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制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和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定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選址、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組織制定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及土地徵收徵用管理。配合指導全縣鄉鎮、行政村總體規劃及各類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等工作;負責全縣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工作。
(七)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息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核查。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和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及林業產業標準,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制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家奴管理草原、濕地、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和相關標準,組織開展荒漠調查,制定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十二)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調整全縣各類保護地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
(十四)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監督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
(十五)負責造林綠化。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負責全縣造林綠化的技術指導。負責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的檢查驗收。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十七)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源的開發利用,實施退耕還林。監督管理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指導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制定濕地保護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濕地保護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八)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監測和預報預警等。監督管理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九)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縣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權屬變更情況;受理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向有關機關轉送、交辦信訪事項,並負責督促、檢查;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監督檢查各類國土資源審批情況;宣傳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十)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貫徹執行國家國土空間及其自然資源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自然資源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負責森林、草原、濕地等資源的生態保護修復。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辦法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二十)根據縣委、縣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授權,對各鄉鎮黨委、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縣關於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全面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中央、省市縣的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施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保障國家生態安全。落實資源約束制度,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最佳化簡化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應急管理局有關地質災害防治、草原防火、森林防火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森林防火、草原防火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群測群防、監測和預報預警,指導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和草原、森林防火防災工程。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草原、森林火災等專項預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指導災害應急救援和組織協調災害應急處置。
2.與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有關農田整治項目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的管理。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農田整治項目的管理。
3.與酒泉市生態環境局肅北分局有關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酒泉市生態環境局肅北分局負責地下水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
領導分工
姚江濤,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縣自然資源局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對縣自然資源局全面從嚴治黨、意識形態、安全生產、信訪維穩工作負第一責任。
丁兆欽,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負責土地開發利用、耕地保護等方面工作;負責財務管理、放管服改革、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組織人事等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局財務室、開發利用耕保股;對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信訪維穩工作負直接責任。聯繫對接城鄉規劃事務中心、不動產登記事務服務中心。
葉海龍,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負責招商引資、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負責林業、草原、動植物資源、保護地等方面工作;負責森林、草原、動植物保護、生態修復等項目管理和林草防火工作。分管造林綠化和林業產業股、森林資源管理股、草原資源管理股。對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信訪維穩工作負直接責任。聯繫對接林業工作站、草原工作站、自然資源事務中心、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站、馬鬃山北山羊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站。
高志剛,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和保護、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地質遺蹟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礦產資源管理股、生態修復股、礦山生態修復地質環境整治項目辦。對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信訪維穩工作負直接責任。聯繫對接二道川自然資源保護工作站、魚兒紅自然資源保護工作站、康溝口自然資源保護工作站。
任莉萍,縣自然資源局一級主任科員,負責協助張際鵬同志抓好全面從嚴治黨、紀檢監察、信訪維穩、作風建設等方面的工作。負責精神文明、統戰、工會、共青團、婦聯、環境衛生整治等工作。分管局紀檢監察室、團支部、工會、婦聯。
新尼巴特爾,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執法監察、依法行政、社會治安治理、違法違規案件查處、自然資源政策法規宣傳等方面的工作;負責系統掃黑除惡、“大棚房”清理、亂占耕地建房整治、圖斑核查等專項行動;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全面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信訪維穩工作負直接責任。
魯海峰,縣不動產事務服務中心主任,負責黨建、意識形態、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不動產登記等方面工作;負責部門入駐政務大廳相關工作;負責不動產登記事務服務中心全面工作,分管局機關黨支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對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信訪維穩工作負直接責任。
馮艷榮,縣城鄉規劃事務中心副主任,負責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地理信息及項目規劃審批、驗收等方面工作;負責城鄉規劃事務中心、國土空間測繪信息股全面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信訪維穩工作負直接責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承辦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督查局屬各單位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廉政建設、紀檢等工作。負責宣傳、機要、政務公開、安全生產等工作。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安排組織機關各類會議和活動。負責辦理公章和專用章的報批、備案手續及公章和領導印鑑的保管和使用。負責縣人大、政協提案建議的辦理。承辦局黨組會議、班子會、領導辦公會所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工作。
(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與監測股。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耕保股。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平台和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動態監測和監管。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資金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定相關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以及各類供地管理。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負責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有關政策。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耕地占補平衡、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測繪信息股。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監測、評估和預警。組織開展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性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實施情況。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布局。承擔上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應性評價。組織執行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制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基礎設施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驗收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活動、質量。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制定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五)礦產資源和生態修復股。編制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承辦並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配合依法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組織實施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並進行實地核查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建設,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制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六)林業股。起草全縣國土綠化實施意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實施防沙治沙、荒漠化治理等林業生態工程,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預測預報、檢疫和防治工作。實施林木種苗質量監管、檢疫及古樹名木保護。負責造林綠化項目實施、資金管理及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及林業貼息貸款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產業發展,配合開展林業生態扶貧和生態旅遊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國家有關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林業資源資料庫,實施動態監測。負責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對林木的採伐、運輸、經營和加工實施監管。監管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七)草原股。編制草原資源保護髮展規劃、計畫,實施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調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全縣草原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編制草原經營規劃和草原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征占用草原審核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及草原草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