頭正常作業的區域采砂。
(2)避免在通航建築物、導助航設施、航道整治建築物附近采砂。
(3)采砂船舶在開採過程中不得影響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4)采砂船舶作業時應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按規定通報航道、海事管理部門。
5.4 涉水工程安全對河道采砂控制條件的要求
為減少河道采砂活動對涉水工程帶來的不利影響,保障規劃河段的涉水工程運行安全,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提出控制條件如下:
(1)過河建築物或設施上下游一定範圍禁止采砂。
(2)攔河建築物上下游一定範圍禁止采砂。
(3)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采砂。
(4)涉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采砂。在涉水工程保護範圍外采砂,應控制開採深度和開採量,避免因局部河勢或水流變化對涉水工程安全運行造成影響。
6 采砂分區及年度控制總量規劃
6.1 采砂分區規劃原則
根據《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規程》(SL423-2008)的相關規定,采砂分區包括禁採區、可採區和保留區。禁採區是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的相關規定以及河道管理的相關要求,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采砂的區域。根據其分布特點,禁採區又分為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兩種。可採區是指河道采砂對河勢穩定、防洪安全、生態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以及涉水工程設施無影響或影響較小,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允許采砂的區域。保留區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具有不確定性,需要對采砂可行性進行進一步論證的區域。
6.1.1 禁採區規劃原則
禁採區規劃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的要求;應與國務院批覆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規劃等相適應;應服從河勢穩定、防洪安全、生態安全、供水安全、航運安全及涉水工程保護的要求。
(1)禁采河段
(1)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域采砂。
(2)禁止在防洪壓力大及河勢敏感河段,重要涉水工程分布密集河段采砂。
(3)禁止在近期采砂強度過高河段,及國家和省(自治區)已明文規定應當禁采的河段采砂。
(2)禁采水域
(1)禁止在已建或規劃堤防護岸工程的保護範圍和岸坡易塌段采砂。
(2)禁止在可能引起航槽大幅擺動的區域,以及對港口碼頭的正常作業有較大不利影響的區域內采砂;禁止在可能影響通航建築物運行安全、引起通航建築物下遊河道下切的水域範圍內采砂;禁止在對航道與通航安全影響較大的區域、現行和規劃航道整治建築物及保護範圍內采砂(航道部門依法依規對航道實施建設或養護除外)。
(3)禁止在涵閘、泵站、橋樑、隧道、過江電纜、通訊設施、水文監測設施等的保護範圍以及錨地、渡口渡運水域內采砂。
6.1.2 可採區規劃原則
(1)可採區規劃應綜合考慮河道演變基本規律和近期沖淤變化特點,選取對河勢穩定、防洪安全、生態安全、供水安全、航運安全及涉水工程正常運行基本無不利影響或影響較小的區域。
(2)儘量布置在泥沙淤積區域,如河道展寬段、彎道凸岸等,具體範圍根據泥沙淤積範圍和淤積程度來確定。
(3)在滿足相關禁采管理條件下,可採區範圍可適當擴大,便於實施階段進行最佳化調整。
6.2 禁採區規劃
6.2.1 禁采河段
根據禁采河段規劃原則,結合規劃河段河道實際情況,規劃共劃定禁采河段58個,總長2352.71km。其中,西江劃定24個禁采河段,長214.26km;北江劃定9個禁采河段,長148.30km;東江劃定20個禁采河段,長150.50km;珠江三角洲河網區全部區域、珠江河口區中對行洪納潮影響較大區域和敏感目標保護區域劃定為禁采河段;北盤江、黃泥河省界河段全段劃定為禁采河段;曹渡河省(自治區)界河段劃定1個禁采河段,長9.43km;都柳江省(自治區)界河段劃定1個禁采河段,長7.22km。
6.2.2 禁采水域
禁采水域以法律、法規、規章、規範規定的涉水工程設施保護範圍或其他禁採區域為依據劃定。規劃範圍內涉水工程設施和其他禁採區域數量眾多,特點各異,各省(自治區)對涉水工程保護範圍的規定標準不一。為較好體現河道禁采保護的要求,本規劃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根據涉水工程設施不同類型劃分禁采水域。
(1)堤防(護岸)、堤防險段
堤防禁采水域:1級堤防上下游200m,距堤腳不少於200m;2、3級堤防上下游100m,距堤腳不少於100m;3級以下堤防上下游50m,距堤腳不少於50m範圍。
護岸段禁采水域:參照1級堤防保護範圍並適當增加,上下游各300m,距護岸坡腳300m範圍。
堤防險段禁采水域:上下游各2000m範圍。
(2)涵閘、泵站、排水(污)口、取水口
涵閘禁采水域:1級涵閘上下游不少於500m,距涵閘前沿不少100m;2級涵閘上下游不少於300m,距涵閘前沿不少於50m;3級及以下涵閘上下游不少於100m,距涵閘前沿不少於30m範圍。
泵站禁采水域:大型泵站周圍500m,中、小型泵站周圍300m範圍。
排水(污)口、取水口禁采水域:上下游300m,外側100m範圍。
(3)橋樑、沿河公路、攔河建築物、過江隧道
鐵路橋樑禁采水域:跨河橋長500m以上的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m,下游3000m;跨河橋長100m以上不足500m的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跨河橋長不足100m的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
公路橋樑禁采水域:特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3000m;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中小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
沿河公路禁采水域: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m,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m範圍。
