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2(201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1年10月14日第663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海地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944(2010)號、第1927(2010)號、第1908(2010)號、第1892(2009)號、第1840(2008)號、第1780(2007)號、第1743(2007)號、第1702(2006)號、第1658(2006)號、第1608(2005)號、第1576(2004)號和第1542(2004)號決議,
重申堅決致力於維護海地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
確認自從2010年1月12日的地震慘劇發生以來,海地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特別是,經民主選舉產生的總統與來自反對派的另一名民選總統之間進行了和平的權力交接,這是海地歷史上的第一次,
又確認(海地政府同樣確認),自安理會第1908(2010)號、第1927(2010)號和第1944(2010)號決議通過以來,總的安全局勢雖然脆弱,但有了改善,使聯海穩定團得以部分縮編軍事和警察能力,作為結束震後安全理事會決定的臨時能力超編措施的第一步,同時繼續在不破壞海地安全和穩定的情況下調整特派團的兵力,並確認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和結合安全考慮作出關於聯海穩定團未來的決定,
歡迎任命了一名總理和一名最高法院院長,並呼籲海地所有相關政治行為體,特別是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參與為達成一項政治協定進行的有效對話,通過該協定鞏固一項具體的前瞻性議程,以便在諸如以下這些關鍵方面取得進展:海地的安全、預算、恢復和發展優先事項;選舉和選舉改革,包括婦女參與選舉進程;完成憲法改革,
確認海地繼續面臨重大人道主義挑戰,有60多萬境內流離失所者仍依賴援助維持基本生存,霍亂疫情正在蔓延,國家在自然災害面前極其脆弱,
強調推進海地恢復和重建工作以及海地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對於實現持久穩定至關重要,其方式包括提供有效的國際發展合作和增強海地利用這些援助的體制能力,重申在保障安全的同時需要取得社會和經濟發展,
強調海地政府在災後恢復和重建工作,包括減少風險和備災工作中起主導作用,並著重指出,所有聯合國行為體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在向海地政府提供這方面的援助時,以及為海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提供總體支持時,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
讚賞海地恢復臨時委員會迄今所作工作,聯合國繼續向其提供協調一致的政策諮詢意見和技術支助,還讚賞海地重建基金的工作,這兩個機構均在海地中長期重建工作中起中心作用,
讚揚聯合國系統在海地開展了廣泛的恢復工作,特別是聯合國支助的住房方案和垃圾清除方案,以及成功利用聯海穩定團的軍事工程部隊解決2010年1月地震後的燃眉之急,強調必須促進海地當局和國際及民間行為體在這些任務中的參與,
敦促各捐助者從速履行在2010年3月31日舉行的“海地走向新未來”國際捐助者會議上作出的承諾,以期繼續產生實際可見的重建紅利,並著重指出國家有責任提供明確的指導意見和優先事項,
強調區域組織在海地目前的穩定和重建工作中所起作用,呼籲聯海穩定團繼續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特別是美洲國家組織(美洲組織)和加勒比共同體(加共體)密切合作,
認識到海地的各種挑戰相互關聯,重申安全、法治、體制改革、全國和解和發展各方面的可持續進展相輔相成,歡迎海地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應對這些挑戰,
表示關注犯罪團伙繼續對海地穩定構成威脅,確認總體安全形勢得到改善,但還表示關注地震以來的趨勢表明,所有主要
類別的犯罪都有增加,包括太子港和西部省的謀殺、強姦和綁架案有所增加,
確認繼續存在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問題,在太子港的窮人區、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該國其他偏遠地區尤其如此,
歡迎海地國家警察努力增加巡邏,加強存在,並直接與民眾接觸,這或許是報案率提高的一個原因,
