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19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193號決議,安全理事會2014年12月18日第 7348 次會議通過,重申決心結束應對嚴重國際罪行負責的人逍遙法外的情況,而且必須把所有被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法庭”)起訴的人繩之以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193號決議
  • 通過時間:2014年12月18日
第 2193(201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4 年 12 月 18 日第 7348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重申決心結束應對嚴重國際罪行負責的人逍遙法外的情況,而且必須把所有被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法庭”)起訴的人繩之以法,注意到秘書長 2014 年 10 月 31 日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14/780),和秘書長2014 年 12 月 3 日的信(S/2014/865),其中附有 2014 年 10 月 1 日和 11 月 25 日國際法庭庭長的信,回顧安理會 1993 年 5 月 25 日第 827(1993)、2003 年 8 月 28 日第 1503(2003)和 2004 年 3 月 26 日第 1534(2004)號決議,尤其是除其他外設立了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的 2010 年 12 月 22 日第 1966(2010)號決議,考慮到國際法庭在其完成工作戰略報告(S/2014/827)中提出的評估意見以及更新後的審判和抗訴時間表,又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對人員配置問題感到關切,重申工作人員的留用對於儘速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至關重要,又回顧其關於延長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庭和抗訴庭法官的常任法官和審案法官任期的先前決議,還回顧 2011 年 9 月 14 日通過的第 2007(2011)號決議,考慮到《國際法庭規約》第 16 條,審議了秘書長提名塞爾日·布拉默茨先生連任該國際法庭檢察官的事宜(S/2014/781),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S/RES/2193 (2014)2 14-67585 (C) /3
1.請國際法庭完成其工作和協助儘快關閉法庭,以期完成向餘留機制的過 渡,並對在依照第 1966(2010)號決議完成法庭工作過程中出現拖延的情況繼續表 示關切,該決議要求法庭至遲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其審判和抗訴程式;
2. 著重指出各國應充分與國際法庭並與餘留機制合作;
3.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抗訴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派屈克·魯濱遜(牙買加)
4.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和抗訴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和審案 法官的任期延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 期則提前結束: 科菲·庫梅利奧·阿方德(多哥) 卡梅爾·阿吉烏斯(馬爾他) 劉大群(中國) 西奧多·梅龍(美利堅合眾國) 福斯托·波卡爾(義大利) 讓-克洛德·安托內蒂(法國) 權敖昆(大韓民國) 伯頓·霍爾(巴哈馬) 霍華德·莫里森(聯合王國) 居伊·德爾瓦(比利時) 克里斯托夫·弗呂格(德國) 阿方索·奧里(荷蘭) 巴克內·賈斯蒂斯·莫洛托(南非) 梅爾維爾·貝爾德(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弗拉維亞·拉坦齊(義大利) 安托萬·凱西亞-姆貝·明杜瓦(剛果民主共和國)
5. 決定,儘管國際法庭《規約》第 16 條第 4 款對檢察官任職期限有規定, 仍再次任命塞爾日·布拉默茨先生為國際法庭檢察官,任期為 2015 年 1 月 1 日 S/RES/2193 (2014) 14-67585 (C) 3/3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但國際法庭工作一旦完成,安全理事會可提前結束其任 期;
6. 敦促法庭根據第 1966(2010)號決議加倍努力審查其預計結案日期,以期 酌情將其縮短;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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