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水平考試專業設定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是人事部辦公廳和交通部辦公廳聯合發布的檔案。
《職業水平考試專業設定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是人事部辦公廳和交通部辦公廳聯合發布的檔案。
《職業水平考試專業設定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是人事部辦公廳和交通部辦公廳聯合發布的檔案。職業水平考試專業設定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人事部辦公廳 交通部辦公廳國人廳發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 )、交通廳(委...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引導中等職業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專業,促進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
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一、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是各級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中發[1986] 3號、國發[1986]27號檔案和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開展經常性的專業技術...
為了完善審計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審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我們對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有關政策進行了調整,現將修訂後的《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網上志願填報系統填報高考志願,並對自己所填報信息的準確性負責。三、填報流程1.填報前的準備工作考生填報志願前,必須查閱我省的招生政策、省教育考試院編制的《計畫專刊》及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院校專業計畫補充...
若確需在校外設定考點,高校須向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申請並提交校考專業、招考方向、考試科目及考務安排等材料,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研究同意後,在當地規定的考試地點、時間範圍內開展相關考務工作,並按當地考點管理規定主動接受監督...
為有效遏制職業資格設定、考試、發證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維護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確保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順利實施,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經國務院...
獲得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備助理經濟師、經濟師職稱。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新規定最佳化了考試專業設定,將原有的15個專業調整最佳化為...
在2013年,已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科目要求參加考試,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員,在2014年度可繼續按照原科目要求參加其他剩餘科目的考試。在2014年,仍未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在2015年按照...
招收高中畢業生的中職類招生學校代碼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另行編制。2.招生專業代號的編制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招收五年制高職專科和高中中專的招生專業代號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編制後向社會公布。中等職業學校招收國中中專的招生專業代號由各市...
(一)考籍管理相關規定 考生的考籍號仍沿用17位編碼。考生首次報名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應先建立考籍,考生應在學籍所在校建立考籍,非在籍(指學籍)考生新建立考籍按“社會類考生”(管理系統中為每個縣區設定了一個“社會類考生”使用...
第八條 全國考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開放大學和獨立設定的成人高校可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提出增補專業的建議。材料內容包括:相關行業(職業)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設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報告、專業簡介等。省級教育...
各學校應認真負責做好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的有關教學、考試、論文答辯等工作。 4、課程設定與教學: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的教師除完成體現職業教育特點的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外,還應適當拓寬知識面,增加相關學科、專業的課程。集中...
第八條 全國考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開放大學和獨立設定的成人高校可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提出增補專業的建議。材料內容包括:相關行業(職業)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設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報告、專業簡介等。省級教育行...
要指導用人單位實施用工預報制度,要在對職業需求進行調查和預測的基礎上,指導定點培訓單位按照勞動力市場的需要組織培訓,積極開辦社會急需的專業以及一些新興職業的培訓,並加強對本地區職業培訓專業設定布局的巨觀調控和指導,避免熱門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