認識到海地要實現法治和安全,就要加強國家人權機構,尊重人權,有適當法律程式,打擊犯罪行為及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確認聯海穩定團在保障海地的穩定和安全方面發揮關鍵作用,並確認聯海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迄今在協助海地重建過程中所起輔助作用,重申秘書長
特別代表協調和領導海地境內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動的權力,並著重指出,秘書長特別代表發揮著重要作用,來確保聯海穩定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之間就各自任務當中相互關聯的內容進一步開展協調,同時特別注意加強海地機構的能力,包括重建和發展領域的能力,
讚揚聯海穩定團繼續協助海地政府維持一個安全穩定的局面,向聯海穩定團人員及其派遣國表示感謝,向那些因公受傷或喪生的人致敬,
歡迎海地政府承諾加強法治,並呼籲海地政府協同國際社會繼續推進安全部門改革,特別是制定並執行將於2011年12月之後生效的海地國家警察下一個五年發展計畫,強調海地政府必須在國際社會應請求提供的協助下,採取步驟確保海地國家警察達到計畫所載改革基準,並鼓勵政府在聯海穩定團支持下,定期向海地人民通報在達到這些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
著重指出海地國家警察必須得到充足資金,並鼓勵海地政府利用國際社會提供的支助為海地人民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
強調必須進一步加強海地司法和監獄系統,以支持更統一一致的海地安全部門,歡迎司法機構在獲得充足人力和物力方面取得的進展,並確認監獄系統中仍存在人權問題,例如長期審前拘押、監獄人滿為患和保健服務不足等,對可持續的行政改革構成重大挑戰,
歡迎聯合國海地問題特使、美利堅合眾國前總統威廉·柯林頓做出努力,加強聯合國重建措施,包括採取人道主義和發展行動,跟蹤援助承諾和資金支付情況,同海地恢復臨時委員會和國際金融機構保持聯繫,努力確保聯合國在海地開展的各項行動協調一致,並指出定期報告這些活動的重要性,
強調聯合國海地問題特使辦公室和其他聯合國實體和會員國大力開展協調的重要性,並強調在實地活動的所有國際行為體都要進行協調,
著重指出需要舉辦高效、可見的勞動密集型項目,以幫助創造就業和提供基本社會服務,
歡迎秘書長2011年8月25日的報告(S/2011/540),
認定儘管迄今取得的進展,海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按照第1542(2004)號決議執行部分第7段第一節所述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542(2004)號、第1608(2005)號、第1702(2006)號、第1743(2007)號、第1780(2007)號、第1840(2008)號、第1892(2009)號、第1908(2010)
號、第1927(2010)號和第1944(2010)號決議規定的聯海穩定團任務的期限延長到2012年10月15日,並打算繼續延長;
2. 決定按秘書長報告第50段所述,聯海穩定團的總兵力將最多有7340
名各級官兵和一個最多有3241名警察的警察部分;
3.申明將來在調整聯海團的兵力配置時應以當地的總體安全形勢為依據,同時考慮到社會和政治現實對海地穩定和安全的影響、海地國家能力的日益發展,包括海地國家警察的持續加強,以及本國當局越來越多地履行海地國家在維持本國穩定和安全方面的責任;
4. 確認海地穩定工作在所有方面均由海地政府和人民自主並擔負首要責任,歡迎聯海穩定團採取步驟,在現有資源的範圍內根據請求提供後勤和技術專業知識,以協助海地政府繼續採取行動,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建設法治機構的能力,加快執行政府的流離失所者安置戰略,同時確認這些步驟是臨時性的,會在海地的能力加強時逐步停止,呼籲穩定團按秘書長的建議迅速著手為此開展活動;
5.歡迎海地政府通過下放權力等方式努力建設各級安全和法治體制能力,籲請聯海穩定團以符合其任務規定的方式,並籲請其他有關行為體繼續提供支持,以加強自我維持的國家安全部門機構,特別是在太子港以外的地區提供這種支持,以進一步提升海地政府把國家權力所及擴大到海地全境的能力,確保增強國家權力在全國各地的存在,並促進地方各級的善政;
6.確認,在舉行總統和立法選舉後,穩定的政治和體制環境對於穩定以及恢復和重建工作的進展至關重要,再次呼籲聯海穩定團支持海地目前的政治進程,包括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提供這種支持,鼓勵聯海穩定團繼續支持即將舉行的部分立法機構選舉和地方政府選舉;與包括美洲國家組織和加共體在內的其他國際利益攸關方合作,協調國際社會為海地提供的選舉援助;
7.歡迎聯海穩定團正在做出努力,加強同海地國家警察的協調,增強國家警察的能力,以使國家警察全面負責本國所需安全,包括邊界管理和安全工作,以評估威脅因素和阻止非法活動,呼籲海地的國際和區域夥伴根據請求增加在這方面對海地政府的援助;
