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廣東省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經2014年4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5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該《規定》共18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粵府令第200號
  • 通過日期:2014年4月9日
  • 發布日期:2014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起
通知,管理規定,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00號
《廣東省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4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朱小丹
2014年5月20日

管理規定

廣東省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橋樑水域通航秩序,保護橋樑和過往船舶(包括浮動設施,下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橋樑水域範圍內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橋樑建設、施工、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橋樑水域,是指橋樑橋軸線兩側各一定範圍內的通航水域。橋樑跨越內河的,其範圍為橋軸線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橋樑跨越海域或者對水域範圍有特殊需求的,其範圍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論證確定並予公告。
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維護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發布航行通(警)告,組織協調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住房與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橋樑水域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橋樑,應當依據橋樑通航論證和設計要求,設定符合規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條 橋樑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期間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橋樑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 橋樑建設單位應當在橋樑投入使用後一個月內,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有關橋樑通航安全的資料:
(一)橋樑地理位置、總長度、橋孔分布;
(二)橋樑防撞能力及防撞設施的情況;
(三)橋樑助航標誌、設施以及安全標誌;
(四)經論證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橋樑通航淨空高度和淨空寬度、橋孔通航狀況(單向通航、雙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橋樑水域限制航速;
(五)橋樑水域水深掃測圖、流速、流向與橋樑法線夾角等資料;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信息。
第七條 橋樑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橋樑安全管理機制,維護橋樑助航標誌和水上交通安全設施,排查整改橋樑安全隱患,並確保與通航安全相關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橋樑管理單位發現橋樑存在安全隱患影響通航安全時,應當及時向過往船舶發出預警信息,採取應急措施,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和航道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在橋樑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捕撈、水產養殖、水生作物種植;
(二)新設渡口;
(三)其他有礙橋樑或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船舶航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船舶進入橋樑水域前,應當備車,並對船舶主要航行設備、號燈、號型等進行檢查,確保處於良好狀態;
(二)船舶通過通航橋孔,應當保留足夠的高度,並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
(三)加強瞭望,謹慎駕駛,使用安全航速;
(四)發現橋樑水域助航標誌等有異常情況,不能確保全全通過時,不得強行通過,並應當立即採取安全措施,同時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航道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船舶在橋樑水域航行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追越;
(二)並排航行;
(三)掉頭、橫駛;
(四)穿越禁航橋孔;
(五)航行試驗(主機負荷試驗除外);
(六)其他影響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除緊急情況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橋樑水域內錨泊。
船舶因緊急情況在橋樑水域錨泊時,應當立即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按照規定顯示信號,用甚高頻等方式通報船舶動態,並採取有效措施儘快駛離橋樑水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船舶不得通過橋樑水域:
(一)能見度低於規定要求時;
(二)風力達到限制通航的風力等級時;
(三)流速達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時;
(四)橋樑水域發生事故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發布通航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從2014年7月1日起,《廣東省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正式實施,《規定》對橋樑水域的範圍作出了界定,明確規範了對橋樑的通航安全要求,規定了船舶在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的特別要求,強化了法律責任和對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罰。
為國內首部省級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法規
廣東是水運大省,目前全省內河通航河流近1000條,通航里程達13600多公里(約占全國十分之一)。一方面內河水運日益繁忙,通航里程、船舶流量、貨物吞吐量不斷增長,通航船舶噸位越來越大;另一方面,橋樑建設日益增多,截止2013年12月,全省內河 1-7級航道上已建成的跨河橋樑近1000座,海區已建成的跨航道橋樑有38座,還有不少橋樑正在建設或規劃建設中。
今年4月9日,廣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廣東省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規定》對橋樑水域的範圍作出界定,明確了有關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的主體責任和義務,規範了橋樑的通航安全要求,規定了船舶在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的特別要求,強化了法律責任和對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罰。
據了解,《規定》明確了適用範圍和職責,規範了廣東省橋樑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橋樑建設、施工、管理等活動;明確了在通航水域修建橋樑,應當設定符合規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橋樑建設單位、管理單位在維護橋樑水域通航安全須承擔的義務;船舶航行橋樑水域應當遵守的通航規定,如:禁止追越、掉頭、並排航行等;違反橋樑水域禁止性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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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記者從廣東海事部門獲悉,該規定為我國首部省級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據了解,《規定》於2014年4月9日經廣東省政府第十二屆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對橋樑水域的範圍作出界定,明確了有關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的主體責任和義務,規範了橋樑的通航安全要求,規定了船舶在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的特別要求,強化了法律責任和對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罰。
2007年6月15日,一艘佛山籍運沙船偏離主航道航行與九江大橋橋墩相撞,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4輛汽車墜江,致8人死亡,經濟損失4500萬元,震驚中外。
廣東海事部門統計,2004年至2013年,廣東省發生納入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統計範圍的船碰橋事故20宗,造成人員死亡、失蹤14人;發生與橋樑有關的水上交通安全險情53宗。
廣東海事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跨越通航水域的橋樑不斷增多,以及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洪水及雨霧等惡劣天氣的影響,致使橋樑水域通航環境日益複雜,船舶航行安全以及橋樑安全不斷受到威脅。
《規定》明確,禁止船舶在橋樑水域航行時作出追越、並排航行、穿越禁航橋孔等行為;要求橋樑管理單位建立完善橋樑安全管理機制,排查整改橋樑安全隱患並確保與通航安全相關的資金投入;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在能見度低於規定要求、風力達到限制通航的風力等級等情況時,應依法發布通航預警信息。《規定》還對其他多項行為作出了規定。
廣東海事部門表示,該《規定》的出台將進一步規範橋樑管理單位、航行船舶的責任和義務,對強化橋樑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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