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2日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1月29日
- 頒布單位: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1994年1月22日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4年1月22日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縣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實施若干規定》,結合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是甘肅省酒泉市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肅北...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是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 ...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是酒泉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1、組織實施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地質勘查資質審批,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及實施資質檢驗制度。第十一條申請探礦權,申請人應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按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一)從事地質勘查作業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的勘查、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甘肅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礦產資源和礦業發展的...
第一條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民族特點制定。第二條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在甘肅省管轄的肅北行政區域內蒙古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
我縣現行《草原管理辦法》是1992年3月1日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6月3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根據1999年5月29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
第十五條 在自治區內勘查特定礦種,勘查單位應當在勘查工作前向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勘查登記申請書及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備案,並向勘查地區旗縣礦產資源管理機構出示勘查許可證。第十六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一)普查項目不超過三年...
第十八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一)國務院《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
各級土地、林業、環保、水利、勞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行政職能,協同做好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引言 (1995年3月20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
現予公布,自二O一O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實施,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
第七條 國外、省外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享受本省優惠政策。具體優惠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 在民族自治地區開採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區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區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
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自治縣外的單位和個人到自治縣依法開辦礦山和礦產品深加工企業。自治縣對運往縣外的鐵、銅、金、鉛、鋅、鉀、泥炭、沙石等礦產品徵收其銷售額15%至30%的礦產資源保護費,具體徵收辦法由自治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