攔河建築物禁采水域:上游2000m,下游2000m範圍。
過江隧道禁采水域:上游2000m,下游3000m範圍。
(4)水文站、水文觀測斷面
水文站、水文觀測斷面禁采水域:上游1000m,下游3000m範圍。
(5)河道(航道)整治建築物、通航建築物
河道(航道)整治建築物禁采水域:上下游1000m,外側100m範圍。
通航建築物禁采水域:參照攔河水利工程建築物保護範圍確定。
(6)航標
航標禁采水域:航標周圍20m範圍。
(7)渡口、碼頭、錨地、輪渡區
渡口禁采水域:上下游各200m範圍。
碼頭禁采水域:上下游各2000m範圍。
錨地、輪渡區:設施安全使用水域及進出航路範圍。
(8)過江電纜(光纜)、石油天然氣管道
過江電纜(光纜)禁采水域:線路兩側各100m範圍。
石油天然氣管道禁采水域: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00m範圍。
(9)分汊河段汊口和匯合口
分汊河段汊口和匯合口禁采水域:上下游各2000m範圍。
(10)重要魚類產卵場
重要魚類產卵場禁采水域:重要魚類產卵場所在水域範圍。
6.3 可採區規劃
6.3.1 可採區布置
根據可採區劃分原則,結合規劃河段河道實際情況,共劃定17個可採區,總面積30.05km2。其中,西江劃定7個可採區,面積22.93km2;北江劃定3個可採區,面積4.50km2;東江劃定7個可採區,面積2.62km2。
6.3.2 可採區控制指標
(1)可採區控制開採高程和年度控制開採量
(1)可採區控制開採高程
可採區控制開採高程為允許最低開採高程。當可採區內某一區域河床高程低於控制開採高程時,該區域不得作為可採區。確定原則如下:
①根據可採區附近多年河勢變化,特別是最新河道地形圖確定合適的開採高程。該高程一般應高於主河槽平均高程,防止采砂影響河道主流。
②根據可採區開採後的泥沙補給情況確定合適的開採高程。在泥沙補給較為充足的可採區,開採高程適當降低;反之,開採高程適當提高,防止開採後形成的沙坑影響局部流態。
③根據可採區附近涉水工程和航道的情況確定合適的開採高程。在距離堤防、護岸或航道整治建築物較遠的可採區,開採高程適當降低;反之,開採高程適當提高,防止采砂影響涉水工程和航運安全。
(2)可採區年度控制開採量
可採區年度控制開採量是指可採區的年度最大允許開採量。
可採區開採要與河段地形條件、泥沙補給條件等相適應,避免過度開採。砂石儲量豐富的河流,在分析采砂對河勢、防洪、生態、供水、航運及涉水工程正常運行等方面無較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對累計淤積量砂進行適量開採。砂石儲量匱乏或歷史超采嚴重的河流,應以河道多年平均輸沙量為基礎,結合河道沖淤變化特點,對年度采砂總量進行科學、適度的控制,使河道沉積的泥沙量基本滿足規劃期內提出的年度控制開採量的要求,維持河道總體沖淤平衡。
(2)采砂作業條件
采砂作業條件包括采砂機具的功率、數量和作業方式等。
西江、北江、東江規劃河段均採用水采方式。采砂船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艘,每艘船隻總功率原則上不超過500kW。最長允許作業時間根據可採區年度控制開採量、采砂船控制數量、功率及平均開採效率等因素綜合確定。
(3)禁采期
禁采期是指為防止采砂對防洪、生態、供水、航運等產生較大影響而設定的禁止采砂的時段。在禁采期內停止除防洪搶險以外的一切采砂活動。禁采期的確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中明文禁止開採河砂的時段應設為禁采期。
(2)應將確保防洪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對防洪安全有重要影響的時段實施禁采。
(3)對於不同的河流,可根據禁采目的、禁采保護對象的不同,靈活設定與禁采管理要求相適應的禁采期。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珠江流域的實際情況,確定主要魚類產卵期和洄游期(3-6月)、主汛期(6-8月)為規劃河段的常規禁采期。
除常規禁采期以外,另規定以下情況為臨時禁采期:
(1)當地防洪主管部門確定超過防洪警戒水位的時段。
(2)其他可能導致采砂管理混亂,對公共安全和第三者合法水事權益影響較大的時段。
(4)配套堆砂場
(1)配套堆砂場設定原則
①涉水工程保護範圍內不得設定堆砂場。
②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得設定堆砂場。
③堆砂場應布置在岸線穩定河段。
④同一行政區應儘量集中布置,原則上每相鄰的堆砂場不得少於5km。
⑤原則上每一個堆砂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00m2。
⑥堆砂場內堆放物料的高度應根據當地的地質條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5m。
(2)配套堆砂場規劃成果
根據堆砂場設定原則,結合規劃可採區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共設定配套堆砂場7處,總占地面積為60000m2。
6.4 保留區規劃
保留區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具有不確定性、需要對采砂可行性進一步論證的區域。原則上,規劃河段中除禁採區、可採區以外的區域均為保留區。
6.5 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及分配規劃
根據可採區規劃成果,確定規劃期內規劃河段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為544萬t。按區域統計,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的河道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分別為260萬t、284萬t,其中廣東省年度控制采砂量略大,占流域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52.2%。按河段統計,西江、北江、東江的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分別為260萬t、233萬t、51萬t,其中西江年度采砂控制總量最大,占流域采砂控制總量的47.8%。
7 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充分考慮水環境與水生態保護要求,科學劃定采砂分區,符合相關流域、區域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規劃目標和任務要求。規劃可採區避開了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魚類產卵場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規劃可采時段避開了主要魚類產卵期和洄游期,不會對附近水環境質量和水生生態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