8. 鼓勵海地當局充分利用這種支持,特別是利用其加強海地國家警察的能力,實現重要立法的現代化和執行司法改革計畫;採取必要步驟,包括提名人選,讓高級司法機構得以充分運作;解決審前長期拘押和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尤其要關注婦女和兒童;
9. 籲請海地政府在聯海穩定團協助下優先制訂並執行海地國家警察下一
個五年發展計畫,以此接續將於2011年12月到期的現行改革計畫,請聯海穩定團酌情利用額外支助和當地聘用的現有口譯員資源,繼續支持甄別、輔導和培訓警察和懲戒人員,支持加強監獄部門的體制和業務能力,並根據請求繼續向捐助項目提供技術指導,以恢復和建設警務和監獄設施;
10.歡迎恢復對海地國家警察新招募人員的培訓和晉升,強調問責和嚴格甄別程式的必要性,著重指出,維持和增加國際社會對海地國家警察能力建設的支助,尤其是加強對特警隊的輔導和培訓,至關重要;
11.又鼓勵聯海穩定團與適當的國際行為體合作,協助政府消除幫派暴力、有組織犯罪、販毒和販賣兒童活動捲土重來的風險;
12.呼籲所有捐助者、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協調它們的工作,與海地恢復臨時委員會或其繼承機構密切合作,以加強政府執行海地全國恢復和發展行動計畫的能力;
13.請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同時也籲請所有行為體,開展活動,切實改善有關民眾、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生活狀況,以配合海地政府在聯海穩定團協助下採取的安全和發展行動;
14.請聯海穩定團繼續執行速效項目,進一步增加海地民眾對聯海穩定團的信任;
15.鼓勵聯海穩定團繼續協助海地政府充分保護平民,尤其注意滿足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弱勢群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需求,包括在營地聯合開展社區治安工作,同時加強旨在消除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機制,並回顧安全理事會第1894(2009)號決議,請秘書長與海地政府、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其他有關行為體密切協商,制訂全面的平民保護計畫;
16.強烈譴責嚴重侵害受武裝暴力影響的兒童的行為以及普遍存在的強姦婦女和女孩和對她們實施其他性虐待的行為,呼籲海地政府在聯海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協助下,繼續按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820(2008)號、第1882(2009)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的規定,促進和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17.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海穩定團所有人員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確保涉及此類行為的本國人員受到應有的調查和懲罰;
18.重申聯海穩定團負有人權任務,確認尊重人權是海地實現穩定的必要條件,尤其應注意為在過去幾屆政府統治下發生的嚴重侵權行為追究個人責任,敦促海地政府確保海地國家警察和法務部門尊重和保護人權,籲請聯海穩定團提供相關監督和支持;
19.歡迎聯海穩定團為滿足海地的緊迫需求進行重要的工作,鼓勵穩定團在其任務範圍內繼續充分利用現有手段和能力,包括利用其工程人員,進一步加強海地的穩定,請聯海穩定團進行較長期規劃,還請秘書長在其下一份報告中說明聯海穩定團為鼓勵海地對本國重建活動發揮更大自主權所制定的計畫;
20.請聯海穩定團繼續採用經過充實的減少社區暴力方法,根據海地震後需求有變的情況調整方案,特別關注流離失所者和居住在受暴力行為影響的社區的人;
21.請聯海穩定團繼續支持海地當局努力控制小武器的流通,包括舉辦勞動密集型項目,編制武器登記冊,修改關於進口和持有軍火的現行法律,改革武器許可證制度,制定和實施全國社區治安理念;
22.強調指出,行動構想和接戰規則等聯海穩定團軍事和警察部分規劃檔案必須酌情定期更新,必須符合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的規定,請秘書長就這些檔案向安理會以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交報告;
23.請秘書長每半年,至遲在聯海穩定團任期結束前45天,向安理會報告聯海穩定團執行任務的情況;
24.請秘書長在其報告中全面評估海地安全面臨的威脅,尤其注意所有人、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受到保護的情況,說明流離失所者可持續安置工作的進展,並酌情提出調整聯海穩定團結構的備選方案;
25.決定繼續處理此案。