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20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內容解讀,規定印發,規定全文,規定解答,

內容解讀

為落實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加強經濟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更好適應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要求,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訂印發了《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檔案明確,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初級、中級設定《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和實務》兩個考試科目,高級設定《高級經濟實務》一個考試科目。獲得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備助理經濟師、經濟師職稱。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新規定最佳化了考試專業設定,將原有的15個專業調整最佳化為10個專業。將原工商管理、商業經濟合併為工商管理專業,將原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郵政專業合併為運輸經濟專業,將房地產經濟、建築經濟專業合併為建築與房地產經濟專業,新增智慧財產權專業。調整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考試均設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遊經濟、建築與房地產經濟、智慧財產權等10個專業類別。
檔案提出,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與經濟領域其他職業資格和相近系列職稱相互銜接。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導遊、拍賣師等經濟領域其他職業資格可以對應相應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可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考試的條件。取得經濟系列相近的會計、統計、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相關學歷、年限條件的,可以直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進一步減輕專業技術人員負擔。
2020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將按照新規定組織考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各有關行業部門,儘快公布考試大綱,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組織實施好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員,促進人才合理流動,進一步釋放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創造活力。

規定印發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規〔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加強經濟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要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月8日

規定全文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員,釋放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活力,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英文名稱為Economic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第四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政策制定、實施與監管。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相應專業的考試大綱擬定、命審題等工作。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管理專家。專家委員會擬定考試大綱,負責命審題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定、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考試大綱、專業設定,公布考試合格標準。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業務素質,符合初級、中級、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經濟專業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第八條 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以上學歷,均可報名參加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高中畢業並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以上學歷、年限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確定初級、中級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合格標準。
根據國家戰略需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人才需求狀況,確定本地區本年度參加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智慧財產權師,下同)評審的使用標準。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人力資源管理和智慧財產權專業分別頒發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證書和智慧財產權師證書。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者,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合格證明自考試通過之日起,在全國範圍5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及具有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按照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開展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獲得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備助理經濟師(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助理智慧財產權師)、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師、智慧財產權師)職稱。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
通過單獨劃定合格標準或使用標準取得的職稱,在劃定區域內有效。
第十五條 經濟專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取得導遊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諮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等相關職業資格,可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對應初級或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可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證書效用等同。各地執行的有關職業資格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對應關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規定解答

問:《規定》和《實施辦法》出台的背景和過程是什麼?
答:1993年,原人事部印發了《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對經濟系列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隨著國家經濟產業結構不斷最佳化,原制度中很多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現狀,亟需進行修訂完善。2019年6月,我部印發《關於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完善評價標準,動態調整專業設定,副高級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等改革措施。為落實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任務,我們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專家多次溝通研究,起草了《規定》和《實施辦法》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根據徵求意見情況,我們對文稿進一步修改完善,於近期印發實施。
問:《規定》和《實施辦法》主要做了哪些修訂?
答:《規定》和《實施辦法》包括考試名稱、級別、組織方式、報考條件、考務管理、合格標準確定、證書發放等內容。與原制度相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增設了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共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高級經濟實務》一個考試科目,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這樣,就統一了原來由各地自行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減少了各地的考試項目,提高了考試質量,降低了人才評價的社會總體成本。
二是調整了考試專業設定。將原有的15個專業類別調整為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遊經濟、建築與房地產經濟、智慧財產權等10個專業類別。其中,原工商管理、商業經濟合併為工商管理專業,原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郵政專業合併為運輸經濟專業,房地產經濟、建築經濟專業合併為建築與房地產經濟專業,智慧財產權為新增專業。初級、中級和高級考試均按上述10個專業設定,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其一。調整後的專業設定基本覆蓋了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領域,既延續了過去的主體專業設定,又根據新時代經濟發展要求,進行了最佳化整合和新設,更加科學合理和簡約。
三是明確了與相近系列職稱的銜接辦法。《關於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探索建立經濟系列與會計、審計等屬性相近系列的銜接措施。《規定》落實指導意見要求,明確獲得會計、統計、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符合相關學歷、年限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報考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允許取得相近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報考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利於減少重複評價,減輕專業技術人員負擔,促進人員合理流動。
四是明確了與經濟領域其他職業資格的銜接辦法。經濟領域專業人員工作特點和評價需求具有相似性,大家對經濟領域職業資格銜接呼聲較高。為此,《規定》明確,取得導遊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諮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可根據相應的學歷、年限條件對應初級或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可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這項措施順應了專業技術人才的新期待,暢通了不同專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發展通道。
問:已經取消的職業資格,能否對應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答:按照國家職業資格政策,對於已取消的職業資格,已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仍可作為水平和能力的證明。因此,國家明確取消的職業資格,原有證書對應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仍可繼續對應,並可作為確立相應層級職稱的依據,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考試的條件。
問:智慧財產權為新增考試專業,對於已取得其他系列職稱的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如何實現過渡?
答:經濟系列職稱制度改革後,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納入經濟系列,初級、中級參加考試,副高級實行考評結合。關於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的職稱過渡問題,我們將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研究,專門制定辦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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