(1)本規劃中的河道采砂對水環境的影響主要是采砂船隻的石油類污染,通過配備油水分離器和加強管理可以減免其不利影響,基本不降低采砂河段規劃的水功能區類別。
(2)規劃民生村可採區、上河村可採區、大嶺村可採區臨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應在其年度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進行詳細分析與評價,並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強化河道采砂過程中的保護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年度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採區進行水環境、水生態影響分析論證;在采砂實施過程中應加強對水環境及水生生物資源跟蹤監測工作,在本輪規劃期末開展跟蹤評價工作;采砂船應按規定將廢油、含油污水、生活垃圾、船舶廢棄物進行回收處理,禁止排入水體。
8 規劃實施與管理及保障措施
8.1 規劃實施與管理要求
8.1.1 規劃實施要求
本規劃是指導珠江流域河道采砂活動的重要依據。為確保本規劃的順利實施,流域相關省(自治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劃實施采砂管理,完善采砂管理責任體系、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加強河道采砂現場監管以及采砂河段河道地形監測,落實各項措施和要求;珠江委應負責做好規劃實施的監督、協調和指導工作,對規劃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1.2 規劃管理要求
(1)禁採區管理
流域相關省(自治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劃劃定的禁採區和禁采期,堅持綜合監管、專業監管、專職監管、日常監管相結合,始終保持對非法采砂的嚴打高壓態勢,確保禁采管理的良好秩序;加強采砂船舶的管理,建立采砂船舶管理和信用檔案制度,嚴禁采砂船隻在禁採區內停泊,實時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加強部門聯動,建立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航道、海事、漁業等部門參加的采砂監督管理常態化工作機制,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切實加強禁採區管理。
(2)可採區管理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劃,結合轄區內河道的河勢、泥沙來量、水工程、航道和涉水工程建設等情況的變化和動態管理的要求,切實做好采砂年度實施方案編制工作,依法依規做年度開採區域采砂審批許可工作,同時加強與航道、海事、漁業等相關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
規劃期內,開採區域因砂石資源嚴重不足、河勢及航道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新建涉水工程設施、保護水生態環境等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宜采砂時,應取消該開採區域。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定配套堆砂場的,采砂年度實施方案中應明確提出堆砂場的數量、位置、範圍、堆放時限等要求,制定采砂棄料處理和河道清理修複方案,確保河道行洪和涉水工程安全,並將建設方案上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河道采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采砂單位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3)保留區管理
保留區作為禁採區和可採區之間的緩衝區,根據河勢條件等變化和采砂管理需要,其部分水域在一定條件下,可轉化為禁採區或可採區。保留區轉化必須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確保河勢穩定、防洪、生態、供水、通航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嚴格控制轉化為可採區的數量和規模,轉化後按照禁採區或可採區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規劃期內保留區轉化為可採區時,必須對采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經綜合論證對河勢穩定、防洪安全、生態環境、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等影響可接受後,可根據可採區劃定原則將保留區轉化為可採區,其采砂量計入省(自治區)年度控制開採總量。
(4)水庫淤積砂和航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
在充分考慮防洪安全、生態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及庫岸穩定等基礎上,合理利用水庫淤積砂和航道疏浚砂。
珠江委會同相關單位組織開展珠江流域大中型水庫清淤相關基礎工作,組織編制水庫淤積砂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和監管方案,研究出台關於開展大中型水庫淤積砂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規範和引導水庫淤積砂綜合利用,將水庫清淤與砂石利用相結合,推進建立大中型水庫淤積砂綜合利用試點。
各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航道整治基建性疏浚和日常維護性疏浚砂石上岸綜合利用管理,明確砂石可利用量、上岸方式、砂石堆放等綜合利用方案,由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航道疏浚砂處置辦法,並徵求流域管理機構以及航道管理部門意見。
水庫淤積砂和航道疏浚砂綜合利用規模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應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實施采砂審批許可,其利用量不計入本規劃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8.2 采砂管理能力建設
