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是非盈利組織機構,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所屬區域,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定國土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辦法措施;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組織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流轉;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管理中央級和省市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統一管理縣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規劃、計畫;監督管理和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保護區、保護地;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人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所屬區域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