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地震應急預案

新修訂的《肇慶市地震應急預案》已經肇慶市人民政府同意,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10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地震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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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救災、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防震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為全面推進肇慶防震減災事業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肇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肇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震災害(含火山災害,下同),以及相鄰市(區)發生的對肇慶市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堅持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指揮,統分結合。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單位上下聯動,反應靈敏,統分結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省人民政府是應對省內重大以上地震災害的主體,市人民政府是應對市內較大地震災害的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
  (4)分工合作,協同應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充分發揮駐肇部隊、武警部隊和消防救援隊伍在地震災害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
  (5)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科學決策,依靠先進裝備和先進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地震災害的科學處置水平。
  (6)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牢固樹立底線思維,立足防大震、抗大災、搶大險,實行關口前移。注重平時防範和減輕災害風險,注重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強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將更多的資源、力量、資金集中到災前預防上來,增強監測預報、震害防禦、應急準備的針對性、有效性。
  2 組織體系
  2.1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省應急管理廳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有關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抗震救災的有關重要政策措施;
  (2)組織開展地震趨勢、震情、災情會商研判,以及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3)按要求報請市政府啟動Ⅰ級地震應急回響,決定啟動Ⅱ、Ⅲ、Ⅳ級地震應急回響;
  (4)統一指揮市內地震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組織駐肇部隊、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隊伍參與搶險救災;
  (5)組織開展地震災情和救援信息上報,以及地震輿情應對工作;
  (6)組織指導地震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7)協調、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8)研究決定全市抗震救災的其他重大事項。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協調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市科技局局長、市消防支隊支隊長、肇慶軍分區戰備處處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資源局、市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體局、市衛健局、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金融局、市政數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肇慶海關、肇慶海事局、肇慶軍分區戰備處、武警肇慶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肇慶供電局、省地質局第五地質大隊、省有色金屬地質局九三三隊、中國人保財險肇慶分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各成員單位任務分工詳見附屬檔案。
  2.2 地方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報
  3.1.1 監測報告
  市科技局收到省地震局發布的正式地震速報後,對全市震情信息進行蒐集並反饋到省地震局,根據省地震局的分析結果,省市共同提出強餘震防範對策,並進行震情跟蹤。
  3.1.2 預測預報
  市科技局參與全省年度地震趨勢會商,其會商意見作為我市地震監測的參考依據。市科技局加強震情跟蹤監測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核查並報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3.1.3 預防行動
  預報區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採取應急防禦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及時報告震情變化;應急管理、地震等部門根據震情發展,及時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有關單位對生命線工程和各類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1)震情報告
  當我市境內發生3.0級以上地震,或相鄰市(區)發生對我市造成影響的地震災害,市科技局立即收集震情資料並進行分析處理,密切監視震情發展,研判地震發展趨勢並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局報告。
  (2)災情報告
  啟動應急回響後,災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將震情、災情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市應急局會同有關單位迅速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並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通信、電力、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要將相關災情及時報告市指揮部。發現港澳台人員或外國籍人員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並分別報告市僑務局、市台港澳局和市公安局,抄報市應急局。市僑務局、市台港澳局、市公安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地震災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地震影響範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等。
  3.2.2 先期處置
  災區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安置受災民眾;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向上級提出援助請求。
  3.2.3 震區監測
  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協調省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數據分析工作隊伍,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提出判定意見;加密震區監測網,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市資源局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市水利局組織水情、汛情監測。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回響啟動
  按照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嚴重程度等,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其中,Ⅰ級為最高級。
  (1)Ⅰ級回響
  本市發生6.0級以上地震,或者相鄰市(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災區內累計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省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市指揮部配合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啟動Ⅰ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並報告省指揮部。市政府主要領導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委託副指揮長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並通報有關市(區)。
  (2)Ⅱ級回響
  本市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或者相鄰市(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災區內累計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在省指揮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報請市指揮部指揮長啟動Ⅱ級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市指揮部指揮長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並通報有關市(區)。
  (3)Ⅲ級回響
  本市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相鄰市(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災區內累計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由市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立即啟動Ⅲ級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災情信息。市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
  (4)Ⅳ級回響
  相鄰市(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災區內累計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在省、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局局長)立即啟動Ⅳ級回響。由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省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
  災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根據地震災害影響情況,按照本行政區地震應急預案要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並向市指揮部報告本地區抗震救災工作情況。當地的應急回響級別,不得低於省、市指揮部的應急回響級別。
  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發生地震災害,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3.2.5 現場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抗震救災工作。
  (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廣大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立即採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組織協調當地部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地震、建築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組織營救受災被困人員。在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下,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的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加強家養寵物、家禽、家畜、野生動物的防疫工作;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3)安置受災民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障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4)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加強現場監測
  市科技局組織布設流動地震觀測設施,密切監視震情發展,配合省做好現場地震觀測設施恢復,地震序列活動跟蹤,震區形勢研判等工作。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研判,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土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特種設備等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7)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災區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治安防範工作,依法查處打擊盜竊、搶劫、聚眾哄搶、詐欺、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活動,做好涉災涉穩風險監測、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嚴密防範化解、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
  3.2.6 社會動員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地震災害的危害程度和範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救災工作,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和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3.2.7 區域合作與應急處置
  市應急局要加強本市與省內外相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積極開展抗震救災區域合作與交流。
  3.2.8 回響終止
  地震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後,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原來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3.3 信息發布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分級回響許可權做好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相關工作。信息發布工作要確保及時、準確、客觀、統一。
  3.4 恢復重建
  3.4.1 制訂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按照國務院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分別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3.4.2 徵用補償
  抗震救災工作結束後,實施應急徵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滅失的,要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4.3 災害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地震災害保險,鼓勵公眾積極參加地震災害商業保險和互助保險,不斷完善公眾地震災害補償保障機制。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各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市、縣人民政府以及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加強地震災害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建立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經常開展專業培訓和演練,做好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準備和經費準備,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廣播電視、交通運輸、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社區組織,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防災救災培訓和演練工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地震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研判、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積極籌集資金,保障防震減災和地震災區民眾生活、恢復重建所需的有關資金。
  4.3 物資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配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供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設備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並建立日常檢查制度。鎮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備衛星電話、對講機等必要的通信裝備,並確保通信暢通有效。
  4.4 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廣播電視、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障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處於良好狀態。
  4.5 基礎設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指導、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地震應急救援指揮系統的通信暢通。協調通信運營企業與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信息發布“綠色通道”,確保地震災害應急信息全網快速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負責保障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
  廣播電視部門要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並主動接入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繫統,及時傳播地震災害應急信息,確保公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地震信息。
  發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門要指導、協調、監督電網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及時組織修復所轄區域受損毀的電網及供電設備,保障所轄災區應急處置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協調相關企業排查供水、排水、燃氣基礎設施安全隱患;及時修復受損設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相關企業排查油庫、油氣管道安全隱患,及時修復受損設施,保障災區居民基本生活和應急處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鐵路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路、鐵路、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應急管理部門要聯合地震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研判快速反饋。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應急局會同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學校、醫院、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預案的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與各種體驗教育相結合,突出“自救”“互救”重點,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 責任與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次生災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地質災害等對居民生產、生活的破壞。
  (3)本預案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地震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4)生命線工程設施是指供電、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5)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6.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銜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並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4年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肇慶市地震應急預案》(肇府辦函〔2014〕1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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