采砂管理能力建設是規劃實施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提高珠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能力,珠江流域相關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采砂管理能力建設,從采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執法基地(碼頭)建設、執法裝備建設等方面,結合本省(自治區)采砂管理的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砂管理能力建設規劃,按相關程式批覆後實施。
8.3 保障措施
(1)組織保障
珠江委負責規劃的監督實施與協調指導,流域相關省(自治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實施的主要工作,地方政府對河道采砂負主體責任,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將采砂管理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明確各有關部門的權力和責任。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協調配合,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實施計畫,並將規劃實施作為領導幹部工作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2)資金保障
將河道采砂管理所需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提供資金保障,解決采砂管理執法能力建設所需資金,進一步提高珠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能力。水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做好河道采砂管理資金和執法經費的使用,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審計稽查和績效評價力度,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技術保障
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積極運用衛星遙感技術、無人機、GPS定位、視頻監控等現代信息技術,豐富監管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管效能和精準度。加強采砂動態監控系統建設,通過采砂船定位系統安裝,實時監控采砂船的采砂活動,並對可採區、配套堆砂場、采砂船集中停靠地等,在“水利一張圖”上進行標註。
(4)宣傳教育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和民眾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和打擊違法行為創造有利條件。通過主題宣傳活動、宣傳公告欄等,加大對河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設立曝光台、主動曝光違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懾。建立河道非法采砂舉報制度,充分發揮民眾監督作用。

內容解讀

《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獲水利部批覆,將作為珠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據。
河道采砂事關河勢穩定,防洪、供水、航運等涉水工程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為進一步加強河湖水域有效保護,指導河道采砂依法、科學、有序開展,強化河道采砂活動監管,珠江水利委員會會同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四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了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規劃編制工作。
《規劃》在全面調查評價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現狀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河勢穩定、防洪、供水、通航、生態和重要基礎設施等方面對河道采砂的限制和要求,充分考慮規劃河段來水來沙條件和泥沙補給情況,科學劃定采砂分區,提出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及分配規劃,明確河道采砂管理及規劃實施意見。
規劃範圍為西江、北江、東江幹流中下游重要河段,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北盤江、黃泥河、曹渡河及都柳江省(自治區)界重點河段,總長度2922千米,涉及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四省(自治區)。規劃劃定禁采河段58個,總長度2352.71千米,劃定可採區17個,總面積30.05平方千米,禁採區、可採區以外的河道區域劃定為保留區。規劃範圍內年度采砂控制總量544萬噸。
下一步,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水利部批覆要求,紮實做好《規劃》貫徹落實工作,強化《規劃》剛性約束,加強采砂管理能力建設,做好《規劃》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確保《規劃》順利實施。

規劃範圍

規劃範圍為西江、北江、東江幹流中下游重要河段,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北盤江、黃泥河、曹渡河及都柳江省(自治區)界重點河段,總長度2922千米,涉及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四省(自治區)。規劃劃定禁采河段58個,總長度2352.71千米,劃定可採區17個,總面積30.05平方千米,禁採區、可採區以外的河道區域劃定為保留區。規劃範圍內年度采砂控制總量544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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